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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095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18〕37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成文日期 2018-09-20 00:00:00 公开日期 2018-09-26 16:53:52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管理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健全完善我市城镇住房保障体系,切实满足中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基本住房需求,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和管理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1〕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做好公共租赁住房有关工作的意见》(建保〔2017〕11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有关运行管理工作的意见》《内蒙古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建设管理的实施意见》(内党发〔2017〕17号)的文件要求及全区住房城乡建设工作会议精神,进一步完善全市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管理机制,确保管理规范、公平、公正,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范围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后统称公共租赁住房,保障范围含盖符合条件的城镇最低生活保障、低收入和中等偏下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符合条件的新就业无房职工,新就业大学生,在城镇稳定就业的外来务工人员以及青年医生、青年教师等专业技术人员,公交、环卫等一线艰苦岗位人员、见义勇为人员、享受国家定期抚恤补助的优抚对象、生态移民过程中进城就业的农牧民、孤老病残人员,民政部门认定的有住房困难的孤儿,因“撤乡并镇”造成部分农牧民需要陪子女进城就读中小学的人员,各区可筹集部分公共租赁住房解决其过渡性住房需求。

  二、公共租赁住房的保障方式

  要统筹实施公共租赁住房实物保障与货币化保障。实物配租是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提供住房,并按照规定标准收取租金,采取“租售并举、自愿申请、自选租售”的原则。货币补贴是政府向申请公共租赁住房保障的城市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发放租赁住房补贴,由其自行承租住房。对于房地产市场上行,房价压力特别大的地区,要以实物保障为主,对于房地产市场下行,库存量大、房源充足的地区,要大力推进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实施公共租赁住房货币化保障的地区要按照《住建部财政部关于做好城镇住房保障家庭租赁补贴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16〕281号)制定实施细则,确定准入条件,分档确定补贴标准,合理确定补贴面积,租赁补贴的发放要可控,要完善相应的退出机制。

  三、合理明确准入条件

  各区要根据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水平及居民收入、住房状况,适当放宽户籍、收入等条件,进行摸底调查,合理确定保障对象。启动住房保障管理信息系统,建立一户一档的电子档案,根据具体情况定期进行准入条件的调整,实现公共租赁住房申请人、审核、分配实时线上管理,及时向社会公布。要以住房困难作为确定住房保障对象的首要条件,依据其收入水平确定政策支持强度。建立住房和城乡建设、民政、公安、交通、人社、市场监管、税务、房管、公积金、房屋征收、产权登记交易等部门及街道社区协作配合的家庭住房和经济状况审核机制。保障性住房申请人应当如实申报家庭住房,收入和财产情况,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

  四、完善公共租赁住房定价机制

  各区要结合本地区经济发展水平、财政承受能力、住房市场租金水平、运营成本、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等因素,进一步完善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定价机制,动态调整租金。

  公共租赁住房租金原则上按照适当低于同地段、同类型住房市场租金水平确定。政府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根据保障对象的支付能力试行差别化租金,对符合条件的保障对象采取租金减免。社会投资建设并运营管理的公共租赁住房,可按规定对符合条件的低收入住房保障对象予以适当补贴。

  各区可根据保障对象支付能力的变化,动态调整租金减免或补贴额度,直至按照市场价格收取租金。

  五、加强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管理

  各区要切实拓宽公共租赁住房申请渠道,建立常态化受理机制,随时申请、随时受理。要规范准入审核、定期复核、简化程序、提高效率。要明确并轨后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对象住房、收入、财产等情况的审核部门职责及协调机制。申请人对材料真实性负责,并声明同意审核机关调查核实其家庭住房和资产情况。要加强信息公开,发挥社会监督作用,防止违规享受公共租赁住房保障。

  要合理明确公共租赁住房轮候期,对登记为轮候对象的申请人,应当在轮候期内给予安排。要优化轮候规则,坚持分层实施,梯度保障,优先满足符合规定条件的城镇低收入住房困难家庭的需求。

  六、加强公共租赁住房使用和后期管理

  各区、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要对已投入使用的公共租赁住房定期检查,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出售、转借、出租(转租)、闲置、改变用途且拒不整改的,按照有关规定或者合同约定收回。对保障对象实行动态管理,采取定期复核和不定期检查结合的方式,对经济状况、人口状况等因素发生变化的,要及时调整保障对象的保障力度。要建立住房保障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失信惩戒措施清单,纳入社会征信系统,实行失信惩戒和守信激励,完善相应的退出机制。

  七、加强组织领导

  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是完善住房保障制度体系、提高保障性住房资源配置效率的有效措施,是改善住房保障公共服务的重要途径,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具体举措。市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督促指导各区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对公共租赁住房分配统计数据进行核实、汇总、上报,并定期开展年度分配任务督查,纳入年度考核。各区及有关部门要进一步加强领导,精心组织,完善住房保障机构,充实人员,落实经费。切实加强对公共租赁住房工作的监督检查,全面落实各项政策措施,理顺体制,建立完善工作机制,逐步建立延伸到街道社区的工作网络,确保公共租赁住房各项工作任务顺利完成。

  各区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出台公共租赁住房和廉租住房并轨运行实施办法,2018年10月起按照并轨后的实施办法开展运行公共租赁住房保障工作。

  2018年9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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