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残联、各区财政局:
现将《乌海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实施意见》下发给你们,请你们结合实际,认真执行。
乌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乌海市财政局
二00九年九月二日
乌海市扶持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
实施意见
为鼓励残疾人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促进残疾人多渠道就业,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推动创业促进就业工作的意见》(乌海政发〔2008〕71号),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扶持对象
具有乌海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男年满16周岁、不满60周岁,女年满16周岁、不满50周岁)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的无业残疾人。
二、扶持标准
(一).对自主创业并取得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3000元标准给予创业扶持;
(二).对从事个体经营实现就业并取得了《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的残疾人,按照3000元标准给予扶持;
(三).对开办按摩诊所的盲人按照4000元标准给予扶持。
(四).对符合上述双重条件的扶持对象只能选择一种标准进行扶持;
(五).以上均为一次性扶持。扶持实物的,应计入扶持资金。
三、申请扶持的残疾人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在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了求职登记;
(二).有固定的经营(服务)场所或有一年以上的场地租赁合同(服务协议)。
四、符合条件的残疾人申请扶持,应到户籍所在地残联填写《乌海市残疾人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扶持申请审批表》(以下简称《申请审批表》),并出具以下证明、材料:
(一).说明自主创业或从事个体经营项目、时间、地点、资金投入和申请扶持的金额、用途等情况的书面申请;
(二).残疾人本人的《身份证》、《户籍簿》、《残疾人证》原件及复印件;
(三).《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
五、各区残联应自接到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15个工作日内到其注册或经营地点进行实地核查,经所在区财政局复核并在《申请审批表》上签署意见、加盖公章后,报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和市财政局社保科。市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自接到区残联提交的残疾人的扶持申请之日起,在10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报主管理事长审批。
六、经批准享受扶持政策的残疾人,应持本人的《身份证》、《残疾人证》到所在区残联申领扶持资金或实物,并在《乌海市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资金(实物)发放登记表》签字。
七、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扶持经费从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列支。市区两级财政按照1:1比例共同承担。
八、残联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要严格按规定审核申报的证明、材料,核实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创业(就业)情况,做好自主创业、个体就业残疾人申领扶持资金(实物)的服务工作。
九、对擅自扩大扶持范围、提高扶持标准、滥发扶持资金或实物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或法律责任。对虚报冒领、骗取扶持资金的,由区残联负责追回,上缴同级财政。
十、本实施意见由市残联负责解释。
十一、本实施意见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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