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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工作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03-10017 发文字号 乌海政发〔2003〕71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03-12-02 00:00:00 公文时效 失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禁牧工作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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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
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在全市实施禁牧的决定》,我市已于去年年底实现了全面禁牧。全市禁牧后,草原生态植被恢复效果明显,农牧民生产观念正在发生转变,生产经营方式得到改进,禁牧的总体效果是好的。但工作中仍存在一些问题,特别是偷牧散牧现象时有发生,海南区和海勃湾区的情况尤为严重,巩固禁牧成果将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为进一步加强禁牧工作,各区、各有关部门要继续做好以下工作:
一、明年自治区将在我市召开两个文明建设经验交流会,禁牧不仅是保护生态环境,改善农牧民生产、生活、生存环境的需要,也是搞好迎接两会,推进生态绿洲型工业城市建设的需要。为此,各区、各部门必须将禁牧工作作为迎会的重要工作项目来对待,要继续加大宣传力度,提高干部职工和农牧民群众对禁牧重要性的认识。
二、要进一步加大禁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市农牧业局、林业局和各区政府要开展经常性的检查,将其作为草原和森林行政执法的主要内容,对违反禁牧规定进行偷牧散牧的,加大执法和处罚力度,确保已取得的禁牧成果得到巩固。
三、对禁牧后农牧民在生产生活中存在的困难,要积极给予帮助。各级农业科技部门要加强对这些农牧民的技术培训,帮助他们解决转产后的技术问题。各区、各乡、镇必须引起高度重视,要及早安排,认认真真逐户抓好落实,帮助农牧民解决牲畜过冬的饲草料。
四、继续实行禁牧工作行政首长负责制,各区区长为第一责任人,分管区长为具体责任人。市禁牧办要将越冬禁牧进展落实情况及时向市政府汇报,向各区通报,对工作不到位的地区要提出解决问题的具体工作要求。

二○○三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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