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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35号提案的答复
发布时间:2019-10-10 10:48:37 作者: 来源:市发改委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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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海政字〔2019〕58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对政协内蒙古自治区十二届二次会议第0035号提案的答复

  黄贵彬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完善非公企业发展软环境的提案》(第0035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是将营商环境评价纳入考核和解决融资难方面,我市印发了《乌海市“五区”打造督查考核评价办法(试行)》,根据《乌海市投资贸易首选区建设三年行动计划(2018—2020年)》确定的包括优化营商环境在内的各项目标和任务,制定了详细的考核指标及评价办法,并将考核结果纳入对各区、各相关部门的年度绩效考核中。

  我市印发了《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具体措施(试行)》(乌党发〔2019〕8号),其中专门提出了解决民营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的五项具体措施,加强政银企对接,充分发挥助保贷资金池、政策性担保机构作用,切实解决企业融资难、融资贵问题。我市助保贷资金池到位资金1亿元,累计为7户企业提供担保3200万元。组织金融机构及相关部门赴重点项目企业实地走访对接,开展一对一,多对一的专场对接会帮助企业解决融资问题。大力发展普惠金融,鼓励各金融机构下沉网点和服务,继续推进“双基联动”“银税互动”等信用贷款业务开展,推动“无还本续贷”政策的落实。成立了瑞信商业保理公司乌海子公司。正在筹建一家融资性担保公司。将继续推动乌海银行增资扩股、组建市场化产业基金等工作。积极推动企业上市、在新三板和区域股权交易市场挂牌。支持非金融企业发行短期融资券、企业债等有价证券筹措资金。

  二是加大项目和资金扶持,鼓励企业走制造、开发、研究创新的发展路径方面,为积极推进我市产业转型升级,推动经济高质量发展,2012—2018年,我市积极争取自治区战略性新兴产业专项资金扶持(以下简称“战新资金”),累计获批扶持资金项目40个,共计2.33亿元,其中,2018年为内蒙古中钰镁合金锻造轮毂有限公司“互联网+智慧工厂”采购、生产、加工、运输、销售等一体化项目争取资金1840万元。除此之外,还共争取到各项中央预算内专项资金7200万元。2019年,我市正在继续向上级争取战新资金,并提前谋划2020年申报项目。为了鼓励企业走制造、开发、研究创新的发展路径,增强企业产品技术研发能力,我市帮助企业积极申报各类自治区科技计划项目,为企业搭建生产与科研之间桥梁,目前全市共有国家级高新技术企业23家,自治区级企业技术中心9家,自治区级企业研发中心20家,自治区级工程实验室4家,自治区级工程技术研究中心2家,自治区级新型研究开发机构6家,自治区级重点实验室1家,培育自治区级以上众创空间试点7家。截止2018年底,全市共组织推荐各级各类科技项目66项,获批36项,向上争取项目资金2161万元。通过各项目资金的杠杆效应和扶持作用,我市目前形成了以煤焦化、氯碱化工产业为主导,新能源、新材料、装备制造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农业、现代服务业多元发展、多极支撑的产业发展格局。

  三是帮助企业引进人才、留住人才方面,为深入推进人才强市战略,2018年我市修订了《乌海市人才引进工作办法(试行)》,其中为鼓励企业引进人才,政府采取突出重点、以奖代补的形式,按引进方式和引进人才类型的不同确定对应的标准,给与企业一次性补贴,用于补贴企业开展引进人才相关工作。同时,企业引进的人才在配偶随调、住房保障、申报市级及以上科技项目和人才培养选拔工程、表彰奖励等方面均可享受相应的优惠政策。

  四是企业职工子女就学方面,为保障引进人才子女教育,我市制定了相关政策措施。将外来人员子女纳入到全市招生计划中,按照“以流入地政府为主,以公办学校为主”的原则,安排外来务工人员子女全部入学,并享受同城待遇。对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其子女可自主选择市内学校(幼儿园)就读,且可在中考招生录取时加10分。这些政策的实施,充分解决了企业引进人才的后顾之忧。下一步,我市将进一步研究相关政策,做好企业人才子女的教育问题。

  五是培养高技术人才方面,乌海职业技术学校紧紧围绕我市城市转型和经济结构调整的需要,不断调整专业设置以满足我市经济建设和企业发展所需技能人才。同时,与部分企业合作,不断加强社会培训工作。乌海职业技术学校也有意与内蒙古中钰镁合金锻造轮毂有限公司等企业合作,签订委培协议,实现合作双赢。乌海职业技术学院积极探索构建深化产教融合、校企合作、育训结合的人才培养模式,推动企业深度参与协同育人。通过与企业合作制定人才培养方案、开发课程、建设实训基地、建设师资队伍、开展技术研发等,积极推进校企联合订单培养项目。同时,着重提升校外实训基地的质量,建设自治区级校企合作示范基地和素质教育校外实训基地。下一步,乌海职业技术学院将进一步加快现代学徒制教学改革,以推进学院国家级现代学徒制试点院校建设为抓手,加强校企合作,培养企业急需的高技术人才。

  六是落实减税降费政策,减轻企业负担方面,我市高度重视减税降费对减轻企业负担、激发市场活力、促进经济增长的重要作用。为不折不扣贯彻落实国家减税政策,市税务部门开展滴灌式政策宣传,扎实推进办税便利化改革,持续优化税收服务环境。截至8月底,我市落实2019年新出台政策共减免税收4.18亿元,覆盖面达到99.5%。我市认真落实国家和自治区相关政策,取消、停征或免征相关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收费项目,并严格对照中央和自治区收费目录清单,制定了我市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清单(含涉企收费清单)。2018年以来,我市陆续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规定取消了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建安工程社会保障费、卫生监测费等收费项目。同时严格按照上级要求,降低有关收费标准,有效减轻了企业负担。例如,在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方面,我市按照自治区《关于降低社会保险缴费费率有关问题的通知》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对具体降费措施、缴费政策衔接、资金保障等方面提出了要求。明确自2019年5月1日起,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单位缴费比例降至16%,按照前期测算,预计我市参保企业2019年全年可减少缴纳养老保险费13995万元(其中单位少缴11955万元、职工个人少缴2040万元)。再如,我市按照《关于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74号)、《关于蒙西电网输配电价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62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执行电价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321号)等政策文件,给予符合国家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的企业电价政策扶持,有效减轻了企业用能成本。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签 发 人:全觉民

  联 系 人:高  鑫

  联系电话:0473-2999634

  附件:提案中涉及的非公企业主要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摘要

  2019年9月27日


  附件

  提案中涉及的非公企业  主要税收和电价优惠政策摘要

  1.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海关总署2019第39号公告,自2019年4月1日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增值税应税行为或者进口货物,原适用16%税率的,税率调整为13%;原适用10%税率的,税率调整为9%。

  2.新办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大中型企业,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五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3.自2011年1月1日起,在自治区重点工业园区、集中区内新办的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企业,除已享受煤炭及其他资源配置政策的资源加工类企业外,其项目所得自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二年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第三年至第五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4.对设在西部地区以《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目录》中新增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其当年度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收入总额70%以上的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

  5.企业开展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6.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7.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高新技术企业或科技型中小企业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最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

  8.企业购置并实际使用《环境保护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节能节水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和《安全生产专用设备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规定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安全生产等专用设备的,该专用设备的投资额的10%可以从企业当年的应纳税额中抵免;当年不足抵免的,可以在以后5个纳税年度结转抵免。

  9.固定资产加速折旧或一次性扣除。对制造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对所有行业企业持有的单位价值不超过5000元的固定资产,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企业在2018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期间新购进的设备、器具,单位价值不超过5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不再分年度计算折旧。

  10.实施小微企业普惠性税收减免政策。对小型微利企业年应纳税所得额不超过100万元的部分,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年应纳税所得额超过100万元但不超过300万元的部分,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1.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0万元(含10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执行期限为2019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1日。

  12.根据自治区《关于促进民营经济高质量发展若干措施》,月销售额不超过3万元(按季纳税9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房产税从价计征的减除幅度由10%调整为30%(待《内蒙古自治区房产税实施细则》修订后实施);经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各市、旗县人民政府原则上按照现行标准的80%调整城镇土地使用税税额标准。

  13.根据自治区财政厅和税务局《关于我区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相关地方税费的通知》(内财税〔2019〕113号),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减按50%征收资源税(不含水资源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房产税、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不含证券交易印花税)、耕地占用税和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

  14.按照《关于进一步降低蒙西地区企业用电成本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474号)、《关于蒙西电网输配电价执行有关事宜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7〕1628号)、《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区战略性新兴产业执行电价扶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内发改价字〔2018〕321号)等政策文件,给予符合国家政策和环保要求的战略性新兴产业和特色优势产业的企业电价政策扶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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