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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9-00717 组配分类 其他
  • 文种分类 其他 文  号 乌海政办发〔2019〕17号
  • 发文日期 2019年12月24日
  • 内容概述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 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 贷款”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
    发布时间:2019年12月24日 作者: 来源: 浏览次数: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贷款”实施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证抓好贯彻落实。

      2019年7月8日

    乌海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贷款”

    实施办法(试行)

      为支持壮大农村集体经济,提升基层组织的凝聚力、号召力,带动农区居民共同致富,结合实际,设立“乌海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贷款”项目,制订本实施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乌海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贷款”项目是通过竞争方式选择合作银行向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实施主体发放贷款,即各区村(社区)、镇(办事处)申报本地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对于经营状况好、信用可靠、有发展前景、可提供贷款担保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由区农牧水务局筛选认定,乌海市盛达投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盛达担保公司”)提供增信,授予一定时期内一定金额的信贷额度。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是指由各区农牧水务局缴纳的村集体经济发展备用资金,存入盛达担保公司专户,部分用于为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实施主体向合作银行进行融资提供融资担保的资金;部分用于投资产生收益回报的资金。

      第三条  “乌海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贷款”项目坚持“有偿使用,共担风险,共同受益”的原则。

      第四条   “乌海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贷款”项目设立领导小组,成员由市农牧局、各区农牧水务局及盛达担保公司组成,负责组织、协调、推进“乌海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贷款”项目的日常管理工作。主要职责:

      (一)按照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负责组织“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合作银行的竞选,对合作银行定期进行跟踪考核。

      (二)按照认定和授信管理办法,负责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申请贷款的筛选、评审、授信、认定等服务工作。

      (三)负责贷款资金监督、检查、跟踪以及清偿等工作。

      (四)负责风险补偿抵押保证金账户和资金管理等工作。

      (五)负责确定每年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中担保资金与投资资金的比例。

      (六)负责银行、项目实施主体的日常联系和协调工作。

      第五条  账户管理。盛达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专户存放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资金,专户为风险补偿抵押保证金账户,封闭运行,仅限用于贷款业务的代偿。除代偿外,该账户内资金本金不得随意提取和支用。

      第二章  资金管理

      第六条  资金来源。乌海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首期规模1300万元(海勃湾区出资700万元,乌达区出资600万元)。其中,300万元注入盛达担保公司在合作银行开设的账户,作为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贷款担保资金;1000万元用于投资产生收益,年化收益率为8%,每年产生的收益按各区投入比例返还区农牧水务局,或直接进入风险补偿抵押保证金账户用于弥补风险损失。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中的担保资金与投资资金比例根据每年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调整,合作银行承诺放贷额度不低于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资金的8倍。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由各区农牧水务局负责管理,盛达担保公司负责具体业务实施。

      第三章  贷款对象及基本条件

      第七条  贷款对象由区农牧水务局、合作银行认定,盛达担保公司授信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实施主体。

      第八条  申请“乌海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贷款”项目的基本条件:

      (一)法人或主要负责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二)具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规模。

      (三)具有一定的农业生产经营能力。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要有一定的生产经营资金、专业技术人员和生产经营设施。

      (四)从事种植、养殖业应具有长期、稳定、规范的土地承包合同或承包土地经营权流转合同,且不改变农业用途。土地承包权的剩余年限要达到5年以上(含5年);对于土地承包金一年一付的,若已续付过2年(含2年),可视为符合该条件。

      (五)有生产经营风险保障机制,积极参加政策性农业保险。

      (六)有稳定的销售渠道。

      (七)须具备相应数额的反担保抵质押物。

      (八)其他条件。

      第九条  市农牧局负责对各区农牧水务局推荐担保贷款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进行指导、核查。

      第四章 贷款额度、期限、利率与还款方式

      第十条  贷款额度。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贷款额度原则上不超过200万元(含200万元),如与合作银行协商同意,追加贷款原则上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含300万元)。

      第十一条  贷款期限。贷款期限3—5年,如与合作银行协商同意,可适当延长。

      第十二条  贷款利率及担保费。贷款利率最高不超过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同期基准利率。担保费率为1.5%。

      第十三条  还款方式。可根据贷款主体实际情况采用到期一次性还款或分次还款的方式,具体方式由贷款主体与合作银行协商确定。

      第五章 业务流程

      第十四条  客户受理、调查及审查审批。由区农牧水务局筛选认定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推荐至盛达担保公司,盛达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按照各自业务规定开展客户受理、调查、审查、审批等工作。

      第十五条  审批备案。对于盛达担保公司、合作银行审批通过的村集体经济发展贷款担保项目,合作银行提交《合作银行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审批情况通知书》一式三联,分别由区农牧水务局、盛达担保公司和合作银行留存。

      第十六条  合同签订。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贷款主体办理反担保手续并缴纳担保费完毕后,盛达担保公司及合作银行与贷款主体签订担保合同与贷款合同。

      第十七条  贷款发放。盛达担保公司与合作银行对所有贷款资料审核通过后,按照约定发放贷款。贷款发放后3个工作日内,合作银行填写《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贷款担保备案表》,报市农牧局备案。

      第六章 贷款回收管理与风险分担

      第十八条  正常回收。贷款主体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归还贷款。

      第十九条  风险分担。当贷款主体借款本金或利息发生逾期时,由合作银行向盛达担保公司发送《贷款逾期通知书》,合作各方对项目进行风险化解和催收,贷款发生逾期 30 日且风险化解及催收无效时,合作银行向盛达担保公司发送《代偿通知书》,并向市农牧局、项目所在区农牧水务局提出申请,经批准后用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资金先行赔付合作银行贷款金额的80%,合作银行承担20%的风险。“乌海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协助合作银行进行追偿处置抵质押物后,再赔付合作银行的20%损失。当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资金不足时,由“乌海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协商补充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资金。

      第七章  贷后管理

      第二十条  市农牧局对“乌海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贷款”项目进行监督,区农牧水务局配合合作银行开展贷后管理工作,加强与合作银行的沟通协调,协商解决贷款运行中出现的问题。同时,建立与市场监管部门、银行监管部门、行业协会等信息平台共享,及时掌握贷款主体的信用风险变化情况,与合作银行协商补救措施。

      合作银行全面支持各区农牧水务局推荐的村集体经济发展项目,盛达担保公司根据合作银行业务量及放大倍数调配合作银行业务工作。对未能履行各区农牧水务局相关文件、协议的合作银行,各区农牧水务局保留终止合作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对恶意逃避债务导致银行贷款损失的贷款主体,根据实际情况将贷款主体及责任人列入黑名单。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村集体经济发展基金担保贷款”项目领导小组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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