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医疗保障局,局属各中心,各定点医疗机构及零售药店:
为推进职工医保门诊共济保障机制改革,发挥职工医保 门诊医药费用保障功能,提升参保人员就医购药的便利性、 可及性,根据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 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医保办发〔2023〕4号) 和自治区医疗保障局《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的通知》(内医保办发〔2023〕6号)有关要求,现就进一步做好我市定点零售药店纳入门诊统筹管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积极支持定点零售药店开通门诊统筹服务
鼓励符合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自愿申请开通门诊统筹 服务,为参保人员提供门诊统筹用药保障。申请开通门诊统 筹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应当符合医保药品管理、财务管理、 人员管理、信息管理以及医保费用结算等方面的要求。开通 本地门诊统筹同时开通异地(区内及跨省)门诊统筹,无需再次申请。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应具备以下条件:
(一)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平台核心业务区 骨干网络安全接入方案》《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信息平台 定点医药机构接口规范》《内蒙古自治区医疗保障局关于进 一步深化医保信息平台便民服务应用的通知》要求,使用专 线或 VPDN 等方式以直连方式接入国家统一医保信息平台, 完成全量接口改造工作,实现医保电子凭证全流程应用和电 子处方流转,实时上传医保结算数据并接入智能监控系统。 实现与医保信息系统有效对接,为参保人员提供直接联网结 算,建立医保药品等基础数据库,按规定使用国家统一医保编码。
(二)为参保患者提供医保即时结算服务,需核验购药人 员身份,应使用医保电子凭证进行结算,鼓励使用人脸支付进行结算。
(三)启用医保智能监管进销存管理模块,建立完整的药品及医用耗材“进销存”台账,所有药品及医用耗材购进、销售明细均应如实录入“进销存”管理信息系统;按要求通过信息系统及时如实上传参保人员购买药品的品种、规格、价格及费用信息,定期上报医保目录内药品的“进、销、存” 数据,如实“盘库”并对其真实性负责。做到账账相符、账 实相符。定期对药品、耗材等进行盘点并保留盘点表、购药处方、购药票据存根等资料,并保存两年以上以备核查。
(四)建立药品及医用耗材配送登记管理制度,包括配送 方式、配送清单、配送凭证、配送时间等内容,确保可查询、可追溯。
(五)足额配备医保目录内药品,保障参保人员就医购药 需求;配备电子可追溯系统,对使用和销售的药品均实现电子可追溯。
(六)配备24小时视频监控系统,具备完善的参保人员 购药视频采集系统,能够对购药人员进行身份识别或确认,具备实时上传能力,相关视频资料保存1年以上。
二、 定点零售药店门诊统筹支付政策
参保人员凭定点医疗机构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买医 保目录内药品发生的费用,可由统筹基金按规定支付。政策 范围内医疗费用年度起付标准1000元,门诊统筹定点零售 药店与定点医疗机构累计共用。在职职工政策范围内支付比 例60%,退休人员政策范围内支付比例65%。 一个年度内门诊 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最高支付限额2000元,与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共用年度最高支付限额。
三、 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管理
(一)加强门诊统筹医保服务协议管理。各区医疗保障 局、市医疗保险稽核中心要进一步完善定点零售药店协议内 容,加强对纳入门诊统筹管理定点零售药店的监督考核,开 展年度绩效评价,健全退出机制,实现“有进有出”的动态 管理。依据《零售药店医疗保障定点管理暂行办法》(国家 医疗保障局令第3号)和《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35号)对门诊统筹定点零售 药店进行检查考核。对违反医保服务协议的,严格按照相关规定处理。
(二)加强处方流转管理。定点医疗机构要按照《处方 管理办法》《长期处方管理规范(试行)》《基本医疗保险用 药管理暂行办法》等相关规定为患者开具处方,实现定点 医疗机构电子处方或纸质处方流转,定点零售药店严格按照 处方调配的有关规定提供药品配售服务。定点零售药店须保 证执业药师在岗并按规定审方、验方。为方便参保职工常见 病用药,具备条件的定点零售药店可协助参保职工线上向定 点医疗机构问诊并开具电子处方,定点医疗机构负责指导门 诊统筹药店配药。参保患者应凭医师处方在定点零售药店购 买处方药。为保证用药和个人账户资金安全,参保人员原则 上不得代购药品。因特殊情况至定点零售药店购药确有困难 的,可委托代购药。代购药受托人应出示本人有效身份证明 和委托人社会保障卡等基本医疗保险凭证,定点零售药店应 在显要位置设置代购药登记提示,在开展代购药登记管理时,需记录代购药名称、购药数量以及委托人、受托人证件号等信息,在结算单据上注明“代购药”,定点零售药店应妥善保管代购药登记记录,以备核查。
(三)加强医保药品管理。定点零售药店需设置医保目 录内药品专区或有明显标识,应当遵循公平合法、诚实信用 和质价相符的原则,为参保人员提供价格适宜的药品。国家 谈判药品严格执行国家谈判价格,集中带量采购药品和医用 耗材严格执行集中带量采购价格。积极引导门诊统筹定点药店参与药品集中带量采购。
四、 工作要求
(一)分批依次纳入。市医疗保障局将根据零售药店纳 入门诊统筹管理及基金运行情况,适时分批依次纳入。新开 通门诊统筹服务定点零售药店由各区医疗保障局按照准入标准及程序进行验收,市医疗保障局对通过验收的予以公示。
(二)做好基金监管。各区医疗保障局要加强门诊统筹 基金监管,建立常态化监管机制,采取专项检查和日常检查 相结合的方式,实现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稽查全覆盖,严厉打击门诊统筹定点零售药店欺诈骗保等违法违规行为。
(三)做好政策宣传。各区医疗保障局、市医疗保险稽 核中心要加大业务培训和政策解读,确保定点零售药店掌握 相关医保政策和业务经办流程,为参保人员提供政策指导。 定点零售药店配合做好政策宣传工作,提高参保人员的政策 知晓度,确保参保人员及时享受相关待遇,做到门诊统筹应享尽享,切实增强人民群众获得感、幸福感。
本通知自2023年7月1 日起执行,此前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具体政策由乌海市医疗保障局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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