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煤矿(煤堆)火点治理阶段性验收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18-10012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政府文件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18-04-10 09:35:09 | 公文时效 |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有关部门,神华乌海能源公司: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煤堆)火点治理验收工作通知》(内煤局字〔2017〕240号)要求,我市制定了《乌海市煤矿(煤堆)火点治理阶段性验收工作方案》,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8年2月9日
乌海市煤矿(煤堆)火点治理
阶段性验收工作方案
根据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第41项,乌海市煤矿(煤堆)火点341处,其中,洗选煤企业矸石堆场煤矸石自燃点209处,煤矿、铁矿及治理项目排土场自燃点94处,露天煤矿及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煤层自燃点38处。经过近两年的治理,截止2017年12月底,已完成火点治理318处。按照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煤堆)火点治理验收工作通知》(内煤局字〔2017〕240号)要求,须对已完成治理火点进行阶段性验收工作,为确保验收工作的顺利实施,现制定如下方案。
一、 验收任务
对已完成治理的318处煤矿(煤堆)火点进行验收,其中,洗选煤企业矸石堆场煤矸石自燃点209处,煤矿、铁矿及治理项目排土场自燃点94处,露天煤矿及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煤层自燃点15处。
二、 任务分工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国土资源厅、环境保护厅、水利厅《关于印发〈煤矿(煤堆)火点综合治理联合推进工作机制〉的通知》(内经信煤资环字〔2017〕263号)要求,按照“谁审批、谁监管、谁验收”的原则,市环保局组织洗选煤企业煤矸石自燃点治理验收工作,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排土场自燃点治理验收工作。
煤矿、采空区项目治理责任主体组织煤层自燃点(煤田火区)治理验收工作。
(一)洗选煤企业煤矸石自燃点治理验收。全市洗选煤企业209处煤矸石自燃点治理验收工作由市环保局制定验收方案,牵头组织验收。市环保局完成验收后,将验收情况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排土场自燃点治理验收。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市国土、环保、安监、水务、各区煤炭、国土、环保等部门联合开展94处排土场自燃点治理验收。
(三)煤矿、采空区项目治理责任主体(采矿权人为煤矿治理责任主体)组织对本矿、本项目煤层自燃点治理进行验收,并对验收结果负责;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四)煤矿(煤堆)火点验收工作完成后,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报请自治区煤炭工业局抽查复核。同时,将验收结果反馈市环保局,作为中央环境保护督察整改材料留存,实现信息共享互通。
三、组织领导
为加强排土场、煤层自燃点验收工作的组织领导,成立验收领导小组。
组 长: 李春晓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主任
副组长: 徐 平 海勃湾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延文龙 乌达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张丁未 海南区区委常委、副区长
王金平 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副总经理
李俊峰 市环境保护局副局长
张卫东 市国土资源局总工程师
李和平 市水务局副局长
胡应龙 市安监局副局长
崔 智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副调研员
成 员:市经信委、环保局、国土资源局、安监局、水务局、各区煤炭、环保、国土等部门和神华乌海能源公司相关人员。
排土场自燃点验收工作采取专家组负责制,由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聘请相关专家组成专家组,开展具体验收工作,并对验收结果负责。
四、验收标准
(一)洗选煤场煤矸石自燃点、排土场自燃点熄灭标准:明火熄灭、无冒烟、不存在蓄热积聚现象。
(二)煤层自燃点(煤田火区)熄灭标准:参照《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煤田火灾灭火规范>和<煤田灭火综合定额(2008年基价)的通知》(国能煤炭〔2010〕271号)要求执行。
五、验收程序
(一)排土场自燃点治理验收
1.排土场自燃点治理责任主体(无主排土场治理责任主体是区政府)完成治理后,分别向各区政府、神华乌海能源公司上报自燃点治理自评报告和验收申请。各区政府、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对资料进行审核,组织初验工作。初验合格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验收。
2.各区政府、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建立健全项目验收台账(自评报告、照片、影像资料等),做好验收资料准备工作。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现场验收。
4.专家组出具验收报告。
(二)煤层自燃治理验收
1.煤矿、采空区项目治理责任主体组织本矿、本项目煤层自燃点(煤田火区)治理验收工作。企业应聘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验收标准和要求开展阶段性验收,出具验收报告。
2.治理责任主体分别向各区政府、神华乌海能源公司上报验收申请,各区政府、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对资料进行审核并组织初验。初验合格后,报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验收。
3.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相关部门对验收活动和验收结果进行监督核查。
六、验收时间
(一)排土场自燃治理验收:2018年1月26日-3月31日
(二)煤层自燃(火区)治理验收:煤矿、采空区项目于2018年9月底前完成煤层自燃(火区)治理验收。
七、工作要求
(一)各区政府、神华乌海能源公司是辖区火点治理第一责任人,要认真落实中央环境保护督察反馈意见整改工作,高度重视火点治理阶段性验收工作,严格落实治理主体责任。市经信委、国土资源局、环保局、水务局等部门密切协作,加强联动,推进煤矿(煤堆)火点治理验收工作顺利开展。
(二)按照“先灭火、后生产,不灭火、不生产”的原则,排土场自燃治理验收工作作为春节后企业开(复)工验收的条件之一。排土场自燃治理未达到验收标准、验收不合格或未申请验收的企业,节后不予开(复)工验收。煤矿、采空区项目2018年9月底前未完成煤层自燃(火区)治理验收的,停供火工品,停止采煤(剥挖残煤)、剥离施工作业。
(三)我市地质气候条件特殊,加之治理技术限制,排土场自燃治理过程中会出现新的自燃点或者复燃,各区政府、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必须加大工作力度,坚持“立行立改”,发现一处及时治理一处。同时,对新自燃点和复燃点建立台账,加强动态管理。各部门根据各自职责,加大监管力度,持续推动煤矿(煤堆)火点治理工作。
附件:1.《关于加强煤矿(煤堆)火点治理验收工作通知》
(内煤局字[2017]240号)
2. 洗选煤企业煤矸石自燃点、排土场自燃点和煤层自燃点治理验收清单
3. 排土场自燃点验收报告
附件1
附件2
排土场自燃点治理验收清单
神华 |
神华路天矿业有限公司 |
9 |
6.57 |
2016年12月 |
|
黄白茨煤矿 |
5 |
5.6 |
2016年12月 |
|
|
五虎山煤矿 |
4 |
3.05 |
2016年12月 |
|
|
神华露天煤矿三采区 |
13 |
15 |
2016年12月 |
|
|
小计 |
31 |
30.22 |
|
|
|
海勃湾区 |
棋丰煤矿 |
2 |
0.7 |
2016年6月 |
|
源通煤矿 |
1 |
0.5 |
2016年12月 |
治理主体:内蒙古源通长富煤业有限责任公司 |
|
平沟河道治理 |
1 |
0.8 |
2016年12月 |
|
|
长虹沟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 |
1 |
0.8 |
2016年12月 |
|
|
德晟骆驼山采空区治理项目 |
1 |
0.8 |
2016年12月 |
|
|
万晨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 |
1 |
0.8 |
2016年12月 |
|
|
毛盖图无主排土场 |
1 |
0.8 |
2016年12月 |
治理主体:海勃湾区政府 |
|
海美斯高岭土矿附近无主排土场 |
5 |
4.8 |
2016年12月 |
||
小计 |
13 |
10 |
|
|
|
乌达区 |
建安煤矿 |
3 |
5.5 |
2016年12月 |
|
苏海图小铁帽子采空区治理项目 |
4 |
0.2 |
2016年12月 |
|
|
五虎山井田南部采空区治理项目 |
5 |
0.3 |
2016年12月 |
|
|
小计 |
12 |
6 |
|
|
|
海南区 |
滴沥帮乌素隆昌煤矿 |
2 |
0.9 |
2016年10月 |
|
广远宝成煤矿 |
4 |
0.16 |
2016年12月 |
|
|
中能东方红煤矿 |
2 |
0.05 |
2016年6月 |
|
|
万源露天 |
7 |
0.4 |
2016年12月 |
|
|
东风前矿八号井 |
4 |
0.9 |
2016年12月 |
治理主体:君正东风露天煤矿 |
|
新能源煤矿 |
2 |
0.2 |
2016年12月 |
|
|
白音乌素煤矿采空区治理项目 |
5 |
19 |
2016年12月 |
原君正灭火工程形成的排土场自燃 |
|
公乌素一号采空区治理项目 |
2 |
0.5 |
2016年12月 |
监管主体:市国土资源局 |
|
黑猫三精 |
1 |
0.8 |
2016年12月 |
||
二贵沟铁矿 |
6 |
2.5 |
2016年12月 |
||
老石旦无主排土场 |
3 |
0.8 |
2016年12月 |
原老石旦灭火工程形成的排土场自燃 |
|
小计 |
38 |
26.21 |
|
|
|
合计 |
94 |
72.43 |
|
|
露天煤矿(煤矿采空区灾害治理项目)
煤层自燃治理验收清单
附件3
排土场自燃(火点)治理验收报告
验收时间 年 月 日
项目名称 |
|
隶属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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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土场位置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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排土场数量(个) |
|
应治理自燃点(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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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依据 |
内蒙古自治区煤炭工业局《关于加强煤矿(煤堆)火点治理验收工作通知》(内煤局字[2017]240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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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标准 |
1、 自燃点熄灭标准:治理后明火熄灭、无冒烟、不存在蓄热积聚现象。 2、 资料齐全完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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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情况 |
治理 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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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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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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验收结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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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
(照片、定位测温记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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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家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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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负责人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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续页:
区政府分管区长 (神华乌海能源公司分管领导)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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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合验收部门人员签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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区政府验收人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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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
|
|
市国土资源局 |
|
|
市环境保护局 |
|
|
市安监局 |
|
|
市水务局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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