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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行政权力梳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发〔2014〕65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4-10081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4-12-02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乌海市行政权力梳理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乌海政发〔2014〕6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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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滨河新区管委会,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现将《乌海市行政权力梳理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20141117

 

乌海市行政权力梳理工作实施方案

为了进一步规范政府行政行为,提高行政效能,提升服务质量,为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的政务环境,根据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决定和《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做好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的通知》(内政发〔201480号)的要求,市政府办公厅下发了《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许可项目梳理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432 号),目前已完成了全市范围内的行政许可项目的梳理审核工作。市政府决定,按照职权法定、简政放权、公开行政的原则,推进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法定化,立即组织开展除行政许可项目之外的其他行政权力梳理工作,全面推进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建立健全权责明确、分工合理、运转高效的行政权力体系,加快建设职能科学、权责法定、执法严明、公开公正、廉洁高效、守法诚信的法治政府。特制定如下实施方案:

一、行政权力梳理工作的目标和要求

(一)总体目标。

2014年底,完成全市行政许可项目的梳理、审核和确认工作;2015 年底,完成市级除行政许可项目之外的其他行政权力的梳理审核工作,推行市级行政权力清单制度,依法公开权力运行流程;2016年,在全市范围内推行行政权力清单制度,实现“法定职权必须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和“行政权力进清单,清单之外无权力”。

(二)工作要求。

行政权力梳理工作涉及面广、专业性强、工作任务重、时间要求紧,三区政府、市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按照行政效能建设的总体要求,由“一把手”负总责,分管领导抓落实,制定专人具体负责。涉及两个以上部门职权交叉事项时,相关部门要从大局出发,加强协调配合,确保此项工作按时、高质量完成。严肃工作纪律,对故意漏报、瞒报、不如实提供情况的,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市政府法制办牵头组织并加强工作指导,负责对各权力事项的审核确认;市政府督查室负责组织开展工作进展情况的督促检查;市编制办公室、市政务服务中心要结合各自的职能职责,主动参与、配合工作,在“三定方案”梳理、行政审批事项的程序优化和流程再造等工作上同步跟进。

行政权力梳理工作和建立健全权力清单制度,纳入全市政府绩效考核、依法行政考核的重要内容。

二、行政权力梳理的工作步骤

全市行政许可项目的梳理审核工作已经完成,本《实施方案》工作步骤主要针对的是除行政许可项目之外的其他行政权力的梳理。

(一)第一阶段:自行梳理和自行审核阶段(2014121日至2015228日)。

1.各部门按照行政权力事项分类标准逐项梳理,分类填写行政权力事项梳理表(详见附件 1、附件 2),绘制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详见附件3),编制行政权力服务指南(详见附件4)。

2.各部门法制工作机构和相关机构对本部门梳理出的行政权力事项进行逐项审核,依据不足的予以取消,定性不准的予以纠正,流程不规范的予以规范,服务指南不完善的予以完善。

(二)第二阶段:审核确认阶段(201531日至2015731日)。

1.市政府法制办对各部门报送的梳理结果进行初次审核,就审核中遇到的具体问题与有关部门商榷,提出建议。

2.初次审核结果通报各部门,由各部门结合审核建议对本部门的行政权力梳理结果进行修订和确认,确认后再次报送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第二次审核。

3.第二次审核通过后,形成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行政权力服务指南。由市政府法制办通报各部门,各部门确认无误后在本部门的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征集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公示期为15天。

(三)第三阶段:权力公布阶段(201581日至20151031日)。

公示期满后,各部门汇总相关意见和建议并进行相应的处理,将结果报送至市政府法制办进行第三次审核。审核通过后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行政权力服务指南,由市政府法制办报市人民政府审定并予以公布。各部门按照市人民政府公布的行政权力事项目录、行政权力运行流程图和行政权力服务指南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要根据本实施方案的要求,结合各地实际,同步开展本区的行政权力梳理工作。

三、行政权力梳理的标准和依据

(一)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人违反行政法律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给予人身的、财产的、名誉的及其他形式的法律制裁的行政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的规定,行政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所得、责令停产停业、暂扣或者吊销许可证、暂扣或者吊销执照、拘留等。只有法律、法规和规章可以设定行政处罚。

(二)行政强制措施。是指行政机关在行政管理过程中,为制止违法行为、防止证据损毁、避免危害发生、控制危险扩大等情形,依法对公民的人身自由实施暂时性限制,或者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财物实施暂时性控制的行为。行政强制措施的种类包括:限制公民人身自由(强制拘留、强制戒毒、强制扣留、强制管束、强制约束、强制隔离、强制治疗等);查封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扣押财物;冻结存款、汇款;其他行政强制措施。只有法律、法规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措施。

(三)行政强制执行。是指行政机关或者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对不履行行政决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强制履行义务的行为。行政强制执行的方式包括:加处罚款或者滞纳金;划拨存款、汇款;拍卖或者依法处理查封、扣押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排除妨碍、恢复原状;代履行;其他强制执行方式。只有法律可以设定行政强制执行。

(四)行政确认。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审核、鉴定,给予认定、证明并予以宣告的行为。例如: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医疗事故责任认定、伤残等级认定、对结婚或离婚的认定、房产证明的认定、对重大安全事故的技术鉴定、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等。行政确认应当有法律、法规、规章、自治区人民政府和国务院各部委的规范性文件作为依据。

(五)行政给付。是指行政机关对公民在年老、疾病或丧失劳动能力等情况或者其他特殊情况下,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定,赋予其一定的物质权益或与物质有关的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给付主要包括:抚恤金、社会养老金、医疗保险金、生育保险金等社会救济金、自然灾害救济金等。

(六)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符合法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给予物质奖励或精神奖励的行为。行政奖励主要分为直接奖励和间接奖励两大类;一是由政府直接向行政相对人发放的奖励,如科学技术奖励、节约能源奖励、消防奖励、植树造林奖励、见义勇为奖励等;二是政府赋予相对人一种特定的荣誉或者权益,作为一种变相或是间接的奖励,如政府对特定纳税人给予的税收减免,对投资人给予的土地减价政策,对宾馆酒店的星级评定,对企业或产品的特殊荣誉认定(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绿色食品认证)等。

(七)行政征收。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收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租住的财产权益的行为。行政征收主要分为:税收征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对实物(如土地、房屋)的征收三类。行政征收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

(八)行政监督检查。是指行政机关或者法律法规授权组织依法对行政相对人遵守法律、法规、规章及具体行政处理决定的情况,采取的强制性调查或了解的行为。例如:交警在道路上对机动车进行的检查,税务部门对纳税人进行的税务检查,消防部门对重点防火单位进行的消防检查。行政监督检查应当有法律、法规或者规章作为依据。

(九)其他行政权力。指除上述八类和行政许可权力以外的其他依法设定的行政权力事项。

四、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

三区和市府各部门要按照《国务院关于清理国务院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发〔201416号)要求,结合行政权力梳理工作,对本级政府部门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进行细致甄别清理。属于内部审批的,不在此次清理范围内,不得认定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属于本级初审、上级终审的行政许可项目,不得认定为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属于行政确认、行政给付、行政奖励等的,分别归入相应类别。如无法归入任何类别,又属于面向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审批事项,有国务院部委规章作为依据的,填写《以国务院部委规章作为依据的非行政许可审批项目梳理表》(详见附件5),并提出处理意见后报送市政务服务中心,由市政务服务中心征求意见后汇总报送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市政府法制办审核后报送自治区法制办;没有国务院部委规章作为依据的,予以取消。按照国务院要求,今后不再保留“非行政许可审批”这一审批类别。

市政府各部门报送的所有材料必须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同时一并报送电子文本)。

联系单位:市政府法制办(市行政中心A937)。

人:武      

联系电话:3998955    3998956

邮箱:fzbwhs@163.com

工作交流群:36408345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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