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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2016—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598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7〕46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2017-05-19 00:00:00 公开日期 2017-05-19 12:21:17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2016—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2016—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7年5月19日

  乌海市2016—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切实加强乌海市2016—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和项目建设的顺利推进,根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城镇棚户区和城乡危房改造及配套基础设施建设有关工作的意见》(国发〔2015〕37号)及《内蒙古自治区政府购买棚户区改造服务管理办法》(内政办发〔2016〕1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根据乌海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专题会议〔2016〕15号议定,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住建委”)作为棚户区改造服务的购买主体,通过单一来源采购方式,确定乌海市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市投资集团公司”)为棚户区改造服务的承接主体,并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纳入政府采购资金计划,列入中长期财政计划逐年对应财政年度预算。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贷款资金是指由市投资集团公司作为借款人向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以下简称“国开行”)申请的专项用于乌海市2016—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中长期贷款(含“乌海市2016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贷款310000万元)。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乌海市2016—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是指列入内蒙古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年度棚户区改造计划的项目。项目具体建设内容、建设规模、总投资额、建设工期等以国开行批复的贷款项目为准。其中,“乌海市2016年第一批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如下:

  建设内容及规模:对乌海市9371户棚户区居民进行安置,共涉及乌海市3个区13个子项目,拆迁棚户区面积1017285平方米。其中:(1)以新建安置房安置8014户,新建安置房9305套,新建住宅面积935347平方米,配套建设商业50054平方米,公建79216平方米,住宅面积占比88%;(2)以购买安置房安置290户,购买存量商品房290套,面积 32300平方米;(3)以货币化安置1067户。部分子项目包括拆迁区道路、管网等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同时包括临时安置补助、搬迁费、奖励费、附属设施补偿、房屋差价货币补偿等。

  项目总投资:388389万元。其中(1)资本金78389万元;(2)申请国开行贷款310000万元。

  建设工期:三年(2016年—2018年)。

  第五条  乌海市2016—2018年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的使用、管理、偿还等,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二章 管理职责

  第六条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作为项目的购买主体,与市投资集团公司签订《政府购买服务合同》,负责项目建设的统筹管理工作。

  第七条  乌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按照《政府购买服务合同》约定,将项目政府购买服务资金列入中长期财政计划,逐年对应年度财政预算支出计划,确保资金及时、足额到位。

  第八条  乌海市投资集团公司作为借款人与国开行签订《借款合同》及《质押合同》,负责贷款资金的管理、拨付,及按照还款计划将市财政局支付的政府购买服务资金按时偿还贷款本息。

  第九条  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办理项目可研、规划、用地、环评等审批手续。

  第十条  乌海市海勃湾区城市建设投融资有限责任公司、乌海市海南城镇建设投融资有限公司、乌海市城发投融资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统称:“各区城投公司”)履行以下职责:

  1. 作为各区项目的实际用款人,负责统筹年度内项目用款需求,及时上报市投资集团公司与国开行。
  2. 作为各区项目的建设主体,通过公开招投标的方式确定项目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与交易对手方签订相关合同,履行建设管理职责。
  3. 负责组织和初审各类款项的资金支付材料、履行审批流程,并提报国家开发银行内蒙古分行。
  4. 负责在国开行开设银行账户,用于接收市投资集团公司拨付的贷款资金,并根据项目进度据实支付至各收款单位。

  第三章 贷款资金发放

  第十一条  市投资集团公司在国开行开立项目贷款资金专用账户,用于集中办理贷款结算业务及还本付息资金的归集。

  第十二条  各区城投公司统筹年度内项目用款需求,及时上报国开行;国开行在确认用款项目符合《借款合同》的贷款条件后,按一定需求额度将贷款资金发放至市投资集团公司专用账户。

  第十三条  各区城投公司须填制《项目用款申请审核表》(见附件1),经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区级财政局、区级人民政府、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市财政局、市人民政府审核确认后,提交市投资集团公司,同时出具《关于账户信息说明的函》,明确申请资金额度与贷款资金接收账户(附件2)。

  第十四条  市投资集团公司根据各区城投公司提交的《项目用款申请审核表》及《关于账户信息说明的函》,向国开行出具《关于申请贷款资金拨付的函》(附件3);国开行在确认收悉的七个工作日内,将贷款资金一次性由市投资集团公司账户拨付至各区城投公司账户。

  第十五条  为保证贷款资金及时发放,市财政局承诺项目资本金于年度内与贷款发放额度同比例到位。

  第四章 贷款资金支付

  第十六条  申请贷款资金支付时,各区城投公司须填制《乌海市201X年第X批棚户区改造项目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支付审批表》(附件4),经区级建设主管部门、区级财政局、区级人民政府、市投资集团公司审核确认后,同支付材料一并提报国开行。

  第十七条  各区城投公司负责组织贷款资金支付材料,保证材料的真实性、合规性,准确反映工程形象进度;并委托审计机构出具《资本金审计报告》。各类款项提报支付材料如下:

  1. 新建安置房工程款支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支付材料:中标通知书、施工合同、监理合同、工程量清单、工程进度结算书、施工单位支付申请、监理单位支付证书等。
  2. 购买商品房安置费支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支付材料:拆迁公告及补偿标准、征拆补偿协议、房屋征收方案、商品房购买合同等。
  3. 纯货币安置费支付,提供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支付材料:拆迁公告及补偿标准、征拆补偿协议、房屋征收方案等。

  第十八条  各区城投公司将支付材料、《资本金审计报告》并《审批表》备齐后报送至国开行,经国开行审核无误后支付贷款资金。

  1. 新建安置房工程款支付至各项目施工合同中约定的收款单位账户。
  2. 购买商品房安置费支付至商品房购买合同中约定的收款单位账户。
  3. 纯货币安置费支付至各征收主体的补偿款专用账户。

  第十九条  为确保贷款资金顺利支付,市财政局承诺项目资本金先于贷款资金投放,国开行贷款资金与市财政局项目资本金同比例支付到位。

  第五章 监督检查

  第二十条  项目用款期内,市投资集团公司根据需要定期汇总贷款支付情况报市财政局和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备案。

  第二十一条  各区城投公司作为项目实施主体应严格执行项目法人责任制、工程招标制、工程监理制。

     第二十二条  市投资集团公司及各区城投公司要建立资金拨付/支付台账,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制度,项目贷款资金必须实行专户管理、单独核算,确保专款专用。

  第二十三条  市区两级财政、建设、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项目建设及资金使用情况的跟踪检查。

  第二十四条  建设单位及其主管部门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停止资金拨付,并由有权部门负责查处,依法、依规追究责任。

  (一)不符合基本建设管理程序,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

  (二)未经批准提高建设标准、扩大建设规模、增加投资建设的;

  (三)未依法和按规定程序组织招标的;

  (四)拖延、截留、转移或挪用建设资金的;

  (五)因工作失职,造成勘察、设计及施工等未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而导致投资增加和质量问题的;

  (六)玩忽职守,滥用权利,造成资金流失的;

  (七)未经竣工验收或者验收不合格即交付使用的;

  (八)其他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和本办法规定的行为。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与中央、自治区的有关资金管理办法具体规定不一致的,按照中央、自治区和市的管理办法执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2016年10月26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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