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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13-2014年退役士兵安置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4〕47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4-10078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4-11-12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2013-2014年退役士兵安置意见》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4〕47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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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2013-2014年退役士兵安置意见》印发给你们,

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4116

 

乌海市20132014年退役士兵安置意见

 

为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 2013 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348号)、《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度退役士兵接收安置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41号)精神,为确保我市退役士兵安置工作顺利进行,圆满完成我市安置任务,结合我市实际,提出退役士兵安置方案。

一、政府安置就业对象

(一)2013年度安置对象。

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2012年冬季退出现役士兵符合下列条件且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由政府安排工作:

1. 服现役满12年的士官;

2. 服现役期间平时荣获二等功以上奖励或者战时荣获三等功以上奖励的士兵;

3. 因战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 烈士子女士兵。

2012年冬季退出现役的士兵符合下列条件,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的,根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53条第三款规定,可以选择由政府安置工作或者以自谋职业的方式安置:

1. 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 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士官;

3. 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兵;

4. 从城镇(非农业户口)青年中征集入伍或者 2008 年从高校应届毕业生中征集入伍以及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且不复学的士兵。  

2013年我市共接收2012年冬季退役的士兵154人。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150 人,自主就业退役士兵 4 人。其中退役士兵中报自治区安置办批准安置的条管单位退役士兵42人,神华集团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系统安置的退役士兵29(申请自谋职业1人),包钢集团乌海矿业公司 2 人(申请自谋职业 1 人),市属单位安置的退役士兵9人(申请自谋职业3人),属三区安置的退役士兵68人(海勃湾区56人、乌达区8人、海南区4人)。

(二)2014年度安置对象。

2014 年是贯彻落实《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及配套法规政策,加快建立新型退役士兵安置制度的重要一年,按照自治区安置工作要求,除符合《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29条规定的四种情况外,依据《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第 53 条第三款规定,2011111日前入伍、2013 年冬季退出现役的下列士官,如退役时未选择自主就业安置,可以选择由政府安置就业或者以自谋职业方式安置:

1. 服现役满10年、11年符合全程退役条件的士官;

2. 直接从非军事部门招收的服现役满上士军衔规定年限的士官;

3. 因公致残被评定为5级至8级残疾等级的士官;

4. 从城镇青年(非农户籍)中征集入伍或者从高校在校大学生中征集入伍的士官(退役后不再复学)。

2014年度我市共接收2013年冬季退役士兵180人,其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170人(海勃湾区104人、乌达区42人、海南区22人),共需发放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955万元。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  12人,其中退役士兵中报自治区安置办批准安置的条管单位退役士兵2人(申请自谋职业1人),神华乌海能源有限责任公司 1 人,市属单位安置的退役士兵 2 人,属三区安置的退役士兵7人(海勃湾区4人、乌达区3人)。

2005 年—2011 年全市未安置退役士兵共 97 人,其中:市本级16人、海勃湾区61人、乌达区9人、海南区11人。

二、安置要求

(一)国有企业在新招职工时,应拿出不少于招录人员数量10%的工作岗位,择优招录符合安置条件的退役士兵。任何部门任何行业不得下发针对退役士兵的歧视性文件,不得限制或禁止下属单位接收安置退役士兵。

(二)承担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的单位应当按时完成市政府下达的安排退役士兵工作任务,在退役士兵安置工作主管部门开出介绍信 1 个月内安排退役士兵上岗,并与退役士兵依法签订期限不少于3年的劳动合同或者聘用合同。依法合理确定工资福利,做好社会保险关系接续,保证享受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的同等待遇,服现役10年以上的退役士兵,接收单位应当与其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

(三)非因退役士兵本人原因,接收单位未按照规定安排退役士兵上岗的,从安置部门开出分配介绍信之日起,要按照不低于本单位同等条件人员平均工资 80%的标准逐月发给退役士兵生活费至其上岗为止。

(四)符合安排工作条件的退役士兵无正当理由拒不服从安排工作的,视为放弃安排工作待遇,按社会灵活就业人员对待,在待安排工作期间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取消其安排工作待遇。

(五)要严格发放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要按照国家和自治区安置改革要求,对《退役士兵安置条例》实施后,我市接收的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及时发放地方经济补助。各区要按照自治区有关规定,结合实际及时制定发放办法。安排调整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力度。务于11月底前将地方经济补助一次性发放到退役士兵手中。

(六)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标准,义务兵按实际服役年限计发,年标准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获得荣誉称号或立功者,按部队退役金增发比例增发;自主就业退役士官(包括直招士官)在义务兵两年经济补助基础上,按其士官服役实际年限增发,年增发标准为:同年度自主就业退役义务兵地方经济补助年标准的 10%。如符合政府安排工作条件,未在部队选择自主就业而在地方选择自谋职业,服役满12年士官和义务兵(包括复员士官)的补助标准应分别不低于其退役上年度当地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5倍和2倍。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地方经济补助金,按属地管理的原则,由各区民政局负责发放。

(七)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除国家限制行业外,自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起 3 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行政事业性收费,自其领取税务登记证起3年内,限额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和个人所得税,限额标准为每户每年8000元,最高上浮20%。对接收安置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的企业,按实际新接收退役士兵人数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费、教育附加费和企业所得税,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4000元,最高可上浮50%。对有创业能力的退役士兵,可给予5万元的小额担保贷款,从事微利项目的给予财政贴息。

(八)鼓励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由本人向市、区两级安置部门提出自谋职业书面申请,填写《城镇退役士兵自谋职业审批表》,经批准后,由市、区人民政府发给自谋职业一次性经济补助金。

发放标准为:1.退役义务兵5.2万元;2.一期士官5.8万元;3.二期士官 6.5 万元;4.三期士官 7.2 万元。5.伤病残退役士兵自谋职业的,以上述标准为基数,从七级起每高一个伤病残等级增加 4000元,安置部门不再为其安排工作。

(九)安置部门要积极有效地做好退役士兵培训工作,通过多种形式,大力宣传教育培训的重要作用、基本原则、主要政策及方法步骤等,让退役士兵充分理解此项政策的重大意义,从而积极主动参加培训。承训学校要创新教育培训内容和形式,建立校企合作培养机制,推行“订单式”培训,切实提高退役士兵自主就业和创业能力。

(十)在今后的“双拥模范先进单位”评比中,对未完成安置任务的单位,一律不得评为“双拥模范先进单位”。

(十一)各区安置任务,由各区人民政府负责制定分配方案、组织实施并报市安置办公室备案。

(十二)市政府督查室同市安置部门将对近年来退役士兵安置情况进行督查,以保证安置圆满落实。

三、组织领导

各区、各部门、各单位要按照中央关于改进工作作风的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和《退役士兵安置条例》等法律法规及国务院、中央军委有关通知要求,加强领导,严密组织,以务实的态度,全力做好退役士兵安置工作。

(一)各区人民政府要将退役士兵安置工作列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及时研究解决相关问题。

(二)各区人民政府要将自主就业退役士兵经济补助经费、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经费、符合安置条件退役士兵待安排工作期间生活补助费纳入财政预算,保障所需经费按时足额到位。

(三)各区人民政府要采取扎实有效措施,对违反安置法律法规,特别是拒绝接收政府下达的安置任务和歧视、损害退役士兵合法权益的单位、个人,依法予以处罚,以维护退役士兵安置法律法规和政策的严肃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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