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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教育局 财政局 关于印发《乌海市残疾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2025-10-16 10:06:19 作者:残疾人联合会 来源:乌海市残疾人联合会

各区残联、教育局、财政局:

  现将《乌海市残疾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贯彻执行。

  

  

  乌海市残疾人联给会 乌海市教育局 乌海市财政局

  2014626

  

  

乌海市残疾学生和生活困难

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办法

  

  第一条 为保障残疾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受教育的权利,健全和完善残疾人教育救助制度,提高残疾学生入学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保障法》、《残疾人教育条例》、《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实施意见》(乌党发〔2010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规定的助学补助金发放范围包括:

  1、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招收残疾儿童的学前教育机构;

  2、具有本市户籍,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以下简称《残疾人证》)的幼儿园儿童及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大学(含专科、本科、高等职业教育)学生;

  3、接受高中等教育的本市户籍生活困难(享受低保待遇和低保边缘户)残疾人子女学生。

  第三条 补助标准

  1、学前教育机构每招收一名残疾儿童一年给予1000元补贴。

  2、在教育主管部门批准设立的幼儿园就读的残疾儿童每人每月补助200元,每人每学年最高不超过2000元。

  3、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残疾学生和残疾人子女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1500元国家助学金。

  4、残疾人大学生(参加统考并被普通高等院校录取的专科生、本科生、高等职业教育学生),每人每学年补助2000元。

  5、残疾人子女大学生考入大学当年一次性补助4000元。

  6、参加全国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残疾人,取得相应学历证书后分别按照大专1000元、本科2000元的标准给予一次性助学补助,同等学历只补助一次。

  7、残疾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可同时申请其他助学补助。

  第四条 残疾儿童、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补助金,按学年申请和发放。

  第五条 申请需提交材料

  1、招收残疾儿童的幼儿园,持办园许可证、上一学年度就读残疾儿童的《残疾证》、《户口簿》原件及复印件,填写《乌海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幼儿园补助中请表》,于每年920日前向所在区残联申请。

  2、在幼儿园就读的残疾儿童由监护人持《户口簿》、《残疾人证》、上一学年学费发票原件复印件,填写《乌海市残疾儿童学前教育补助金申请表》,于每年920日前到户口所在区残联申请。

  3、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在国家助学金申报期内持本人《户口簿》、《残疾人证》或父(母)户口薄、《残疾人证》及享受低保待遇或单位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和复印件向所就读学校申请。

  4、高等教育阶段在校残疾学生,持入学录取通知书或在校学习的证明、上一学年学费发票、本人《户口簿》、《残疾人证》原件复印件,填写《乌海市残疾学生助学补助金申请表》,于每年7月份至8月份,到户口所在地区残联申请;

  5、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大学生,持入学录取通知书、本人《户口簿》、父(母)《户口薄》和《残疾人证》、享受低保待遇或单位社区出具的家庭收入证明原件复印件,填写《乌海市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助学补助金申请表》,于每年7月至8月,到户口所在区残联申请。

  6、取得成人高考、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学历的残疾人,持本人《户口簿》、《残疾人证》、学历证书、学费发票原件复印件,填写《乌海市残疾学生助学补助金申请表》,于每年7月至8月,到户口所在区残联申请;

  第六条 审批程序

  1、区残联对申请人情况进行审核,确定补助金额,核实无误后在“申请表”上签署意见、盖章,并将“申请表”和“汇总表”及残疾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补助申请相关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同时上报市残联审批。

  2、市残联对“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进行审批,根据审核认定人数和补助标准向财政局申请资金。

  3、普通高中、中等职业学校学生申请国家助学金按照财政部、教育部印发的《普通高中国家助学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程序执行。

  第七条 学前教育机构、残疾学生和生活困难残疾人子女学生助学资金,从市、区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中按11比例列支(普通高中和中等职业学校学生享受的国家助学金除外)。

  第八条 市、区残联、教育局要建立受助学生纸质和电子档案,实行动态管理,确保信息真实、可靠。

  第九条 市、区残联、财政、教育部门应加强对扶残助学资金的管理,接受审计、监察等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对挤占挪用、虚报造假等违规行为,要追回补助资金,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残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乌海市资助贫困残疾学生接受中高等教育实施意见》(乌残联〔200956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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