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渔政)罚〔2025〕3号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5159D/2025-01589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农牧局 | 信息分类 | 处罚/强制 | ||||||
概 述 | 乌海市农牧局 行政处罚决定书 乌农(渔政)罚〔2025〕3号 | ||||||||
成文日期 | 2025-04-24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04-24 16:13:5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当 事 人:王某;
性 别:男;
民 族:汉;
出生年月:19**年7月;
身份证号:152627**********3x;
住 所: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小区*-*-***室。
当 事 人:赵某某;
性 别:男;
民 族:汉;
出生年月:19**年12月;
身份证号:152824**********18;
住 所:乌海市海勃湾区某小区**号楼*单元***。
2025年3月26日,乌海市公安局滨河分局在工作中发现有人在乌海湖西岸捕捞,14:00滨河分局民警查获正在靠岸的2名当事人,排除刑事案件后,将案件线索移交至乌海市农牧局。市农牧局执法人员到达现场后发现岸边停靠一艘白色橡皮艇,橡皮艇右前方有3个编织袋,内装渔网4张、锚钩2个、渔获物若干。橡皮艇旁放置1台黑色海亚发动机。
14:15,经请示机关负责人同意,对王某、赵某某涉嫌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进行立案调查;
14:20,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检查并制作《现场检查笔录》;
15:40,执法人员对涉案橡皮艇、渔网进行测量勘验,并制作《现场勘验笔录》;
15:50,执法人员在当事人见证下对非法捕捞的渔货物进行称重,重量为3.8千克。经请示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对涉案橡皮艇1艘、海亚发动机1台、渔网4张、铁制锚钩2个、渔获物3.8千克进行证据先行登记保存;
15:54,执法人员在乌海市农牧业综合行政执法支队询问室对2名当事人进行了询问调查,同时提取了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证据材料;
4月1日,执法人员向当事人下达《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通知书》(乌农(渔政)登处〔2025〕3号),告知当事人先行登记保存物品处理结果;
4月3日,当事人主动购买38千克(非法捕捞量10倍)鱼苗投放在乌海湖中修复生态环境。
上述事实,主要有以下证据证明:
1.当事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2份,证明当事人是违法行为的适格主体;
2.《现场检查笔录》1份,证明查获当事人时现场状况记录;
3.《询问笔录》2份,证明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地点、时间、捕捞工具、渔获物品种数量等相关情况;
4.《现场勘验笔录》1份,证明当事人使用的橡皮艇、渔网的规格及数量;
5.现场照片5张,证明当事人擅自捕捞使用的橡皮艇、发动机、渔网、渔获物等物品状况、数量及执法过程;
6.《乌海市农牧局证据先行登记保存通知书》1份,证明先行登记物品保存状况、数量、先行登记保存时间、地点;
7.当事人购买鱼苗发票1张,放鱼现场照片1张证明当事人主动投放鱼苗修复生态环境。
以上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应予认定。
2025年4月16日,本机关向王某、赵某某送达了《乌海市农牧局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乌农(渔政)告〔2025〕3号),告知拟给2名当事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违法事实、理由、依据和依法享有的陈述申辩的权利,2名当事人在规定时限内未向本机关提出陈述申辩。
经本机关调查取证,现已查实:当事人王某、赵某某在2025年3月26日共同驾驶橡皮艇在乌海湖使用4张渔网捕捞鲤鱼等渔获物3.8千克。
本机关认为:当事人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二十三条第一款“国家对捕捞业实行捕捞许可证制度。” 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渔业法》第四十一条:“未依法取得捕捞许可证擅自进行捕捞的,没收渔获物和违法所得,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以没收渔具和渔船。”和《渔业行政处罚规定》第十九条:“凡无船名号、无船舶证书,无船籍港而从事渔业活动的船舶,可对船主处以船价两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予以没收。凡未履行审批手续非法建造、改装的渔船,一律予以没收。 ”,鉴于当事人主动购买鱼苗修复生态环境,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第一项:“(一)主动消除或者减轻违法行为危害后果的;”所规定的从轻处罚情形,参照《内蒙古自治区渔业管理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第9项中从轻处罚档次:“渔获物不足10千克的,并处5000元以下罚款”之规定,责令2名当事人立即停止非法捕捞行为,对当事人处以:
1.对王某处以罚款950.00元;
2.对赵某某处以罚款950.00元;
3.没收橡皮艇1艘;
4.没收海亚发动机1台;
5.没收铁制锚钩2个;
6.没收渔网4张;
7.没收渔获物3.8千克。
当事人必须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持本决定书到中国建设银行乌海新华东街支行缴纳罚款。逾期不按规定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对本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乌海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六个月内向海勃湾区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期间,本处罚决定不停止执行。
当事人逾期不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也不履行本行政处罚决定的,本机关将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上一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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