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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7-10099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17〕46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商贸、海关
成文日期 2017-11-10 00:00:00 公开日期 2017-11-10 10:23:02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工作的实施意见
作者: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国发〔2015〕32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若干政策措施的实施意见》(内政发〔2015〕120号)精神,加快构建有利于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的政策环境,形成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生动局面,积极探索具有我市特色的创业创新之路,特制定以下实施意见。

  一、创新体制机制,实现创业便利化

  (一)完善公平竞争市场环境。加快转变政府职能,建立简政放权、放管结合、职能转变的工作机制。深化 “放管服”改革,坚持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围绕减少行政权、弱化审批权、规范决策权、强化监督权、监督执法权,继续深化“一份清单管边界、一个平台管信用”的改革工作,简化前置审批条件。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关于精简审批事项规范中介服务实行企业投资项目网上并联核准制度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4〕59号)要求,严格执行国家发改委出台的政府核准和备案投资项目管理办法,尽快出台我市的相关审批办法,进一步简化行政审批事项和程序。深入推进收费清理改革,严格执行国家、自治区取消、停征、减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一律取消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且未按规定批准、越权设立的政府性基金项目,坚决纠正擅自提高征收标准、扩大征收范围的行为;建立收费清单目录,及时向社会公布我市收费清单和政府性基金目录清单。建立和规范企业信用信息发布制度,严格执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规划纲要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5〕35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实施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5〕83号)、《乌海市推进诚信建设制度化的方案》(乌创城办字〔2014〕7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推进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35号)等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的政策措施,建立信用记录,积极发挥“信用乌海”网站(http://credit.wuhai.gov.cn)作用。将严重违法企业纳入诚信黑名单,将创业主体信用与其它优惠政策挂钩,完善以信用管理为基础的创业创新监管模式。(牵头单位: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府服务中心)

  (二)深化商事制度改革。切实落实好李克强总理 “五个为” (为促进就业创业降门槛、为各类市场主体减负担、为有效投资扩空间、为赢商创造条件、为群众办事增福利)的工作要求,全面落实国家 “互联网+政务服务” 指导意见,实现政务服务 “一号申请、一窗受理、一网通办” 目标。构建方便快捷、公平普惠、优质高效的政务服务平台,切实提高政府办事效率和群众满意度。调整市政务服务中心窗口布局,组建 “多证合一”、“一照一码” 综合服务窗口,实现一个窗口受理、发照。简化申请手续,实行 “一表申报”。科学规划编码规则,加快实施 “一照一码”。建立市场准入等负面清单,破除不合理的行业准入限制。开展企业简易注销试点,建立便捷的市场退出机制。依托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建立小微企业名录,增强创业企业信息透明度。(牵头单位:市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政务服务中心)

  (三)健全创业人才培养与流动机制。加强创业创新知识普及教育,使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深入人心。完善现有培训课程,改进教学方式方法,充分利用职业院校创业教育资源,建设创业见习基地。鼓励有创业要求和培训愿望、具备一定创业条件的城乡各类劳动者以及处于创业初期的创业者参加创业培训,并按政策规定享受培训补贴。(牵头单位:市科技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育局)

  (四)完善知识产权服务水平。按照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和“一带一路” 等战略部署,推动提升知识产权创造、运用、保护、管理和服务能力,加强知识产权政策支持、公共服务和市场监管,加大专利侵权行为惩治力度,发挥专利行政执法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中的保障作用。(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二、优化财税政策,强化创业扶持

  (五)加大财政资金支持和统筹力度。各级财政要根据创业创新需要,统筹安排各类支持小微企业和创业创新的资金,加大对创业创新支持力度,强化资金预算执行和监管,加强资金使用绩效评价。充分运用财税政策,支持风险投资、创业投资、天使投资等发展。建立1000 万元的乌海市创业发展资金,各区创业发展资金不少于300 万元。落实扶持政策,建立1000万元的乌海市中小微企业发展专项基金。在确保公平竞争前提下,对众创空间等孵化机构的办公用房、用水、用电、网络等软硬件设施给予适当优惠,减轻创业者负担。(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六)完善普惠性税收措施。严格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扶持小型微利企业发展的各项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保证纳税人应享尽享。按照《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扩大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范围的通知》(财税〔2017〕43号)对各类促进高校毕业生、残疾人、退役军人、登记失业人员等创业就业税收政策的税收优惠政策进行大力宣传和贯彻落实。按照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联合印发的《关于将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有关税收试点政策推广到全国范围实施的通知》(财税〔2015〕116号)相关要求,在乌海市税务系统推广关于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法人合伙人企业所得税政策、技术转让企业所得税政策试点政策。(牵头单位:市国税局、市地税局)

  (七)发挥政府采购支持作用。完善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政府采购政策,加强对采购单位的政策指导和监督检查,督促采购单位改进采购计划编制和项目预留管理,增强政策对小微企业发展的支持效果。加大创新产品和服务的采购力度,在购买需求得到保障的前提下,把政府采购与支持创业发展紧密结合起来。(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三、搞活金融市场,实现便捷融资

  (八)创新银行支持方式。鼓励银行提高针对创业创新企业的金融服务专业化水平,不断创新组织架构、管理方式和金融产品。推动银行与其它金融机构加强合作,对创业创新活动给予有针对性的股权和债权融资支持。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向创业企业提供结算、融资、理财、咨询等一站式系统化的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新设或改造部分分(支)行,作为从事科技型中小企业金融服务的专业或特色分(支)行,提供科技融资担保、知识产权质押、股权质押等方式的金融服务。(牵头单位:中国人民银行乌海市中心支行、市金融办、银监局)

  (九)丰富创业融资新模式。运用市场机制,引导社会资金和金融资本支持创业活动,壮大创业投资规模。丰富完善创业担保贷款政策,将城镇登记失业人员、就业困难人员(含残疾人)、复员转业退役军人、刑满释放人员、高校毕业生(含大学生村官和留学回国学生)、化解过剩产能企业职工和失业人员、返乡创业农民工、网络商户、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全部纳入创业担保贷款扶持范围。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发放创业担保贷款最高额度为10万元,对符合条件的借款人合伙创业或组织起来共同创业的,贷款额度可适当提高。专项资金贴息的小微企业创业担保贷款,当年新招用符合创业担保贷款申请条件的人员数量达到企业现有在职职工人数30%(超过100人的企业达到15%)、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经办金融机构根据企业实际招用人数合理确定创业担保贷款额度,最高不超过200万元。个人创业担保贷款期限由2年延长至3年。贷款利率由在贷款基准利率上上浮3个百分点,调整为上浮2个百分点。对符合条件的个人创业担保贷款,财政部门第1年给予全额贴息,第2年贴息2/3,第3年贴息1/3;对符合条件的小微企业,自行选择贴息或担保中的一项,财政部门按照合同签订日贷款基础利率的50%给予贴息。同时,降低贷款担保门槛,由机关事业单位在编工作人员,扩大至符合担保条件且具有担保能力的企业在职人员、有担保能力的企业。(牵头单位:市金融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强化对企业的金融支持力度。设立乌海市中小微企业转贷基金,缓解企业资金紧张压力。支持设立产业发展投资基金,解决企业资金不足等问题,最大限度发挥资金的使用效益。探索建立政策性担保机构,拓宽企业融资渠道。组建国有资本管理公司,实现国有资本 “投资、融资、管理、运营” 一体化。积极争取全国性股份制商业银行、保险公司在我市设立区域性分支机构。加强金融风险防范,建立健全化解各类风险的体制机制。(牵头单位:市金融办)

  四、扩大创业投资,支持创业起步成长

  (十一)拓宽创业投资资金供给渠道。落实新兴产业“双创”三年行动计划,建立新兴产业“双创”示范基地,引导社会资金支持大众创业。推动商业银行在依法合规、风险隔离的前提下,与创业投资机构建立市场化长期性合作。进一步降低商业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的门槛。推动发展投贷联动、投保联动、投债联动等新模式,不断加大对创业创新企业的融资支持。(牵头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市金融办)

  (十二)发展国有资本创业投资。研究制定鼓励国有资本参与创业投资的系统性政策措施,完善国有创业投资机构激励约束机制、监督管理机制。引导和鼓励国有企业参与新兴产业创业投资基金、设立国有资本创业投资基金等,充分发挥国有资本在创业创新中的作用。(牵头单位:市财政局)

  五、发展创业服务,构建创业生态

  (十三)加快发展创业孵化服务。做大做强众创空间,完善创业孵化服务。优化资源配置,整合现有创业园(孵化基地)和创客空间,制定创业园(孵化基地)建设发展计划,加大资金支持力度,为基地建设、扶持入驻企业、创业培训、创业服务等提供资金保障,并引入具有先进管理经验、实施商业化运作的管理团队,为入驻企业提供专业的投融资服务和商务合作平台,提升创业园(孵化基地)引领创新和带动就业能力。对认定符合市中小企业创业基地条件的,按照投资额一定比例,在市中小(微型)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中给予不超过100万元的补贴。(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商务局)

  (十四)大力发展第三方专业服务。加快发展企业管理、财务咨询、市场营销、人力资源、法律顾问、知识产权、检验检测、现代物流等第三方专业化服务,不断丰富和完善创业服务。继续免费开展项目开发、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一系列服务工作。(牵头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局、市发展改革委、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科技局)

  (十五)发展“互联网+”创业服务。全面落实《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互联网+”工作的指导意见》。与浪潮集团合作推动建设乌海市大数据双创中心,发展辐射乌海及周边区域的云计算数据中心产业及相关服务业,充分运用大数据资源和大数据开放平台,为创客提供创新、创业生产资料,聚集培养大数据产业人员,围绕大数据形式成上下游生态产业链,带动人才就业创新;全面推动“互联网+”民生服务应用,大力发展全市信息资源共享开放,构建全市多渠道、全天候的“互联网+”公共服务体系。大力发展信息产业,带动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构建具有地区特色的承上启下的“互联网+”产业链。(牵头单位:市政府信息办、市发展改革委)

  六、建设创业创新平台,增强支撑作用

  (十六)打造创业创新公共平台。综合运用购买服务、资金补助、无偿资助、业务奖励等方式,鼓励支持研发设计、科技中介、金融服务、中试孵化、成果交易、认证检测等众创服务平台建设,政府部门服务要延伸到众创空间,为创业者提供政策咨询、项目推介、开业指导、融资服务等 “一站式” 创业服务。建立健全科研设施、仪器设备、宽带接入和科技文献等资源向创客企业开放的运行机制,实现资源共享。(牵头单位:市工商管理质量监督局、市科技局、市商务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财政局)

  (十七)用好创业创新技术平台。充分利用好我市6家自治区新型研究开发机构平台,推进科技成果转化,提高自主创新能力。充分发挥智慧城市院士服务站作用,为我市经济社会转型发展提供智力支持。积极扶持我市众创空间试点企业及试点培育企业的发展,形成开放共享的科技创新服务业平台。支持企业与科研院校建立合作平台,促进我市资源综合利用项目由产品低端化、规模 “散而小” 向高附加值产品、集中化规模化管理转变。建立土地、税收、环保、资金、补贴等鼓励资源综合利用和循环经济发展的政策支撑体系。(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七、激发创造活力,发展创新型创业

  (十八)支持科技人才创业。探索建立科技人员创业股权激励机制。高校、科研机构的科研成果转化收益50%以上可用于奖励科研负责人、骨干技术人员等重要贡献人员和团队。鼓励科研人员以技术、专利等知识产权出资,创办科技型企业。鼓励支持科技人员创办或领办科技中介服务机构。鼓励国内外优秀科技人才来我市创办科技型中小企业。鼓励高校、国有企事业单位科技人员离岗创业。(牵头单位:市科技局)

  (十九)支持高校毕业生创业。深入实施高校毕业生创业引领计划,按照“非禁即入”的原则,放宽高校毕业生创业的准入条件和经营场所限制,提供最高额度为10万元的创业担保贷款,根据吸纳就业能力、科技含量、潜在经济社会效益、市场前景等,享受不低于1万元的创业补贴。对高校毕业生创办的小型微型企业,落实税收优惠政策。对毕业3年内的高校毕业生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可享受免收房租等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教育局)

  (二十)支持农区居民创业。鼓励农区居民以合作、入股等多种方式投资创业,依托商贸、旅游、餐饮、休闲文化等服务产业开展创业投资,或兴办、参与农区社区生产、生活、购物、连锁配送等服务业以及电子商务业、来料加工等外包业。凡在规划区内,新增或改造、完善的城乡一体化建设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符合市政府制订的建设标准和条件的,按照《乌海市委、市政府关于加快推进城乡一体化发展的意见》(乌党发〔2009〕8号),予以享受奖励补贴政策。在促进农业产业快速健康发展的同时,激发社会和农区实用人才创业积极性。市区两级就业部门对有意愿投身于农牧业产业发展,并具有一定创业基础条件的返乡农民、大学生及社会人员开展农业产业政策指导和适用技术培训服务。落实支农惠农各项政策,通过项目支持和扶持鼓励领办和创办农业专业合作社。开展农区电子商务示范村的建设,从流通领域、电子商务等领域扩大农产品销售渠道,切实创新农村商业模式,搭建起农区实用技能人才创业创新新载体。(牵头单位:市农牧业局)

  (二十一)支持复转退役军人创业。开展军人入伍前创业培训和自主择业理念教育。与驻地武警、消防部队共同开展“创业培训进军营”活动,鼓励引导军人在服役期间学习掌握一门以上的军地通用技能,为复转创业打下基础。对自主创业的复转退役军人参加创业培训的可按规定享受培训补贴,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可享受免收房租等扶持政策。(牵头单位:市民政局)

  八、加强统筹协调,完善协同机制

  (二十二)加强组织领导。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联席会议制度,加强组织领导和统筹协调。各区、各部门要立足改革创新,坚持需求导向,从根本上解决创业创新中面临的各种体制机制问题,共同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蓬勃发展。

  (二十三)加强政策协调联动。建立部门之间、部门与地方之间政策协调联动机制,形成强大合力。各区、各部门要系统梳理已发布的有关支持创业创新发展的各项政策措施,抓紧推进“立、改、废”工作,将对初创企业的扶持方式从选拔式、分配式向普惠式、引领式转变。建立健全创业创新政策协调审查制度,增强政策普惠性、连贯性和协同性。

  (二十四)加强政策落实情况督查。把充分落实好国家、自治区及我市出台的创业创新的相关政策作为工作的重心和关键。加快建立推进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有关普惠性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督查督导机制,建立和完善政策执行评估体系和通报制度,各区、市直各有关部门要把大众创业、万众创新作为“一把手工程”,纳入年度责任目标, 全力打通决策部署的“最先一公里” 和政策落实的“最后一公里”,市委市政府组织成立考核督查组,定期对各项政策落实情况开展考评和督查,确保各项政策措施落地生根。

    各区、各部门要进一步统一思想认识,高度重视、认真落实本意见的各项要求,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明确任务分工、落实工作责任,主动作为、敢于担当,积极研究解决新问题,及时总结推广经验做法,加大宣传力度,加强舆论引导,推动本意见确定的各项政策措施落实到位,不断拓展大众创业、万众创新的空间,汇聚经济社会发展新动能,促进我市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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