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奖励办法》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4-10071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发〔2014〕60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4-11-07 00:00:00 | 公文时效 |
现将《乌海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2012〕23号)同时废止。
2014年10月20日
乌海市加快金融业发展的奖励办法
金融是现代经济的核心,金融业对推动经济发展,优化经济结构,增强经济活力,在更高层次上打造自治区西部区域中心城市的服务功能具有举足轻重的作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经济结构调整和转型升级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3〕67号)、《国务院关于加快现代保险服务业的若干意见》(国发〔2014〕29 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的若干意见》(内政发〔2014〕54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金融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3〕87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加强小微企业融资服务支持小微企业发展的指导意见》(发改财金〔2013〕1410号)、《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 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国税局 地税局关于新设金融法人机构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的通知》(内财税〔2009〕646号)等规定,特制订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市依法注册的内资、外资、中外合资的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性贷款担保公司、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产权交易机构等。
二、构建完善的银行业服务体系,形成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中小金融机构、外资银行等类型多样,优势互补的银行业服务体系
1.鼓励各银行在我市设立分支机构。对新引进、新组建银行在滨河区以外区域购买国有资产办公用房,达到一定规模,市财政给予一定比例的优惠,最高不超过2000万元。
2.鼓励各银行在滨河区金融集聚区新建办公用房,财政部门根据以下两种情况进行补贴:
(1)银行独家建设金融业务楼,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市政配套费地方财政可用部分由财政部门补贴银行用于建楼费用,最高补贴2000万元。
(2)银行与企业合作建设办公业务楼,合作双方按所占建筑面积比例分割土地面积,属于银行建设用地所交的土地出让金和城市市政配套费地方财政可用部分由财政补贴银行用于建楼费用,最高补贴2000万元。属于企业部分按相关规定执行。
(3)优化金融机构农区网点布局。支持银行在农区设立网点,各区政府为农区金融机构免费提供经营场所。
3.自2013年1月1日起,在我市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包括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保险公司、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法人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企业所得税乌海地方分享部分,由财政部门全部补助金融机构。
4.大力发展农区普惠金融。落实《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规定,对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 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的新型农村金融机构,按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开展金融服务“村村通”工程,采取自助服务终端、助农取款、汇款、转账服务和手机支付等多种形式,提供简易便民金融服务,各区政府给予一定经费补贴。
5.按照《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规定,对我市设立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含县级市、区、旗)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6.鼓励货币信贷稳定增长,为乌海经济增长和产业结构优化升级提供信贷支持。
(1)市金融办每年要举行 4 次以上银企对接会,建立起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发挥“中小企业融资孵化园”的作用,搭建银企定期信息交流和融资对接平台,推动重点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
(2)金融机构对我市小微企业贷款增量达到 2 个不低于,即满足小微企业贷款增速不低于各项贷款平均水平、增量不低于上年同期水平的,每新增1亿元贷款,奖励10万元。
(3)除小微企业外,银行每年在我市新增短期贷款 1 亿元,用于我市项目建设,市财政奖励5万元;新增中长期贷款1亿元,用于我市项目建设,市财政奖励10万元。
三、鼓励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营造有利于企业上市的发展环境
1.市金融办要建立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项目库。按照股权融资和债权融资类型,分别建立我市多层次资本市场融资项目库,以名单制形式向各金融机构推荐。对上市培育企业研究确定工作重点和具体指导措施,建立中介机构、投资机构数据库并向有关部门和企业开放。积极同自治区专家团队对接,鼓励和引导证券公司、会计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培育机构开展融资项目筛选评估,组织企业和证券公司开展融资项目对接。对经区政府推荐进入上市孵化库的拟上市企业,与券商签订协议后给予 100 万元的费用补贴。
2.积极引进资本市场中介组织入驻我市。对资本市场中介组织在我市新设机构,市金融办协助办理相关手续,房租及企业高管经批准享受银行业相关优惠政策。
3.政府重奖成功上市企业。按融资额的0.5%给予费用补贴,最高不超过300万元,其中在企业与券商签订辅导协议后拨付100万元,在上市发行申请材料申报后拨付 100 万元,在发行审核通过后拨付100万元。
4.鼓励银行间交易协会等支持我市企业直接融资,逐步扩大非公有制企业集合票据、集合债券、集合信托和中期票据、短期融资券等发行规模和资产证券化,用于我市项目投资的部分市财政按新增贷款奖励办法给予奖励,最高奖励不超过100万元。
5. 鼓励证券公司在我市开展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业务,促进证券业发展壮大。转让上市公司限售股的证券公司上缴的个人所得税缴入乌海地方国库部分(纳税额扣除中央、自治区分成部分和代扣代缴手续费部分),区财政根据规模按一定比例奖励给纳税人。
四、鼓励股权投资基金业发展
1.市工商局对股权基金公司和基金管理公司给予工商注册登记的便利,符合条件的股权基金和管理公司可以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基金”或“投资基金”,市金融办、市发改委组成“乌海市股权投资基金”联席办公室,对全市股权投资基金进行备案管理和日常监管。基金管理公司由市金融办进行监管。合伙制股权基金不作为所得纳税主体,采取“先分后税”方式,由合伙人分别缴纳个人所得税或企业所得税。
2.支持设立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产业引导投资基金、并购基金等参与我市的企业兼并重组和重大项目投资;支持符合条件的创业投资企业、股权投资企业、产业投资基金发行企业债券,专项用于投资小微企业,给予和银行业新增贷款同样的奖励。
五、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
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规模、创新产品、深化服务,全面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重点为高成长、自主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其发展壮大。
1.引导政策性融资性担保机构加强企业制度建设。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内部规章建设,严格业务流程控制,加强在保业务的后续跟踪管理。企业法人治理结构不健全,管理制度不完善、不落实,运作不规范的担保机构,不得享受有关扶持政策。
2.市经信委优先帮助融资性担保机构争取自治区和国家的专项资金支持。争取国家试点担保机构资格,落实相关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3.加大风险损失补偿力度。企业申请融资担保经三区政府审核后推荐,三区财政列专项风险补偿资金,若遇代偿损失,所在区的风险补偿资金与担保公司各承担50%的代偿损失。
4.融资性担保公司联合担保、再担保支持企业融资,按照年度担保额给予一定奖励。
六、建立健全融资服务机制,构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
1.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各类保险基金为我市项目建设或中小企业发展投资,给予和银行业新增贷款同样的奖励;保险公司在我市全年理赔额达到 5000万元,奖励5万元;每增加1000万,奖励1万元。
2.发挥保险管理功能,完善社会治理体系。强化政府引导、
市场运作、立法保障的责任保险发展模式,把与公众利益关系密切的环境污染、食品安全、医疗责任、医疗意外、实习安全、校园安全等领域作为责任保险发展重点,探索开展强制责任保险试点。积极发展企业财产保险、工程保险、机动车辆保险、家庭财产保险、意外伤害保险等,增强全社会抵御风险的能力。到 2020年保险密度(保费收入/总人口)达到3500元/人,保险的社会“稳定器”和经济“助推器”作用得到有效发挥。
3.加快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通过改制、重组、引进等方式,发展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性贷款担保公司、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产权交易机构等金融服务机构,推动金融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各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为我市项目建设或中小企业发展发放贷款或股权投资给予一定奖励。
4.全面推行“诚信乌海”体系建设。一是加强企业信用建设。以完善信贷、纳税、产品质量、合同履约、劳动保障、知识产权的信用记录为突破口,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大诚信信息披露力度,深化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鼓励企业在采购、销售、招投标、投资合作中使用信用产品,推动企业健康有序发展。二是加强个人信用建设。建立健全以企业法定代表人、律师、注册会计师等为重点人群的信用档案。在此基础上,探索建立以公民身份证号码为基础的个人信用联合征信数据库,实现个人信用信息发布、查询的社会化。
5.对信用服务机构在年检、税费缴纳等方面给予优惠政策。 引导金融机构在信贷审批、信用担保、信用工具投放等方面使用信用产品和服务。
七、实施金融人才战略,加强金融人才的引进和培养加强金融人才队伍建设。把金融人才队伍建设作为提高金融业发展水平的主要动力,鼓励和吸引各类高层次金融人才到我市发展。集中力量抓好以高层次人才为核心的各类金融专业人才队伍建设,重点引进和培养一批以优秀金融企业家为代表的金融领军人才,使乌海成为吸引各类金融人才的高地。
八、本办法由市金融办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实施,原《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优惠政策暨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发〔2012〕23号)同时废止。本办法有效期为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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