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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5055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15〕67号
发文机构 市人民政府 信息分类 规范性文件
主题分类 人力资源、公共服务
成文日期 2016-12-16 00:00:00 公开日期 2015-12-29 10:44:05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乌海政发〔201567

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贯彻《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内蒙古自治区重大行政决策程序规定》(第209号主席令,以下简称《规定》)已于2015年6月1日起施行,为规范我市重大行政决策行为,提高决策水平,现就落实《规定》提出以下意见。

一、认识重大行政决定决策程序规定的意义,增强贯彻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自觉性

重大行政决定决策程序是促进政府科学、民主、依法决策的重要保证,是规范政府行为、加强依法行政的重要手段,对全面推进依法治市、加快建设法治乌海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市、区两级政府要以《规定》为指导,将公众参与、专家论证、风险评估、合法性审查和集体讨论作为重大行政决策的必经程序。进一步增强执行制度的自觉意识,发扬民主、发挥领导班子的集体作用,确保重大行政决策制度科学、程序正当、过程公开、责任明确。

二、落实重大行政决定决策程序规定的要求,建立健全配套制度

(一)明确重大行政决策范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计划以及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各类总体规划、重点区域规划以及重大专项规划的编制;重大财政资金使用、重大政府投资项目安排、重要公共资源配置和重大国有资产处置;城乡建设、环境保护、土地管理、劳动就业、社会保障、科技教育、医疗卫生、食品药品、住房保障、安全生产、公共交通等方面的重大政策和措施的制定;重要的行政事业性收费以及实行政府定价的重要公用事业、公益性服务价格的制定和调整等事项均属于政府重大行政决策。

(二)进一步完善政府议事规则,完善相关制度体系。市、区两级政府应根据《规定》修改本级政府议事规则,明确公众参与、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程序,配套相应的实施细则。

1. 健全公众参与制度。市、区两级政府应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对征求意见人数与涉及公众的人数比例做出规定。征求意见采纳情况的报告应当做为重大行政决策方案的必需附件。

2. 重视专家论证的作用。建立健全专家库,不断扩充各领域专家、单位入库。增强有关领域专家的参与程度,把论证的评估结果作为是否调整方案或者暂缓、终止决策的重要依据。

3. 完善风险评估制度。评估工作由承办单位牵头,可视决策事项不同引入第三方机构作为专业测评机构、风险评估辅助机构。

4. 要进一步发挥政府法律顾问在专家咨询论证、风险评估和合法性审查中的作用,行政决策不能超出法律底线,鼓励政府法律顾问将有价值的法律意见、建议提交领导参阅。

5. 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按照有利于检验重大行政决策的效果、有利于提高决策的科学化和民主化水平、有利于实现决策资源的有效配置的原则,建立重大行政决策后评估制度。重大行政决策承办单位负责后评估工作的开展,评估内容包括决策的实施结果与决策制定的目的是否符合,决策实施的成本、效益分析,决策带来的负面因素,决策实施在群众中的接受程度,决策实施带来的近期效益和长远影响。评估可以采取座谈、民意调查、听证等多种形式,或者根据重大行政决策事项实际采取其他可以真实反映决策效果的评估方式。后评估工作完成后要形成评估报告,作为对决策延续、调整或终结的重要依据。

6. 细化重大行政决策终身责任追究制度和责任倒查机制。行政机关和相关工作人员违反程序决策,或者在决策起草、执行和监督过程中有玩忽职守、徇私舞弊、贪污受贿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和有关党纪政纪的规定依法依规问责;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三、强化监督检查

(一)加强内部的监督。市、区两级政府应就重大行政决策建立督查制度,负责跟踪督查决策的执行情况,并向班子主要负责人报告。同时,要将贯彻本意见的情况列入领导班子民主生活会和述职述廉的重要内容;报告重大决策的执行情况。要积极履行职责,进一步加大对班子成员特别是主要负责人监督的力度。

(二)加强上级对下级的监督。重大行政决定决策程序制度执行情况将纳入依法行政年度考核中,各单位实行决策时,应上报市纪委、市委组织部,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视情况派员列席参加。市纪委和市委组织部要把执行重大行政决定决策程序制度情况作为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考核的重要内容,并组织专项检查。

(三)加强社会及舆论的监督。各单位对重大行政决定决策事项的决策、执行情况,除依法应保密的外,应定期或不定期地在相关范围内公开,接受社会及舆论的监督。

  2015年12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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