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申请条件:父母双方有一方具有我市户口办理材料:
1、出生登记可随母或随父落户,婴儿的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出具的婴儿生育证明、父母所在单位(或居委会)证明、婴儿父母结婚证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可以代办。
2、非婚生育的婴儿,出生登记可由其父母或监护人凭出生医学证明、单位或街道办事处计生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办理落户手续。
3、对超计划生育的婴儿,凭出生医学证明、计生部门缴费证明、身份证、户口簿、父母结婚证,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办理落户手续。
4、对在国外出生的小孩未取得外国国籍要求回国落户的,凭所在国家和地区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及翻译件、小孩护照或旅行证、父母(监护人)申请、身份证、户口簿(护照)、结婚证、父母(监护人)单位或办事处证明,到居住地派出所申报办理落户手续。
办理流程、时限和收费办理流程:申请人申请->窗口受理->审核、承办->批准、办结
办理时限:手续齐全即办
办理时间:周一到周五上午8:30-12:00下午3:00—6:00
收费情况:不收费
办理地点:公安派出所、公安分局
责任部门及联系方式责任部门:乌海市公安局
联系电话:详见备注
备注:市公安局基层基础支队咨询电话:0473-2052736
海勃湾区治安大队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73-2997579
乌达区治安大队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73-3988251
海南区治安大队户籍业务咨询电话:0473-4662110 超过4周岁的小孩落户需报分局审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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