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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20-00112 发文字号 第3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公开日期 2020-04-23 15:39:19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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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人民政府

关于划定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的通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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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强化我市野生动物保护管理,有效保护野生动物及其重要栖息地,恢复和改善野生动物生存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陆生野生动物保护实施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野生动物保护法〉办法》等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结合我市野生动物资源现状,决定在全市境内划定陆生野生动物禁猎区和禁猎期,规定禁猎工具和方法,现将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猎区。乌海市市域范围内均为禁猎区。

二、禁猎期。禁猎期为202051日至202151日。禁猎期满后,根据执行情况决定是否延续禁猎期限。在禁猎期内,禁止猎捕野生动物、妨碍野生动物生息繁衍及破坏野生动物栖息地的活动。因科学研究、种群调控、农业生产、疫源疫病监测或者其他特殊情况需猎捕野生动物的,应当依法申办批准手续。

三、禁猎工具和方法。禁止使用军用武器、体育运动枪支、气枪、地枪、毒药、爆炸物、排铳、铁铗、地弓、弹弓、粘网、滚笼、犬捕、鹰抓、电击或电子诱捕装置、猎套、猎夹及其他危害人畜安全的猎捕工具和装置猎捕;禁止使用夜间照明行猎、歼灭性围猎、火攻、烟熏、陷阱、网捕、捡蛋、捣巢等方法猎捕。

四、禁猎对象。禁止猎捕国家、内蒙古自治区重点保护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禁止猎捕国家和内蒙古自治区保护的有益的或者有重要生态价值、科学研究价值的陆生野生动物名录内的野生动物。

五、法律责任。违反野生动物法律法规及本通告规定,非法猎捕、收购、出售、加工、利用、运输、邮寄和携带野生动物及其制品的,情节轻微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监督电话。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政策法规科:04736992979

乌海市森林公安局:04732888158

乌海市野生动植物保护中心:04736992121

             

2020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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