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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510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7〕53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生态环境
成文日期 2017-06-05 00:00:00 公开日期 2017-06-05 17:11:39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关于印发《乌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7年6月5日

  乌海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空气质量,保障人民群众身体健康,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环保部《关于发布〈高污染燃料目录〉的通知》(国环规大气〔2017〕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定义

  (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是指政府划定禁止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区域,该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应在政府规定的期限内停止燃用高污染燃料。

  (二)高污染燃料是指下列非车用燃料和物质:

  1.单台出力20 蒸吨/小时及以下的锅炉和民用燃煤设备燃用的含硫量大于0.5%、灰分大于10% 的煤炭及其制品(包括无烟煤、煨炭、干炭、民用洁净型煤等,其中,型煤、焦炭、兰炭的组分含量大于表1 中规定的限值)。

  表1  部分煤炭制品的组分含量限值

燃料种类

含硫量(St,d)

灰分(Ad)

挥发分(Vdaf)

型煤

0.5%

-

12.0%

焦炭

0.5%

10.0%

5.0%

兰炭

0.5%

10.0%

10.0

  2.石油焦、油页岩、原油、重油、渣油、煤焦油。

  二、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

  本次划定的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为我市市域全境,与乌海市委、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入推进乌海市大气环境综合整治切实改善环境空气质量工作方案》(乌党发﹝2015﹞9号)中烟煤散烧治理区域范围相一致。

  三、有关要求和保障措施

  (一)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改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设施。

  (二)禁燃区内禁止销售、燃用高污染燃料。已建成使用高污染燃料设施的工业企业应于2017年9月30日前拆除高污染燃料设施或改用天然气、液化气、电等清洁能源;已使用清洁能源的各类设施严禁改用含硫量小于0.5 %和灰分小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或生物质成型燃料等燃料。居民生活类高污染燃料设施应加快改造,改用电、太阳能、天然气等清洁能源或含硫量小于0.5%、灰分小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

  (三)各区政府负责高污染燃料禁燃工作的组织实施。加快棚户区拆迁改造,规范清洁燃料市场,全部淘汰2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加强园区供热供气基础设施建设,实现集中供热供气全覆盖。

  (四)加强监督管理。各区政府要将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建设和监管落实到乡镇(街道)和村(社区)。积极引导鼓励居民使用清洁能源或含硫量小于0.5%和灰分小于10%的煤炭及其制品,自觉遵守禁燃区的有关规定。要认真落实网格化监管要求,强化乡镇(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的环保检查,结合“社会网格化”管理,组织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村民委员会(社区居民委员会)严查违反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管理要求的行为。对违反规定继续销售和使用高污染燃料的经营业主,组织有关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查处。市发改、经信、煤炭管理、城建、公安、环保、行政执法、工商管理质量技术监督、食药等部门要依据各自职责,切实加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监督管理,形成“政府主导、部门联动、行业推进、公众配合”的良好工作机制。

  (五)加强宣传引导。及时向社会公开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范围及要求。各新闻媒体要刊登、播放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环保公益广告,倡导“绿色生产”“绿色生活”理念,充分发挥媒体和群众的监督作用,积极营造全社会共建共管禁燃区的良好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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