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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服务的通知
作者:医疗保障局 来源: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各区医疗保障局,机关各科室、局属各单位,各定点医疗机构:

    为深入推进医保领域“放管服”改革,进一步优化营商环 境,为参保群众提供更加便捷高效的异地就医服务,按照自 治区异地就医结算中心《关于开展跨省异地就医自助备案服 务的通知》(内异地发〔2021〕16号)和《关于统一和优化 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服务的通知》(内异地发〔2022〕4号) 精神,贯彻落实基本医疗保险全区异地就医管理服务工作,取消办理转院手续,优化异地就医备案流程,提升异地就医直接结算率。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一异地就医人员类别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异地安置退休人员、异 地长期居住人员、常驻异地工作人员,统一调整简化为“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异地转诊就医人员、自 行外出就医人员以及因其他原因等急需异地就医人员,统一调整简化为“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二、 统一备案申报材料

    (一)参保人员可通过医保经办窗口或者国家医保服务 平台等线上自助备案渠道申请备案,备案时仅需提供参保人员身份证明(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并签署承诺书。

    (二)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备案三个月内不能撤销; 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备案有效期为一个月(以入院时间为 准,不受出院时间限制),一个月内一次就医有效,再次就医需要重新备案。

    三、 明确就医机构范围

    (一)跨省异地长期居住人员:可以在备案统筹区内任一跨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就医。

    (二)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可以在备案统筹区内跨 省异地定点医疗机构中的三级综合医院或二级(含)以上专科医院就医。

    四、调整待遇政策

    取消职工和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患者办理异地就医转院手续,鼓励异地就医直接结算。跨省临时外出就医人员 备案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政策范围内个人先 行自负比例统一调整为10%(属意外伤害范围或备案后因系 统故障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异地直接结算的,经所属医保经办 机构同意,可返回参保地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先行自负比例 同上);未备案返回参保地经办机构结算的,政策范围内个 人先行自负比例仍为30%;符合报销政策的门诊票据,同住 院费用个人自负比例一致,到参保地经办机构结算;跨省异 地长期居住人员按原政策执行。参保患者当年发生的异地医 疗费用须于次年1月底之前按有关规定申报结算,否则不予报销。

    五、明确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区医保局和各经办机构要加强 组织领导,进一步规范工作流程,为群众提供便捷高效的异地就医服务。

    (二)明确职责任务。市、区两级经办机构负责参保人 员参保信息管理、就医管理,并指导异地定点医疗机构做好医疗费用直接结算工作。

    (三)加强基金监管。加强对纳入医保支付范围的医疗 服务行为和医疗费用监督管理,重点查处异地定点医药机构 和参保人员利用享受医疗保障待遇的机会获取非法利益问 题。畅通投诉举报渠道,严厉打击利用异地就医政策欺诈骗保行为,对欺诈骗保案件依法依规严厉查处。

    (四)加强宣传引导。各区医保局和各经办机构要主动作为,积极开展异地就医政策宣传,切实提高跨省异地就医 直接结算率,加强舆论引导,为政策平稳实施营造良好的舆论氛围。

    本通知自2022年5月1 日起执行(享受待遇时间以入 院日期为准)。  《乌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关于调整基本  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管理有关规定的通知》(乌人社发〔2015〕43号)的内容不再执行。

文件下载: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优化异地就医备案管理服务的通知.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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