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主体:乌海市人防办
咨询电话:0473-3951210
受理条件:1.《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第五条 国家对人民防空设施建设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优惠。国家鼓励、支持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多种途径,投资进行人民防空工程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第二十六条 国家鼓励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为经济建设和人民生活服务。平时利用人民防空工程,不得影响其防空效能。2.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防空法》办法第二十条 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支持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投资建设人民防空工程。平时由投资者使用、维护、管理,收益归投资者所有。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鼓励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开发利用公用人民防空工程。开发、利用人民防空工程的具体办法,由自治区人民政府制定。3.《内蒙古自治区人民防空工程建设管理规定》第四条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实行谁投资、谁使用、谁受益、谁维护,战时由人民政府统一调配使用。第五条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人民防空工程规划、建设、维护和使用的监督管理,并对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兼顾人民防空防护要求进行监督检查。 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规划、财政、国土资源、公安、环境保护等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第二十八条公用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其所需费用由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负责。 专用的人民防空工程、防空地下室的维护管理及其所需费用由建设单位负责。 平时开发利用的人民防空工程的维护管理及其所需费用由使用单位负责。4.人防工程已竣工验收。
收费标准:无
收费依据:无
办理条件:1.人民防空工程使用维护管理责任书
办理地点:内蒙古自治区乌海市市民中心二楼投资项目服务专区A7、A8窗口
办理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
公交路线:乘坐6路、15路或45路在市民中心下车
线上办理渠道:https://zwfw.nmg.gov.cn/handle_affairs_detail?item_detail_id=bb4497706f239fbd016f30afb5f923c5®ionCode=150300000000&record=istrue
(进入乌海市政务服务网搜索“人民防空工程平时开发利用登记”即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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