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全市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3089/2024-06535 | 发文字号 | 乌海政办发〔2000〕29号 | ||||||
| 发文机构 | 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 信息分类 | 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 | ||||||
| 主题分类 | 人力资源、公共服务 | ||||||||
| 成文日期 | 2000-08-31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00-08-31 16:52:45 | 公文时效 | 废止 | ||||
各区人民政府,市劳人局、财政局、就业局:
为提高失业保险的统筹保障能力,增强失业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切实保障失业职工的基本生活,按照国务院《失业保险条例》及《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十三条“失业保险基金在设区的市实行全市统筹”之规定,市政府 决定从2000年7 月1日起,我市的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失业保险基金的上解
市、区失业保险机构设基金收入和支出两个专户,三个区将收缴的基金全部存入收入专户,并在每季末五日内将本季度收缴的失业保险金全部上解市级失业保险基金收入帐户,由市失业保险机构统一存入市财政专户。三个区不得以任何理由从收入户中列支基金。
二、失业保捡基金的支出
失业职工的登记、管理、救济金发放仍由区级失业保险机构经办。失业职工的接收和救济金的发放及每季度前提交的支付计划,经上级失业保险机构审核批准后报财政,拨付基金到支出户。
三、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费用的提取
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失业保险实施办法》第十条规定,用于失业人员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补贴费用不得超过统筹地区上年度收缴失业保险费总额的15% 。各区经办部门要严格按照《关于印发失业人员职业培训费职业介绍费补贴审批表的通知》(内就服险字〔2000〕13 号)文件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在基金中列支。
四、失业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等后,原机构、人质不变,失业保险基金财务帐务处理仍按《社会保险基金财务制度》(财社字〔1999〕60 号)文件执行,报表编制仍桉过去操作办法编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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