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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2-01362 发文字号 乌党办发〔2021〕13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22-01-24 17:00:48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委办公室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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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委、区政府,市直各部门单位,驻市各相关部门单位:

  《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已经市委、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中共乌海市委员会办公室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2021年12月31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具体措施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办公厅 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意见〉的通知》(中办发〔2020〕18号)和《内蒙古自治区党委办公厅 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改革完善社会救助制度的实施措施〉的通知》(内党办发〔2021〕5号)精神,推动我市社会救助事业高质量发展,更好发挥社会救助保障基本民生、促进社会公平、维护社会稳定的基础性、兜底性功能,结合乌海实际,制定如下措施。

  一、完善社会救助体系

  (一)健全多层次社会救助体系

  坚持以人民为中心,健全完善最低生活保障、特困救助供养两项基本生活救助,受灾人员、医疗、教育、住房、就业专项救助,急难社会救助和社会力量参与的多层次救助体系,切实兜底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二)创新社会救助方式

  坚持政府主导、社会参与、稳步推进的原则,以多层次、个性化需求为导向,转变社会救助管理与服务模式,积极探索服务类社会救助的有效途径和具体措施,形成线上线下相结合、“货币+实物+服务”的救助方式。根据生活实际给予特殊困难人员实物救助。探索通过政府购买服务,对社会救助家庭中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人、未成年人、残疾人、重病患者提供访视和照料服务;对学龄阶段的未成年人提供学业辅导、亲情陪伴等服务;对有就业需求的人员提供技能培训、就业信息等服务;对有特殊需求的社会救助家庭提供生活指导、心理抚慰、社会融入等精神层面的救助服务。

  (三)巩固拓展脱贫攻坚兜底保障成果

  加强社会救助与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和乡村振兴有效衔接,建立健全农区低收入人口、生活困难人员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对农区无劳动能力或弱劳动能力人口、因病因灾因疫情因意外事故等刚性支出较大或收入大幅缩减导致基本生活出现严重困难人口等符合救助条件人员及时依法依规纳入相应救助范围。

  二、夯实基本生活救助

  (四)完善最低生活保障制度

  修订完善《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认定办法》,明确家庭经济状况认定资质条件、完善家庭经济状况调查机制,规范审核确认流程,提高低保认定效率和识别精准度。对低收入家庭中的一级、二级重度残疾人和三级精神、智力残疾人以及重病患者等特殊困难人员,可依申请参照“单人户”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对低保对象中的未成年人、老年人、重度残疾人和重病患者,适度提高补助水平。

  (五)强化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

  对具有乌海户籍的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且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给予特困人员供养,并将已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未成年人年龄由16周岁延长至18周岁。加强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服务机构建设,为有集中供养意愿的特困人员提供集中供养服务,对纳入特困救助供养的退役军人和其他优抚对象优先安排入住供养机构。完善照料护理服务流程,规范委托照料护理服务监管机制,提高分散供养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服务水平,健全定期探访制度。

  (六)规范基本生活救助标准调整机制

  实行社会救助标准动态调整机制,综合考虑上年度城乡常住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和人均生活消费支出等因素,测算乌海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特困人员基本生活标准按照不低于低保标准的1.3倍确定,完全或部分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的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分别按不低于上年度自治区平均最低工资标准的65%、25%确定。社会救助标准报请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

  (七)加强分类动态管理

  加强社会救助对象定期核查,对特困人员和经济状况较为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年核对一次;对家庭成员有劳动能力、收入不稳定的低保家庭,每半年核对一次。规范救助对象家庭人口、经济状况报告机制,加强部门间数据比对和信息共享,实时掌握相关变化情况,及时调整救助金额或停止保障;动态监测和主动发现低收入人口、生活困难人员,及时将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纳入相应救助范围。各区民政部门要建立救助家庭档案,及时将救助家庭变动情况登记归档。建立低保家庭和低保边缘家庭认定动态衔接机制。

  三、健全专项社会救助

  (八)健全医疗救助制度

  医保部门加强与民政、乡村振兴、卫生健康等部门的信息共享,精准认定医疗救助对象,资助重点救助对象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及时依法依规开展医疗救助工作。特困人员住院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和其他补充医疗保险报销支付后,政策范围内的个人自付医疗费用通过医疗救助给予全额救助。在遭遇突发疫情等紧急情况以及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等特殊困难群体在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医疗机构先救治、后收费。卫生健康部门完善并落实疾病应急救助制度。医保、卫生健康等部门负责健全医疗救助与基本医疗保险、大病保险相衔接的医疗费用结算制度,实行联网即时结算,为医疗救助对象提供便捷服务。

  (九)健全教育救助制度

  在学前教育、义务教育、高中阶段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和普通高等教育(含高职、大专)阶段就学的低保、特困等家庭学生,以及因身心障碍等原因不方便入学接受义务教育的适龄残疾未成年人,根据不同教育阶段需求和实际情况,给予减免相关费用、发放助学金、安排勤工助学岗位、送教上门等教育救助。教育部门落实自治区、市、区三级协同联动机制,并与民政、工青妇等部门对接,通过数据比对、信息共享,实现对家庭经济困难学生认定、奖助学金评定发放等情况全程跟踪管理,确保救助精准、资金及时发放到位。鼓励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个人,通过捐款和设立奖学金、助学基金等方式,开展教育救助。

  (十)健全住房救助制度

  住建部门对符合规定的住房困难的低保家庭、分散供养的特困人员实施配租公共租赁住房、发放住房租赁补贴或农区危房改造等住房救助。住建、民政、乡村振兴等部门探索建立农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保障长效机制,鼓励通过统建农区幸福互助大院、利用闲置农房和集体公房置换等方式,稳定、持久保障农区低收入群体住房安全。对中等偏下收入的城镇住房困难家庭,在合理轮候期内给予保障。

  (十一)健全就业救助制度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对低保家庭、低收入家庭、城镇零就业家庭中有劳动能力并处于失业状态的成员纳入就业救助范围,实施分类帮扶,免费提供政策咨询、职业介绍、创业项目推介和技能培训等就业服务,确保未达到退休年龄、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困难人员逐步就业,实现零就业家庭动态“清零”;对通过市场渠道确实难以就业的,利用公益性岗位予以托底安置,并按规定落实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会保险补贴等政策;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给予社会保险补贴。鼓励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支持困难人员自主创业。税务、金融等部门全面落实创业担保贷款、贷款贴息、创业补贴以及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企业税费减免等扶持政策。

  (十二)健全受灾人员救助制度

  修订《乌海市自然灾害救助应急预案》,调整优化乌海市应急响应启动条件,完善重大自然灾害应对程序和措施,建立与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相适应的自然灾害救助调整机制。完善救灾物资储备体系,优化储备布局,实现实物储备、协议储备和生产能力储备相结合。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完善应对灾害金融、保险支持体系,健全农区住房保险制度。应急管理部门统筹做好自然灾害应急救助、过渡期生活救助、水旱灾害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冬春临时生活困难救助和因灾倒损民房恢复重建等工作。对经应急管理部门应急期救助和过渡期生活救助后,基本生活仍有困难的受灾群众,民政部门要及时实施临时救助。

  (十三)发展其他救助帮扶

  完善法律援助、司法救助、取暖救助以及身故困难群众基本殡葬服务等救助帮扶制度,健全政府救助与慈善救助衔接机制,引导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开展服务类社会救助,满足不同困难群体救助需求。

  四、完善急难社会救助

  (十四)完善临时救助制度

  各区根据实际可采取“跟进救助”“一次审批、分阶段救助”,以及通过发放救助金、实物救助、转介服务等方式,实施临时救助,增强救助时效性。对遭遇重大生活困难的,可采取“一事一议”方式提高救助额度。急难型临时救助逐步取消户籍地、居住地申请限制,对须立即采取救助措施的,采取“先行救助”的方式,取消家庭经济状况核对、公示等环节,直接予以救助。

  (十五)加强生活无着流浪乞讨人员救助管理

  为保障流浪乞讨人员基本生活与人身安全,党委和政府要强化属地管理责任,民政部门、公安部门以及救助管理机构和托养机构要落实街面巡查和转介处置、身份查询、行业监管等工作。民政、公安及其他相关部门对超过3个月仍无法查明身份信息的滞留人员要及时做好落户安置工作,并积极为滞留、走失、务工无着、家庭暴力受害人等离家在外的临时遇困人员提供救助,为符合救助条件人员给予相应的社会救助。

  (十六)做好突发公共事件困难群众救助工作

  为提升社会救助综合效应,要将困难群众急难救助纳入突发公共事件相关应急预案,落实救助政策措施,执行紧急救助程序,统筹各类社会救助资源;要将因重大疫情等突发公共事件陷入困境的人员纳入救助范围,通过启动价格补贴联动机制,阶段性发放临时生活补贴和基本生活物资,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

  五、促进社会力量参与

  (十七)引导社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健全社会力量参与的社会救助工作机制,引导、鼓励慈善力量加大社会救助支出,对参与社会救助的慈善组织,按规定全面落实税收优惠、费用减免等政策。加强社会救助志愿服务制度建设,鼓励、支持各单位和个人依托民政服务机构、镇(街道)社工站和社区综合服务设施设立志愿服务站点,广泛开展志愿服务,积极为志愿服务组织、社会爱心人士开展扶贫济困志愿服务创造条件、提供便利。

  (十八)支持社会工作专业力量参与社会救助

  以政策引导、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加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和社会工作者经办能力和业务水平,通过心理疏导、能力提升等服务帮助困难群众构建家庭和社会支持网络。依托党群服务中心、社区服务中心等基层公共服务平台,在镇(街道)和村(社区)建立社会工作站,为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参与社会救助提供必要的工作场所。鼓励引导社会救助服务机构根据一定比例设置社会工作专业岗位。

  (十九)推进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

  社会救助服务事项可通过委托、采购等方式向社会力量购买。购买主体按规定公开购买服务信息,并主动接受审计监督、社会监督和舆论监督。加强对承接主体的监管,保证服务数量、质量和效果,严禁服务转包。政府购买社会救助服务所需经费从各级已有社会救助工作经费或社会救助专项经费中统筹安排,总额度原则上不超过上年中央和自治区下拨的困难群众救助补助资金总和的2%。

  六、提升社会救助服务能力

  (二十)完善主动发现机制

  构建市、区、镇(街道)、村(社区)四级困难群众主动发现网络,健全低收入家庭动态监测预警机制,完善低收入人口动态监测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网格员作用,将困难群众纳入网格化管理。将乌海市社会救助服务热线并入“12345”市民服务热线,完善社会救助诉求快速响应机制,及时为有需要的困难群众提供救助服务。

  (二十一)优化社会救助程序

  深化“放管服”改革,简化社会救助办理流程,取消户籍地限制,由居住地镇(街道)政务服务窗口统一受理社会救助申请,在审核确认环节中没有争议的,可不再进行民主评议。推行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可以通过政务服务平台查询的相关证明材料。逐步将社会救助审核确认权限下放至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民政部门加强指导监督。

  (二十二)大力推进智慧救助

  依托国家数据共享交换平台体系、自治区“云上北疆”大数据云平台、内蒙古民政厅居民家庭经济核对信息系统和乌海市大数据中心,建立社会救助资源库,汇集共享政府部门、群团组织、社会力量等各类信息,按照“逢救必核”原则,对申请社会救助家庭及其家庭相关成员的纳税记录、不动产登记、住房公积金缴纳,以及银行、商业保险、互联网金融资产等信息进行核对,为相关部门、单位和社会力量开展救助帮扶提供支撑,切实提升社会救助对象精准认定能力。

  七、保障措施

  (二十三)加强组织领导

  健全党委领导、政府负责、民政牵头、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机制,发挥市、区社会救助体系建设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作用,确保及时完成工作落实。民政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协调指导工作;财政部门负责按照确定的保障标准和保障范围及时足额安排和拨付资金,保障低保工作经费,并纳入年度预算;编制部门配合做好社会救助工作机构和人员编制工作;审计、市场监督管理、税务、公安、自然资源、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残联等部门按照国家和自治区的相关要求,密切配合民政部门做好家庭收入、财产核查和低保对象认定等工作,共同推动社会救助工作顺利开展。

  (二十四)加强队伍建设

  在机构编制总额内合理配备社会救助专兼职人员,编制不足的可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配备社会救助服务人员。建立考核评价和补助奖惩机制,激励干部担当作为。建立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依照《内蒙古自治区民政厅、财政厅印发〈关于健全完善嘎查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制度〉的通知》要求,给予村(社区)社会救助协理员每月不低于200元的工作补贴。建立健全容错纠错机制,落实“三个区分开来”要求,对非主观故意或因部门数据共享不准确以及被救助人故意隐瞒等客观原因出现失误偏差,且能够及时纠正追回发放资金的,依法依规免于追究有关经办人员责任。

  (二十五)加强监督管理

  市民政、财政部门健全对社会救助资金安排、预算执行、资金使用和发放管理的跟踪问效机制,对发现的问题,依据社会救助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各区民政、财政部门健全资金发放、保障措施、组织实施和实际效果等社会救助资金管理制度,定期或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挤占、挪用、截留和滞留资金等问题,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

  (二十六)健全近亲属备案制度

  健全乌海市社会救助人员近亲属备案制度。申请或享受社会救助人员中有社会救助工作人员和村(居)委会工作人员近亲属关系的,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进行登记备案。

        下载文件:乌党办发 〔2021〕13.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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