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碰右侧滑开
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494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11〕57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民政、乡村振兴、应急
成文日期 2011-07-25 00:00:00 公开日期 2011-07-25 16:28:37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政发〔201157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

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进一步促进以居民低保为重点的社会救助工作向规范化、制度化方向发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按标施保工作进一步完善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的指导意见》(内政发〔2010〕12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低保工作实际,现就推进按标施保、加快完善居民低保制度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以切实保障和改善民生为要求,以“公开透明、规范运作、应保尽保、优质服务”为目标,科学制定保障标准,准确核实家庭收入,严格规范工作程序,正确处理按标施保与总量控制、按标施保与分类施保的关系,积极探索社会救助工作规范化、制度化管理的长效机制,全面提高我市社会救助工作的管理服务水平。

二、目标任务

以完善按标施保制度为主线,多措并举,使我市低保工作逐步走向规范化、制度化。结合我市实际,建立“四项制度、一个平台”即建立在自治区指导下,以市为单位统一制定并执行保障标准的制度;建立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及其他相关因素,对各区低保对象所占比例进行宏观调控的制度;建立在各区范围内,根据本市公布的保障标准和上级下达的调控比例,以规范透明的方式确定低保对象的制度;建立以家庭实际收入为基本依据,对低保对象实行按标施保、分类施保、动态管理的制度;建立从自治区到市、区、街道办事处和镇四级联网的低保管理服务平台。

三、保障标准的确定

我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以市为单位确定并执行。各区所辖镇、办事处原则上执行同一标准。

(一)保障标准的测算办法和参考因素.

依据自治区确定的低保标准测算办法和参考因素,合理确定我市年度保障标准。

(二)低保对象所占比例的调控

根据我市经济发展水平、居民消费品价格指数、财政承受能力等变动情况,每年核定全市低保对象占城市总人口中所占比例的实际调控指标,努力做到保障标准与调控比例相一致。

(三)保障标准的核定程序及公布

根据自治区指导性保障标准,我市民政部门会同发改、财政、统计等部门制定和调整地方保障标准,并报同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上报自治区批准公布。经自治区审核批准的我市保障标准要通过新闻媒体、政府网站、低保大厅和村、社区居委会政务公示栏等向社会公布。

四、低保对象的认定及家庭收入核定

我市居民以户为单位,其家庭实际收入水平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认定为低保对象,实施应保尽保、按标施保。

(一)城镇低保家庭收入的核定

城镇居民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在规定期限内的全部可支配收入,主要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性收入、财产性收入、转移性收入。

1工资性收入:工资及补贴收入、其他劳动收入。

2经营性收入:包括各种实体经营和商业性活动收入。

3财产性收入:包含利息收入、股息与红利收入、保险收益、其他投资收入、出租房屋收入、知识产权收入、其他财产性收入等。

4转移性收入:包含养老金或离退休金、社会救济收入、辞退金、失业保险金、补偿收入、赡养收入、捐赠收入、提取住房公积金、记账补贴、其他转移性收入等。

应计入家庭收入的范围:

1工资、薪金所得,指个人因任职或者受雇而取得的工资、薪金、年终加薪、劳动分红、津贴、补贴以及与任职或者受雇有关的其他所得;

(2)个体工商户从事生产、经营及有偿服务活动所得;

(3)个人承包经营、承租经营以及转包、转租所得;

(4)劳务报酬所得;

(5)从事种植业、养殖业、捕捞业生产所得;

(6)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7)财产租赁所得;

(8)财产转让所得;

(9)赡养费、扶养费、抚养费;

(10)离退休金、失业保险金、基本生活费及各类养老保险金;

11)精减职工定期生活困难补助、遗属生活补助、人身伤害赔偿中的生活补助;

12)继承性所得、赠与所得;

13)经自治区民政厅确认的其他应计入的收入。

在核定低保家庭收入时,要按照民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低保对象认定工作的通知》(民函〔2010〕140号)要求,将家庭财产作为认定低保对象的重要依据。对拥有大额存款、有价证券、多套房产、机动车、经营性资产等财产的家庭,不得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各区在认定城市低保对象时要按户籍条件、家庭财产条件、家庭收入条件,认真操作、严格把关。

(二)低保对象的认定程序

我市居民可按照本市公布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依据家庭实际收入情况,申请享受最低生活保障。居民所在镇、街道办事处及其上级主管部门受理申请后,要严格按照保障标准及家庭实际收入水平履行程序,做到按标评议,按标公示,按标审批。

(三)家庭收入的核查

为推进按标施保,各区人民政府要组织民政、物价、统计、农牧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工会、残联等有关部门,指导配合基层工作人员,切实改进和加强对低保家庭实际收入的核查工作,有条件的区可以成立专门机构进行家庭收入核查工作。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审批前要全部入户核实收入和财产情况;对原有低保家庭,采取入户走访和抽样调查两种形式定期进行收入核查。核查中运用“看、听、算、访、比、问、查”等多种方法,核查低保对象家庭收入和经济状况,即看被调查对象住房状况,室内陈设及低保金领取存折等;听被调查对象申报就业收入及生活情况等;算出家庭收入和人均月收入;走访邻居印证其家庭就业及收入情况;比调查对象户与其他困难户差别情况;问低保对象家庭生活情况和从事打工收入情况;查低保对象家庭隐性收入和隐性就业情况。

申请人家庭收入是指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获得的货币、实物收入的总和,本办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家庭成员是指具有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人员。

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并共同生活的,一并核算家庭收入;虽户籍相同,但不存在法定赡养、扶养、抚养关系的,应当剔除后再单独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

(四)实行分类施保和动态管理

根据低保对象的实际收入水平和生活困难程度,原则上按三类五档进行分类施保,即A类,B1类、B2类,C1类、C2类。A类人员指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人或抚养人的老年人、重度残疾人或重病人。B1类人员指家庭有少量收入,但人均月收入低于我市低保标准的老年人、残疾人和常年患大病的人员;B2类人员指尚未就业或无稳定收入的单亲家庭、子女上大学造成生活困难或突遭严重天灾人祸的家庭。C1类人员为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上,有就业能力,但因下岗失业和子女上大学等原因造成家庭生活暂时困难或生活困难相对较小的家庭;C2类人员为男45周岁、女40周岁以下,有劳动和就业能力,因下岗、失业和子女上学等原因造成生活出现暂时困难的家庭。A类低保人员,实行年审制,一年审核一次;B类低保人员,半年审核一次;C类低保人员,每季度审核一次。全面建立区、镇(办)“两级管理”,区、镇(办)、社区(村)“三级联审”的新管理模式。区民政部门承担低保审批管理工作,镇、办事处承担低保日常管理工作。区民政部门、镇、办事处根据入户走访和抽样调查结果,对家庭实际收入水平超过保障标准的低保对象要使其及时退出,对家庭实际收入水平发生较大变化的要及时调整保障类别并进行公示。

五、推进规范管理

(一)严格规范评议、公示和审批工作

民主评议要在各镇、街道办事处统一组织指导下进行,评议人员要以社区居委会、村居民代表为主,同时吸收部分离退休干部、老党员、人大代表、政协委员、驻区企业代表、纪检监察干部等人士参加。评议小组中社区居民代表不得少于15人,村民代表不得少于5人,每年进行一次轮换。民主评议应在充分酝酿的基础上,采取无记名的方式进行,并当场公布评议结果;镇、办事处要将评议结果如实上报区民政局备案。从2011年开始,由各区街道办事处、镇直接受理低保申请。各社区(村)居委会不再受理低保的申请工作。各镇、办事处要对申请最低生活保障的家庭全部进行民主评议,未进行民主评议的不予审批。

公示一般要进行两榜,第一次是低保对象申报以后,经过核查、评议之后,由街道办事处和镇拟上报时的公示;第二次是区民政部门审批后的低保对象的公示。公示的主要内容是:户主姓名、家庭基本情况、家庭人口和拟保障类别、拟保障金额。公示范围为区民政局、镇、办事处、社区政务公开栏和电子触摸屏,必要时可在地方新闻媒体公布低保对象名单。从2011年开始,还要在当地网络上滚动公示,保证低保工作的公开、透明。

(二)进一步强化动态核查工作

在分类管理的基础上,实行定期动态核查。一是对自然减员(包括死亡和企事业退休人员)的低保对象停发低保金;二是对子女大学毕业已就业、家庭成员重新就业、子女有赡养能力等已不符合低保条件的对象予以停保;三是对采取虚报、瞒报家庭收入、伪造证明材料骗取低保的进行及时清退,并退回低保金,对有关人员依法依纪进行处理;四是家庭月人均收入超过低保标准的低保户做出退保处理;五是对于补差标准加实际收入低于保障线的及时做好增加补差标准;六是对有低保工作规程中规定不能享受低保待遇情形之一的予以清退。入户走访方式要在区民政部门的指导下,由镇、街道办事处、村、社区居委会工作人员进行,主要是了解核实家庭实际收入变化情况和困难程度,同时征求对低保管理服务工作的意见。抽样调查方式要由统计部门专业人员和基层工作人员共同进行,具体测算核实实际收入情况。入户走访、抽样调查要实行严格的责任追究制和相应的奖惩措施,实行“谁入户谁签字,谁签字谁负责”,从2011年开始,镇(办)、社区(村)工作人员入户走访率每年都要达到100%;区民政局抽查率每年不低于20%。

(三)实行按户施保

严格实行以户为单位申请、评议、审核、公示、审批和实施保障的制度,杜绝“按人施保”的现象。家庭中有重度残疾人和精神病人等特殊情况可给予重点考虑。按照自治区的要求,2012年我市实现规范的按户施保。

(四)加快信息化为重点的基础建设

要加快我市低保工作信息化管理服务平台建设,力争用2年时间建成功能完善、上下联通的四级信息网络系统,并积极向村和居委会延伸。利用这一系统,将政策法规、申请审批、低保对象和金额、资金发放等在网上公开,推行网上办公和管理,同时向社会提供政策咨询、监督举报等方面的服务。要以低保信息化建设为突破口,按照自治区要求,力争于2011年底前实现城市低保、五保供养、敬老院建设、医疗救助、贫困大学生救助、临时救助等社会救助工作的信息化管理。加强救助对象档案管理工作,实行纸质档案和电子档案并用的档案管理办法,原始纸质档案由各街道办事处、镇留存并按要求实行一户一档、分类建档,电子档案由区民政局、镇(办事处)和村(社区)共同留存。

六、切实加大组织实施力度

(一)加强组织领导

各区要高度重视城市低保按标施保工作,充分认识目前开展按标施保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各级都要成立低保按标施保工作领导小组,确定责任人,明确职责分工,确保工作落实。各有关部门要充分发挥自身职能,加强协调配合。民政部门作为主管部门,要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资金;统计部门要及时提供翔实、准确的数据,对低保保障标准进行测算、修订和完善;编制部门要切实解决好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问题;审计、工商、税务、公安、建设、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金融等部门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关于城市低收入家庭认定办法》(民发〔2008〕156号、内民保〔2009〕119号)的要求,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和低保对象认定等工作,共同推动按标施保工作顺利开展。

(二)强化资金管理

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社会救助资金筹集、分配的长效机制,确保低保补助资金随低保标准的提高而增长;各区要把社会救助工作作为民生工作的重要内容,不断加大投入。各级低保资金要实行专户管理、专款专用,同时要加大监管力度,确保资金安全。

(三)加强机构和队伍建设

目前,低保工作机构和人员配置不能满足低保工作需要,今后凡没有建立专门社会救助工作机构或人员配备不足的地区,要尽快建立具有一定规格的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充实工作人员,并安排必需的工作经费。市、区两级民政部门要成立专门的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市民政局已成立社会救助科,专门负责低保等社会救助工作,各区民政局要成立社会救助办公室。根据民政部《全国基层低保规范化建设暂行评估标准》和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按照每1000名城市低保对象至少指定1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的要求,市民政局不得少于5名工作人员,各区民政局不得少于3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各镇、办不得少于2名专职低保工作人员。市本级财政要将低保工作经费足额列入财政预算,标准不低于上年度。各区按本级低保工作经费不低于每1名低保对象20元的标准安排工作经费。同时,由于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常年入户调查,经常接触各类人员,受各种疾病和人身伤害的机率较大,为调动基层低保工作人员工作积极性,经人事部门批准,参照纪检、信访、审计、计划生育等部门岗位补贴标准,低保工作人员每月可给予60元岗位补贴。

(四)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是缓解低保压力、解决特殊困难人员临时困难的重要途径。各区要加快完善这项制度,以区政府名义制定出台临时救助政策,加大地方本级财政投入力度。同时,要建立本级城市低保结余资金与临时救助资金的有效调整机制,使各区城市低保结余资金得到合理使用。

在贯彻落实该意见的过程中,各区可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制定具体的落实意见或办法。

一一年七月十三日

扫一扫在手机上查看当前页面

上一条:

下一条:

政策解读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8992631,邮箱:whdsjzw@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