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撤销鲁运物流(内蒙古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公告 | ||||||||
索 引 号 | 发文字号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办理结果 | |||||||
概 述 | 关于撤销鲁运物流(内蒙古有限公司)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的公告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4-12-04 16:20:10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根据《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十四条“被许可人未在承若期限内落实专用车辆、设备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第十五条“被许可人未在承若期限内按照承若聘用专职安全管理人员、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和押运人员的,原许可机关应当撤销许可决定,并收回已核发的许可证明文件”。依据上述规定,决定撤销你(单位)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同时注销《道路运输经营许可证》。(编号:乌字150303002770号)要求所属企业在15日内将《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证》及车辆《道路运输证》正、副本交回原发证机关,逾期不交回证件的,视为无效证件。
特此公告
附件:鲁运注销车辆.xlsx
乌海市行政审批政务服务与数据管理局
2024年12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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