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市环境隐患和重大问题集中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4〕38号)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4-10070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4-11-05 00:00:00 | 公文时效 |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领导和自治区主要领导重要批示精神,按照自治区党委常委第89次(扩大)会议、9月30日全区进一步做好环境保护工作紧急电视电话会议 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区环境隐患和重大问题集中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的通知》(内政办发〔2014〕59号)要求,乌海市人民政府决 定于2014年10月12日至2015年1月22日开展全市环境隐患和重大问题集中排查整治百日专项行动。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重点任务
此次排查整治行动的重点工作任务是:
(一)集中排查整治高盐水晾晒池、尾矿库隐患。
排查整治现有晾晒池是否存在与高盐水混排问题;晾晒池的容量能否与蒸发量、排入量相平衡;排查整治企业晾晒池或尾矿库的安全隐患,防止发生次生污染。
(二)排查整治污水直排问题。
重点排查整治下列突出问题:一是三区工业园区污水处理厂建设滞后,不运行或不能稳定运行,中水回用工程未落实。二是乌海市污水处理厂未实现中水回用问题。 三是部分化工企业污水处理设施运行不正常的问题。此外,要深入、全面、细致地排查整治其它存在污水直排违法行为的企业和单位。
(三)排查整治涉氯企业环境风险。
重点排查涉氯企业是否加强安全生产管理,完善应急预案;安全监管部门是否加强了企业安全生产监管;公安和交通运输部门是否加强了运输安全的监管;属地政府是否完善了应急预案,乌海市应急办要对应急预案备案进行严格审核。
(四)排查整治重金属污染问题。
加强对各区涉重企业的排查整治,对近年来整治情况开展“回头看”工作。
(五)排查整治部分企业超标排放问题。
重点排查整治我市11家焦化企业废水超标排放及我市在生产的12家焦化企业大部分二氧化硫和烟粉尘不能稳定达标排放现象。此外,要对全市所有排污企业超标排放问题开展深入排查整治。
(六)其他排查整治任务。
一是淘汰落后产能。排查整治“十五小”企业违规生产、死灰复燃问题。排查今年以来查处的“十五小”企业是否已经关停取缔。包钢万腾钢铁公司2台90平米烧结机作为国家减排责任状项目,属于产业政策淘汰的落后产能,至今尚未关停。
二是排查整治危险废物问题。排查各类产生危废的企业是否落实了贮存、利用和处置相关要求,危废转移过程中是否严格执行了五联单制度;相关部门是否进行了全过程监管。
三是排查整治建设项目违法违规问题。对已建成及在建的符合产业政策的未批先建项目,一律立即停止生产、停止建设,限期补办环评手续;不符合产业政策的由当 地人民政府关停、拆除。久拖不验的企业,达到验收要求的要尽快完成验收,限期仍达不到验收条件的一律责令停产整顿。对继续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由属地政府 依法关停、取缔。
四是严厉打击环保违法行为。严肃查处超标超总量排污、恶意排污、篡改伪造监测数据、擅自停运治污设备设施等违法行为。对应建而未建污染物处理设施、擅自投 入生产的建设项目,一律责令停止生产;对排入管网废水超标、影响污水处理厂运行的企业,一律停产治理;对限期治理后仍不能达标排放,由属地政府依法予以关 停。对私设暗管偷排,利用渗井、渗坑等方式排放污水,造成重大或特大污染事故的企业,由属地环保部门移送公安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是加强生态区域保护。重点排查国家级自然保护区西鄂尔多斯自然保护区存在违法企业的问题,是否对自然保护区、饮用水源保护区、重要生态功能区内的违法企业实施了关停取缔,恢复生态环境。
二、工作要求
坚持属地管理、分级负责的工作机制,严格落实属地管理责任,以排查整治新闻媒体关注、上级部门督办、群众反映强烈的环境隐患和重点问题为重点,集中整治和 解决一批重大环境隐患和突出环境问题,从严从重从快打击环境违法行为,有效遏制环境违法行为高发态势,确保全市生态环境安全。
(一)对各区的工作要求。
1. 各区要专门成立环境隐患和重大问题集中排查整治领导小组,于10月15日前,研究制定本区自查、整改工作方案,明确责任领导、整改目标、完成时限等具体要求。
2. 要对本区环境隐患和重大问题再做一次全面自查,坚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要求,全面、细致、深入开展排查,对排查出的问题也要列出清单,并从严从快进 行处置。加大对企业环保措施落实的监督排查力度,强化并严格落实企业的减排和治污主体责任,做到不留死角、不留后患,直至整改到位,及时消除环境隐患,确 保环境安全。
3. 重点对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整改环境隐患和重大问题的通知》(内政办发电〔2014〕57号)中的《全区环境隐患和重大问题督办清单》 (以下简称《清单》)名录逐企逐项进行整改,建立一企一档,细化量化整改措施、完成时限、责任人和监督部门,实行问题销号管理。对整改工作要列出时间表, 倒排工期,从人力物力财力上优先保障。
4. 各区于每月13日、28日向乌海市环保局报送工作进展情况,同时要加大环境信息公开力度,及时向社会公开百日专项行动有关信息。对各区自查认为没有问题或隐瞒不报后经查出的,存在弄虚作假或包庇企业等违法违纪行为,一经查实严肃追责。
(二)对各有关部门的工作要求。
各区政府要进一步完善政府组织领导、各相关部门分工负责的工作机制。环保部门要充分履行监管职责,对各类环境违法行为依法进行查处;发改委要严格执行国家 产业政策,进一步加大产业结构调整力度;经信委要落实淘汰落后产能任务,推进工业燃煤小锅炉整治,推动重污染企业搬迁改造,推进工业企业实施清洁生产;住 建委负责建筑施工扬尘控制等城市环境综合治理工作,加快淘汰城镇供暖小锅炉,加大污水处理设施和配套管网建设力度,加强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监督管理;工商 管理部门要严把市场主体准入关,对无工商手续的企业、小作坊坚决予以取缔;安全监管部门负责深化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重点排查整治晾晒池、尾矿库 和涉氯企业安全隐患;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对无证乱采乱挖、破坏生态等违法问题进行查处,特别是要对自然保护区内违法采矿企业和探矿项目进行清理整顿;水利部 门、环保部门负责对涉及水资源保护、饮用水源地保护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农牧业部门负责完成农业源减排任务;公安部门负责完成国家下达的2014年黄标车 和老旧车淘汰任务,对环保及其他部门移交移送的涉嫌环境犯罪企业立案侦查;商务部门负责完成国家下达的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监察部门负责对工作开展不力、不 作为的公职人员和国企负责人依法依纪追究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三)进度安排。
1. 各区自查和问题整改。各区对照《清单》所列的问题和整改意见,集中开展问题整改,并组织对本地区环境隐患和重大问题进一步开展全面自查。
2. 专项督查。在各区自查的基础上,乌海市督查组赴各区开展不定期督查。对各区整改工作进行重点督办,并对各区重点环境问题开展督查。
3. 验收和问责。对已经完成整改任务、通过验收予以销号;逾期仍不具备验收条件或不能通过验收的,一律责令整顿,同时查明原因,应承担责任的一律进行责任追究;对遗留问题进行归纳梳理,确因自然条件限制无法按期完成整改的可予以一定时间顺延解决,但要明确具体责任部门和单位,并做出整改承诺,整改任务完成后 进行督查;对继续违法违规生产的企业和相关负责人,依法依规移送司法部门处理。
2014年10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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