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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3-10064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3〕29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工业、交通、信息化
成文日期 2013-07-01 00:00:00 公开日期 2013-07-08 00:00:00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通知
作者: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371

乌海市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为了加强乌海机场净空保护区域管理,保障机场飞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56号〕)和《民用机场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53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乌海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乌海机场净空及电磁环境保护区域。

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净空保护区域,是指为保障民用航空器起飞、降落安全,按照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的要求划定的空间范围。

第四条:乌海机场应当根据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或者民航华北管理局批准的民用机场总平面规划图,按照有关技术标准绘制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报民航华北管理局,并送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五条: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应纳入当地城市发展总体规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依据民用机场净空障碍物限制图,公布本行政区域内的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二章 组织机构及职责

第六条:市政府负责乌海机场的净空保护管理工作。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市规划局、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局、市无线电管理处、市公安局、市气象局、市农牧业局、市林业局、市水务局、市环境保护局、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机场所在地海勃湾区政府按照各自职责,实施本办法。

对于机场净空范围内出现的违法超高障碍物,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进行清除。

第七条:乌海机场应当建立完善巡查、报告、举报等制度,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报告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依法处理,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各区政府及相关部门、乌海机场应当加强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宣传、教育工作,提高广大人民群众的净空保护意识。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依法履行净空保护的义务,有权制止、举报影响飞行安全的违法行为。

第八条:海勃湾区政府应当会同乌海机场,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设置警示标识。

第九条:市规划局会同乌海机场根据民航相关技术规范确定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建设工程的限制高度和其他控制要求;

市规划局审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超过限制高度或者不符合其他控制要求的建设工程,应当提前征得乌海机场的同意;经过乌海机场或民航华北管理局审批的项目在进行项目竣工验收前必须首先取得乌海机场关于该项目的竣工验收。

第十条:信鸽协会等组织应当做好协会会员、俱乐部等的组织管理工作,教育和监督放飞信鸽和组织竞翔比赛等活动时,严格遵守有关规定,不得影响飞行安全。

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应当按照机场净空限制要求,定期对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鸽棚进行清查;对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放飞信鸽的会员应当制止,制止无效的,及时向所在区政府报告、协调处理。

信鸽协会等组织不得发展居住地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的新会员。

第十一条:移动、联通、电力等相关单位在机场净空区内建(构)筑的塔架、基站等高大建(构)筑物应当征求乌海机场意见,经民航华北管理局审批后,按审批意见实施。

第三章 机场净空环境保护

第十二条: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范围内,禁止从事下列活动:

(一)修建靶场、强烈爆炸物仓库等影响飞行安全的建筑物或者其他设施;

(二)设置影响民用机场目视助航设施使用或者飞行员视线的灯光、标志或者物体;

(三)种植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民用机场助航设施使用的植物(主要包括在机场跑道两侧1公里和两端2公里范围);

(四)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

(五)违反规定升放无人驾驶的自由气球、系留气球;净空保护区域外毗邻地区升放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和系留气球,必须经市气象局会同乌海机场批准并确定施放范围。

升放的无人驾驶自由气球发生非正常运行和系留气球意外脱离系留的,升放单位和个人必须立刻报告市气象局和乌海机场。

(六)违反规定从事航空模拟飞行活动;

(七)违反规定升放风筝、燃放烟花、焰火、孔明灯或者其他升空物体(主要包括在机场跑道两侧1公里和两端2公里范围);

(八)焚烧产生大量烟雾的农作物秸秆、垃圾等物质;

(九)排放产生大量烟雾、粉尘、火焰、废气等影响飞行安全的物质;

(十)修建动物养殖场、鱼塘(主要包括在机场跑道两侧1公里和两端2公里范围);

(十一)在民用机场围界外5范围内,搭建建筑物、种植树木,或者从事挖掘、堆积物体等影响民用机场运行安全的活动;

(十二)未经民航许可擅自设置110千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修建架空金属线、铁路、公路、电力排灌站;

(十三)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

第十三条:建筑(构)物或者设施达到限制高度以及有民航有关技术规范规定的其他影响飞行安全情形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标准设置飞行障碍物灯或标志。

建筑(构)物或者设施已经安装飞行障碍物灯或者标志的,设施管理人应当确保正常使用。

第十四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外放飞影响飞行安全的鸟类时,其放飞路线不得穿越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

第十五条:乌海机场净空区内(机场周边)及供电专线周边不得栽种速生高大树木影响飞行安全或者影响机场助航灯光使用。现有树木如影响到净空安全或供电安全应由市林业局会同业主单位自行移除,并及时向所在区政府报告、协调处理。

第十六条:禁止在民用机场无线电(站)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内,从事下列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活动:

(一)存放金属堆积物;

(二)种植高大植物;

(三)从事掘土、采砂、采石等改变地形地貌的活动;

(四)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影响民用机场电磁环境的行为。

第十七条:任何单位或者个人使用的无线电台(站)和其他仪器、装置应征求乌海机场意见后,按照国家无线电管理的有关规定审批,不得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

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受到干扰时,乌海机场应当立即采取排查措施,及时消除;无法消除的,应当及时通告市无线电管理处,接到通报的市无线电管理处应当采取措施,依法查处。

市无线电管理处会同乌海机场根据民航相关规定和标准确定民用机场电磁环境保护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十八条:乌海机场应当加强巡查,发现影响民用机场净空保护的行为,应当立即制止,并报告市政府、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接到报告的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等相关部门应当及时采取有效措施,消除对飞行安全的影响。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二条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按照《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的规定责令整改;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九条)

第二十条:违反本办法第十三条的,管理人未保证飞行障碍物灯、标志正常使用的,或者影响飞行障碍物、标志正常使用的,乌海机场应报告市政府,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其整改;拒不整改的,处2万元罚款。

第二十一条:在民用机场净空保护区域内设置22万伏及以上的高压输电塔,未按照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的有关规定设置障碍物灯或者标志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七十八条)

第二十二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六条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八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违反本办法的规定,使用的无线电台(站)或者其他仪器、装置,对民用航空无线电专用频率的正常使用产生干扰的,由市无线电管理处责令改正;情节严重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民用机场管理条例》第八十条)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38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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