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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乡一体化”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4665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6〕19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财政、金融、审计
成文日期 2016-05-31 00:00:00 公开日期 2016-05-31 11:00:30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乡一体化”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政办发〔2016〕19号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城乡一体化”产业基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有关部门,有关金融机构: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乌海市“城乡一体化”产业基金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落实。

  2016年5月31日

  乌海市“城乡一体化”产业基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乌海市“城乡一体化”产业基金的运作管理,提高产业基金的使用效益,保护基金合伙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设立乌海市“城乡一体化”产业基金的批复》(乌海政字〔2016〕24号)的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管理办法所称的乌海市“城乡一体化”产业基金,是指以农银前海(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作为普通合伙人(基金管理人),乌海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作为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以及通过政府采购确定的金融机构作为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共同设立的定向投资于乌海市“城乡一体化”工程项目的产业基金。

  第三条  产业基金要遵循市场经济规律,吸引社会资金与政府合作投资,共同投入乌海市“十个全覆盖”及“区域绿化”工程项目建设,全面实现乌海市建设“城乡一体化”的宏伟目标。

  第四条  本办法所称的“十个全覆盖”是指2014年6月乌海市“十个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乌海市推进城乡一体化与新农区建设“十个全覆盖”工程实施方案》及2014年12月乌海市“十个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发布的《乌海市“十个全覆盖”领导小组关于上报“十个全覆盖”工程2015年、2016年实施方案的报告》中所述的“十个全覆盖”工程。“区域绿化”是指2015年9月乌海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批复的《关于乌海市甘德尔山、海勃湾—海南城际快速通道及区域绿化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批复》(乌海发改农字〔2015〕212号)中所述的绿化工程。

  第二章  产业基金的设立、管理

  第五条  产业基金由一名劣后级有限合伙人,一名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和一名普通合伙人依据《合伙企业法》共同组成,并签署合伙协议,确定各方权利、责任、义务。

  第六条 受乌海市人民政府委托,乌海市财政局为产业基金劣后级有限合伙人。

  第七条  乌海市财政局和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农村牧区工作部(以下简称“市委农工部”)及乌海市林业局(以下简称“市林业局”)以政府采购方式从银行、证券、信托等金融机构中确定一名优先级有限合伙人。

  第八条  农银前海(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为产业基金的普通合伙人。

  第九条  产业基金的规模为180,001万元。其中:劣后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60,000万元,优先级有限合伙人认缴出资120,000万元,普通合伙人认缴出资1万元。

  第十条  合伙人应以货币出资。

  第十一条  产业基金有限合伙人认缴期为二年,普通合伙人认缴期为一年,各合伙人在认缴期内可分期出资。有限合伙人首次出资额不少于其认缴出资额的30 %(即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出资1.8亿元,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出资3.6亿元),第二年实缴出资完毕)即劣后级有限合伙人累计出资6亿元,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累计出资12亿元)。

  第十二条  产业基金存续期为11年,经产业基金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可延长产业基金存续期限。

  第十三条  产业基金的管理形式为有限合伙,名称最终以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准,暂定为乌海市城乡一体化产业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合伙企业”。

  第十四条  合伙企业按照《合伙企业法》等相关规定设立,合伙人依法履行相应职责。

  第十五条  普通合伙人根据《合伙企业法》、产业基金合伙协议等相关规定,拥有对产业基金的投资业务决策权、管理权和执行权等。

  第十六条  合伙企业不设日常经营管理机构,由农银前海(深圳)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担任产业基金管理人。产业基金管理人根据相关规定履行产业基金管理职责。

  第十七条  合伙企业各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相关权利、义务,最终以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为准。

  第三章 产业基金投资方向和投资方式

  第十八条  产业基金主要投资方向为“十个全覆盖”及“区域绿化”工程。市委农工部“十个全覆盖”工程主管部门,市林业局为“区域绿化”工程主管部门,负责工程项目的规划、概算、监管。

  第十九条 市委农工部、市林业局分别对“十个全覆盖” “区域绿化”需要实施的工程项目应进行分析、论证和评价;根据项目需要,投资规划、概算等方案可聘请专家小组进行优化和完善。“十个全覆盖”工程重大项目需经乌海市“十个全覆盖”工作领导小组共同研究确定,“区域绿化”工程重大项目需经乌海市林业局研究决定。

  第二十条  产业基金通过与“十个全覆盖”“区域绿化”主管部门或乌海市政府指定的公司或单位共同成立乌海市城乡一体化工程项目投资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项目公司”),名称最终以实际工商注册名称为准,由该项目公司作为“城乡一体化”工程的投资和实施主体开展投资活动。

  第二十一条 项目公司应建立完善的投资管理制度,对项目投资的内部控制、工作流程应进行规范,确保产业基金投资的资金使用安全、高效。

  第四章产业基金监管方式

  第二十二条  乌海市财政局对产业基金的运作进行监管,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检查,必要时可对运行情况进行专项审计。

  第二十三条 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选择合适的银行为合伙企业以及为“城乡一体化”工程项目涉及的相关主体提供资金账户托管服务,并对托管产业基金等账户的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管,确保托管资金安全高效运行。

  第二十四条  基金管理人、托管银行的管理人员如因滥用职权、玩忽职守或因人为故意、重大过失造成产业基金不应有损失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基金合伙人收益

  第二十五条  乌海市财政局以支付优先级合伙人合伙份额采购溢价款的方式,保障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按照经政府采购结果确定的收益率获得合理回报,溢价款应按季支付,支付日为每季度末月的21日。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从基金收益中取得回报,则相应扣减乌海市财政局应支付给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合伙份额的采购溢价款。

  第二十六条  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溢价率上限不得高于6.695 %(年化收益率)。

  第二十七条 溢价款以实缴出资额为基础,按政府采购溢价率和实际出资天数计算。采购溢价款的支付期限为基金优先级有限合伙人的存续期限,直至优先级完全退出。

  第二十八条  乌海市财政局每期应支付的采购溢价款及支付方式等具体安排,最终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与乌海市财政局就合伙企业优先级份额采购事宜签署的采购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二十九条  合伙人按照实缴份额参与产业基金收益分配。

  第六章 退出方式

  第三十条  经产业基金合伙人会议决议同意,可缩减产业基金存续期限。

  第三十一条  乌海市财政局通过采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全部优先级出资份额的方式,实现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全额退出。

  第三十二条  乌海市财政局采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人所持有的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的具体安排,最终以优先级有限合伙人与乌海市财政局就合伙企业优先级份额采购事宜签署的采购协议之约定为准。

  第三十三条  采购优先级合伙份额总体安排。采购基本价款:自优先级有限合伙人首次向产业基金缴付出资之日起,1——2年每年采购0.5亿元优先级合伙份额;3—5年每年采购1亿元优先级合伙份额;6—9年每年采购1.5亿元优先级合伙份额;第10年采购2亿元优先级合伙份额。采购时间:采购基本价款按年支付,自优先级合伙份额首次实缴出资之日起每满一个年度的当日进行采购,并于采购日一次性全额支付,直至优先级合伙份额采购完毕。

  第三十四条  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完全退出产业基金后,普通合伙人和劣后级有限合伙人可通过解散产业基金,或向乌海市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单位转让所持有的产业基金合伙份额等方式退出。

  第七章   产业基金的预算管理

  第三十五条  产业基金成立后,乌海市范围内用于“城乡一体化”工程的财政性资金(不低于6亿元),纳入产业基金。

  第三十六条  乌海市财政局出资的劣后级合伙份额及采购优先级合伙份额(包括采购基本价款及采购溢价款)的支出,全部纳入地方分年度财政预算,并需乌海市人民代表大会或常务委员会决议批准。

  第三十七条  根据《国务院关于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决定》(国发〔2014〕45号)的要求,乌海市财政局采购优先级有限合伙份额(包括采购基本价款及收益),如出现资金缺口,按《预算法》的规定,报请乌海市人大常委会调拨预算周转金或稳定调节基金予以弥补。采取上述措施仍不能解决优先级有限合伙人当期收益的,乌海市人民政府可通过申请上级政府临时救助,予以保障优先级合伙人合理利益。

  第八章附  则

  第三十八条 本办法由乌海市财政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自乌海市人民政府批准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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