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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3-13309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23〕39号
发文机构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23-11-20 11:15:56 公文时效 有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作者:市政府办公室 来源:市政府办公室 浏览次数: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乌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乌海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23年11月18日

  (此件公开发布)

  

  乌海市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 〔2020〕19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然资源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21〕75号)等文件精神,合理划分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全面贯彻党的二十大精神,深入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形成稳定的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促进自然资源的保护和合理利用,维护国家生态安全,为推进美丽内蒙古建设、实现人与自然和谐共生的现代化提供有力支撑。

  二、主要内容

  根据自然资源工作特点,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自然资源调查监测、自然资源产权管理、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生态保护修复、自然资源安全、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等七个方面。

  (一)自然资源调查监测

  将市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市级基础测绘和地理信息管理,市级卫星导航定位基准服务系统建设与运行维护、安全监管等事项,市级自然资源监测、安全监管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自然资源调查监测的组织实施,自然资源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基础性、公益性、战略性地质调查,基础测绘及地理信息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自然资源产权管理

  1.自然资源确权登记

  将市级自然资源确权登记信息系统和不动产登记信息系统的建设与运行维护,市级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市级政府部门负责的不动产登记和权籍调查,市级政府部门负责的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政府部门负责组织开展的全民所有自然资源确权登记和权籍调查,权属争议调查、处理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2.自然资源有偿使用和权益管理

  将市级代理履行或法律授权区级人民政府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的清查统计、价值评估、资产核算、考核评价及资产报告、资产负债表编制等具体管理事务,自然资源政府公示价格体系建设和等级价格监测,自然资源市场监管和动态监测,自然资源市场交易平台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法律授权区级政府代理行使所有权的特定全民所有自然资源资产管理,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

  1.国土空间规划

  将市级和跨区级行政区划的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监督实施,区级国土空间规划的审查和监督实施,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全市生态保护红线、永久基本农田、城镇开发边界等空间管控边界的划定,资源环境承载能力和国土空间开发适宜性评价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国土空间规划及相关专项规划的编制和实施,相关规划、战略和制度明确由区级落实的任务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2.国土空间用途管制

  将市级落实自治区国土空间用途管制、自治区土地利用年度计划、自治区人民政府批准土地征收转用的具体措施,受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全自治区性、全市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落实市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区级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区级行政区域内土地征收转用的具体措施,受区级国土空间用途管制影响而实施的生态补偿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四)生态保护修复

  将对我市生态安全具有重要屏障作用、生态受益范围较广的重点生态保护修复事项(主要包括:重点区域生态保护修复治理、国土综合整治,历史遗留矿山生态修复治理,市级自然保护地的建设与管理,林木良种培育、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林草技术推广示范,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确认为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国土空间生态修复、综合整治、土地整理复垦、矿山地质环境恢复治理等工作,造林、森林抚育、退耕还林还草,公益林保护管理,草原生态系统保护修复,湿地生态系统保护修复,荒漠生态系统治理,重点陆生野生动植物保护等事项严格执行属地监管职责,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五)自然资源安全

  将全市性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评价考核,地质资料管理等事项,全市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保护利用,全市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保护监管、日常监管,战略性矿产资源调查(勘查),矿业权管理,矿产资源储量管理,国家版图与地理信息安全,跨区级特别重大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重点林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区行政区域内的土地、矿产等自然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地方林草优势特色产业发展,各区其他野生动植物疫病监测防控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六)自然资源领域灾害防治

  将依据《地质灾害防治条例》组织编制地质灾害防治规划,地质灾害调查评价及隐患的普查、详查、排查、专业监测、预报预警、地质灾害工程治理等工作,确认为市级与区级共同财政事权,由市、区两级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因自然因素造成的小型地质灾害综合治理、区级地质灾害风险调查、隐患排查、监测预警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七)自然资源领域其他事项

  将研究制定市级自然资源领域地方性的法规、规划、政策、标准、技术规范等,落实市委、市政府在自然资源领域的决策部署及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督察工作,市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包括土地、矿山违法案件测绘、评估、司法鉴定产生的费用)、各类执法检查专项活动经费(包括成为常态化的卫片执法检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建别墅整治、打非治违、黄河流域执法)、督查整改、动态巡查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区级自然资源领域督察、执法检查、案件查处(包括土地、矿山违法案件测绘、评估、司法鉴定产生的费用)、各类执法检查专项活动经费(包括成为常态化的卫片执法检查、农村乱占耕地建房、违建别墅整治、打非治违、黄河流域执法)、督查整改、动态巡查等事项,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自然资源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全市自然资源保护和合理利用的重要举措,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密切协调配合,为自然资源领域履行职责提供有力组织保障,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强化预算管理,落实支出责任。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确定的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强化资金保障,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

  (三)完善配套制度,统筹推进改革。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逐步实现自然资源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乌海市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20〕22号)精神,按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印发关于推进自治区以下财政事权与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发〔2018〕13号)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自治区应急救援领域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实施方案》(内政办发〔2022〕3号)要求,做好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两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党的二十大精神,按照中央、自治区改革总体部署及市委、市政府工作要求,优化政府间事权和财权划分,推动建立权责清晰、财力协调、区域均衡的市与区财政关系,形成政府事权、支出责任和财力相适应的制度体系,不断提高全市应急救援领域公共服务供给效率和水平,推进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

  (二)基本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广泛参与。把“人民至上、生命至上”作为出发点和落脚点,坚持政府在应急救援领域的主导作用,承担主要支出责任。同时,吸引、动员社会力量广泛参与,推动形成政府与社会力量、市场机制协同配合、良性互动的应急救援工作机制。

  ——坚持上下联动、形成合力。在中央与地方、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改革总体框架下,合理划分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全市性或跨区域的应急救援事务,适度加强市本级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对地域性强,直接面向基层的应急救援事务,充分发挥各区属地管理的优势和积极性;对体现整体规划、统一部署、分级实施的应急救援事务,综合考虑受益范围、行政效率等因素,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努力形成全市应急救援事务财政保障合力。

  ——坚持稳妥有序、分类推进。在保持现行财政应急救援管理体系总体稳定的基础上,兼顾当前与长远,分类推进应急管理体制改革,建立动态调整机制。对现行划分较为科学合理且行之有效的事项,予以确认;对现行未划分的事项,补充完善、予以明确;对改革条件尚不具备的事项,明确改革方向,根据相关体制机制改革进展情况适时调整完善。

  二、主要内容

  按照应急救援领域中央与地方、自治区与盟市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框架,结合我市实际,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为预防与应急准备、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三个方面的内容。

  (一)预防与应急准备

  1.应急管理制度建设

  将研究制定全市性应急救援领域地方性政府规章、政策、制度,市级规划编制、全市性总体应急预案和安全生产类、自然灾害类专项预案编制,应急预案综合协调衔接,以及由市级部门(含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直接组织的全市性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区依法研究制定应急救援领域相关政策、制度、机制,辖区性规划编制、应急预案编制、组织开展的应急预案演练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2.应急救援能力建设

  将全市应对重大灾害和事故协调联动机制建设、市级专业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市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与维护等,以及市级部门(含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直接开展的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区应急救援指挥中心建设与运行维护、应急救援队伍建设与管理、应急物资储备与管理、应急避难设施建设与维护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3.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

  将应急管理信息系统建设和运行建设维护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相关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本级主要负责国家、自治区信息系统在市本级部署使用(含乌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低碳产业园),以及全市信息系统的规划设计、系统开发、信息系统软硬件的配备及运维支出;各区主要负责自治区和市级信息系统在本行政区域分级分类部署使用、自行拓展及相应软硬件配备和运维支出。

  4.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将中央和自治区驻市企业、市属国有企业和区属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服务、监督检查,市级部门直接组织的安全生产巡查、安全生产消防考核、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安全生产风险评估、安全生产行政审批以及对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等事项,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事项,确认为各区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5.应急宣传教育培训

  将市级部门组织开展的全市性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市级财政事权,由市本级承担支出责任。

  将各区组织开展的应急宣传教育培训工作,确认为各区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二)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及监测预警

  1.灾害事故风险隐患调查

  将国家、自治区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全市性灾害事故风险调查和重点隐患排查,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本级主要负责市直部门开展的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核查、全市风险评估区划和防治区划等相关支出;各区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灾害事故风险调查评估与隐患排查、数据核查等相关支出。

  2.灾害事故监测预警

  将国家和自治区层面的自然灾害、安全生产及火灾监测预警体系建设中由地方负责承担的事项,以及全市性有关建设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按照职责分工分别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本级主要负责全市灾害事故监测预警和报告制度建设、市直部门监测预警系统建设与运维支出;各区主要负责本行政区域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应急信息员队伍建设支出。

  (三)应急处置与救援救灾

  将较大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较大自然灾害调查评估,以及由市级提级调查处理的安全生产事故和提级调查评估的自然灾害,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

  将国家、自治区、市级启动应急响应的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事项,确认为市与区共同财政事权,由市与区共同承担支出责任。其中,市本级主要负责跨区域调动应急队伍、专家和装备、物资等应急资源的支出。各区负责的安全生产事故调查处理、自然灾害调查评估、灾害事故应急抢险救援救灾等,确认为区级财政事权,由各区承担支出责任。

  应急救援队伍根据救援命令参加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所耗费用,由事故责任单位承担;事故责任单位无力承担的,由各区人民政府协调解决。

  涉及市外应急抢险救援救灾支出事项按照国家、自治区有关规定执行。

  应急救援领域其他未列事项,按照中央和自治区相关要求和事项特点另行确定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确保改革落实。应急救援领域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是推进全市应急管理体系和能力现代化的重要举措,各区、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和协调配合,确保改革顺利推进。

  (二)落实支出责任,强化投入保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根据确定的市与区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做好预算安排和投资计划,及时下达资金,切实落实支出责任。要明确本区域内推进应急救援工作的职责,加强市区两级统筹。跨区域调动应急救援队伍时要按照“谁调动、谁补偿”的原则承担相应支出责任。要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优化支出结构,着力提高应急救援领域财政资源配置效率、使用效益和公共服务质量。

  (三)完善配套制度,协同推进改革。各区、各有关部门要按照改革精神,在全面系统梳理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方面相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制度的基础上,抓紧修订相关管理制度,完善工作规程,逐步实现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的法治化和规范化。应急救援领域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要同其他改革紧密结合、协同推进、良性互动、形成合力。应急处置和应急救援阶段地质灾害调查监测等事项,要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由相关部门共同研究确定。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完成整合前,驻市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经费中由地方财政负责保障部分,总体维持原经费保障模式,待队伍整合完成后,根据中央明确的中央与地方支出责任调整情况,及时对其支出责任作出调整。

  本实施方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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