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为规范城市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管理,充分发挥夜景灯光美化城市的整体效益,美化市容市貌,提升城市品位,争创全国文明城市,促进经济发展,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对城市夜景景观亮化的规划建设和日常管理工作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亮化原则
(一)城市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设置与管理实行政府支持、统一规划、规范管理、社会参与的原则。
(二)要整合现有资源,采用先进节能设备,鼓励采用先进技术、工艺和节能材料、灯饰进行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设置和改造。
(三)坚持运用市场机制原则,做到亮化工程与商业广告相结合,解决好资金、技术等问题,确保亮化工程长效运行。
二、亮化范围
城市夜景景观亮化的主要范围是,三区建城区的主城区和滨河新区范围内的夜景景观设施。
(一)主次道路两侧的建筑物、构筑物;
(二)主城区内的重点建筑物、构筑物;
(三)车站、广场、桥梁、城市雕塑、风景旅游区及重点公共场所;
(四)主次道路两侧的机关、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商店门市的单位名称、牌匾、字号、橱窗等;
(五)各类发射、接收塔;
(六)大型户外广告;
(七)市政府认为应当设置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其他场所。
三、亮化的规划和设计
(一)所有城区的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统一规划,聘请区内外具有一定资质、知名设计单位,按规划设计要求进行设计。
(二)经设计单位提出的夜景景观亮化设计方案,由规划部门组织评审会进行评审,通过后方可开工建设。
(三)主城区规划范围内主次道路两侧新建、改建、扩建项目的夜景景观亮化设施规划和建设要与主体工程建设同步规划、同步施工、同步验收,保证建筑整体协调。
四、亮化的设置和实施
(一)城市夜景景观亮化设置设计方案通过后,由市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和相关部门负责组织统一招标,统一建设。
(二)对现有建筑物的夜景景观亮化设施,采用新型节能设备和材料,有重点、分步骤、逐步升级改造。
(三)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光源、颜色、造型不得与交通信号灯等特殊用途的灯光相似、相近。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拆除、改变、移动、夜景景观亮化设施。因城市规划、建设等特殊情况,需要拆除、改变、移动城市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应报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同意后实施。
五、亮化的维护和管理
(一)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局负责夜景景观亮化的日常监控和管理工作。
(二)在市区主要街路和重点地段分别设置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控制系统,建立监控指挥平台,由城市管理行政执法主管部门负责集中控制、统一管理。
(三)为了加快推进城市夜景景观亮化工作,市财政应在年初预算安排的城建资金中单独设置城市夜景景观亮化建设专项资金,主要用于城区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建设、维修、电费支出与管理和夜景景观亮化集中控制系统的建设。
(四)结合数字城管建设,开通GPRS定位系统,安装亮化工程监控系统和可视监控系统,通过无线控制系统进行集中管理和分路控制,了解各亮化单体的实际情况。
(五)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维修管理,并制定必要措施,确保亮化设施高效运转,使各个区域的亮化正常有序地进行。
六、亮化的建设和运行
(一)规划、工商、财政、供电、公安、消防等部门要积极支持、配合夜景景观亮化管理工作。市供电部门负责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电力供应保障,对夜景亮化用电实行统一布线、分表计量、按量收费,并参照路灯标准收取电费(商业广告除外)。
(二)城市公益公用基础设施夜景景观亮化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电费等支出,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三)市财政全额供养单位和自治区驻市单位的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费用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电费支出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四)各区党政大楼和区属单位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和电费等支出,由各区列支实施。日常监管工作由各区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负责。
(五)其它单位、企业、商业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费用由建筑产权单位或使用单位负责,政府给予适当补贴,电费由市财政统一支付。
(六)属于广告或经营性的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建设、改造、维护、管理和电费支出,由广告企业或经营单位全部承担。
七、亮化的开闭时间
夜景景观亮化设施的所有者和管理者在节假日和重大活动时,应按市政府的统一安排,由市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机关统一调控,保证亮灯时间和质量。
(一)常年开闭时间。
夏季四月一日至九月三十日为:每日20:00时开启,23:00时关闭;冬季十月一日至次年三月三十一日为:每日19:30时开启,22:30时关闭。
(二)节假日和重大活动开闭时间。
在常年开闭时间的基础上,延长一小时关闭。
(三)商业、娱乐场所根据营业时间可适当延长关闭时间。
八、加强组织领导
(一)为切实加强对城市亮化工程的组织领导,市政府成立城市夜景景观亮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行政执法局,具体负责组织协调、督促检查城市夜景景观亮化工作。各区政府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领导机构,制定工作方案,加强对夜景景观亮化的领导。
(二)加强协作,切实抓好落实。各责任单位要密切配合,通力合作,按照全市统一要求和各自的任务分工,制定详细实施方案,明确工作职责,按时完成任务。市区城市夜景景观亮化工程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加大与各责任单位的协调力度,确保各项工作任务落到实处。
(三)强化管理,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各责任单位要对街路灯饰装置进行定期检查,及时维修。电力部门要定期巡查和维修电力设施,及时排除电力故障,确保亮化工作的安全和整体效果。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日常的监督管理,发现问题及时纠正。
(四)严格执法,严肃查处违规行为。对夜景景观亮化设施设置责任者擅自设置、变更、迁移、拆除夜景灯光亮化设施影响城市容貌的;对夜景景观亮化设施污损、破旧、文字残缺、灯光显示不全或松动、脱落、具有安全隐患又未及时修复的;对不按规定时间亮灯的,市区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要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依据国务院《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和自治区人民政府144号令予以处罚。对拒绝、阻挠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执法人员依法履行职务的,或者盗窃、故意损坏城市夜景灯光亮化设施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对城市管理行政主管部门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的,根据情节轻重,予以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追究刑事责任。
(五)加大宣传力度,营造良好社会氛围。新闻单位和各责任单位要采取形式多样的宣传方式,进一步加大对市区城市夜景景观亮化工程宣传力度,跟踪报道工程建设和进展情况。市政府将对工作成效好的单位予以通报表扬,对工作成效差的单位予以通报批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