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三公”经费管理的意见(乌海政发〔2014〕66号)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4-10086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4-12-04 00:00:00 | 公文时效 |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及自治区关于厉行节约、反对奢侈浪费的相关要求,进一步规范“三公”经费管理,严格控制“三公”经费支出,现提出如下意见:
一、严格控制压缩“三公”经费支出
认真落实自治区《关于坚持厉行节约抓好财政节支工作的通知》(内政办发〔2013〕67号)的要求,市本级各部门、单位2014年“三公”经费实际支出要 在2013年决算的基础上压缩10%以上。对未按规定比例压缩“三公”经费的部门、单位,在编制2015年部门预算时,市财政局对未压缩部分相应扣减部 门、单位基本公用经费或专项业务费预算安排。2015年各部门、单位“三公”经费安排要在2014年部门预算的基础上按照10%的比例进行压减。从 2016年起,未来3年“三公”经费预算安排实行零增长,并严格控制年度内“三公”经费预算追加,努力缩小“三公”经费预算数与实际支出数的差距。
(一) 严格控制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维护费支出。
认真落实《乌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规定,加强公务用车编制管理,严格按照公车编制安排预算经费,公务购车经费不得超出预算安排,不 得动用其他项目预算经费用于公务购车支出。制定公车运行费用定额标准,逐步实行财务单独列项和单车费用定额核算制度。加大对公车“定点保险、定点维修、定 点加油”的监督检查力度,原使用现金结算的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必须按规定使用公务卡结算。严格公务用车政府采购管理,努力降低购置成本。市财政局要加强 对公务用车资产的管理。市审计局要对公务用车购置及运行经费进行专项审计。按照国家、自治区相关要求,认真做好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研究公务用车货币化 改革。
(二)严格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
认真落实《内蒙古自治区加强党政干部因公出国(境)经费管理暂行办法》(内财行〔2009〕68号)、《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 外事办公室关于转发财政部外 交部〈因公临时出国经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内财行〔2014〕23号)的规定,实行经费审批与任务审批联动,从源头上控制因公出国(境)经费支出。进一 步完善因公出国(境)经费预算管理,经费预算实行零增长,各部门、单位不得超计划、超预算出访,不得接受或变相接受企事业单位资助,或向同级机关、下级机 关和下属单位摊派、转嫁费用。财政、审计、外事等部门要加强协调配合和监督检查,全面梳理和完善外事管理政策法规及工作制度,认真抓好贯彻执行。
(三)严格控制公务接待经费支出。
认真落实中央、自治区和《乌海市委办公厅 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本级党政机关公务接待管理办法〉的通知》(乌党办发〔2014〕23号)的规 定,市本级各部门、单位不得擅自扩大公务接待范围或随意提高接待标准,实行接待费用预算管理,严格执行公务接待经费开支标准。公务接待活动必须按规定使用 公务卡结算,严禁以会议和培训等其他名义列支公务接待费用,强化公务接待支出管理。
二、加强“三公”经费管理制度建设
(一)科学化、规范化管理“三公”经费预算。建立健全机构编制与经费预算衔接机制,完善基本支出定员定额标准,逐步将公共财政预算、政府性基金预算专项资 金全部细化到具体项目和具体单位,严禁各部门、单位将专项业务费挪用于“三公”经费,严格控制部门按规定留用的专项资金用于“三公”经费,严格控制行政成 本增长幅度。规范预算调整程序,严格控制年度执行中一般性支出预算追加。完善非税收入收缴管理制度,逐步实行财政票据电子化网络管理方式,形成非税收入征 管全程在线监控。
(二)规范公务卡支出报销结算行为。严格按照《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公务卡报销结算的通知》(乌财办〔2013〕68号)和《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 加强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和国有公益性企业财务内部控制及规范财务报销程序的通知》(乌海政办字〔2014〕50号)的规定,进一步深化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改 革,扩大公务卡结算范围,对各部门、单位的办公费、差旅费、公务接待费、公务用车运行维护费、会议费等要使用公务卡结算,提高公务支出透明度,控制预算单 位现金流量与现金风险。严禁无预算、超进度、超标准、超范围支付的行为发生,努力降低行政运行成本。
(三)加大监督检查力度。继续开展“小金库”治理工作,严禁截留隐匿各项收入、私设小金库和账外账,注重从资金来源上堵塞漏洞。定期对“三公”经费的使用 情况开展专项审计,查看各部门、单位是否真正做到“只减不增”,坚决防止变通、挤占、挪用、损失浪费和转移资金支付渠道等违规违纪现象的发生。市本级各部 门、单位都要建立“三公”经费管理台账,将“三公”经费支出完成情况纳入部门年度考核范围。对于检查中发现或群众举报的各类违规违纪行为,要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严厉查处。
三、深入推进“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深入推进地方预决算公开工作的通知》(内财预〔2014〕405号)要求,进一步贯彻落实“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 工作,促进预算制度管理改革,保证“三公”经费预决算公开工作顺利开展。 2014年市本级各部门、单位都要公开“三公”预决算,全面接受社会监督。
各区、各部门、单位要按照本意见精神,抓紧制定本地区、本部门、单位的具体实施意见。
2014年1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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