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090号提案的答复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6152/2025-02594 | 发文字号 | 无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信息分类 | 政协提案 | ||||||
概 述 | 对市政协十届四次会议090号提案的答复 | ||||||||
成文日期 | 2025-05-26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05-26 16:00:51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郝晓会委员:
您提出的《关于巩固温暖工程成效制度保障要跟上的提案》已收悉,现将办理情况答复如下:
一是解决难点,制度建设“促提升”。通过从以往难点堵点中的发现,不断完善监管机制。制定《乌海市供热服务质量考核评价实施方案》,建立市、区两级供热考核机制,加强供热主管部门对供热企业的全面考核,强化企业应急抢修队伍建设,提升应急处置能力,充分调动“供热管家”作用,主动上门排查解决问题。探索建立供热预交资金监管机制,起草《乌海市供热资金监管办法》将一定比例的居民缴纳采暖费用作为供热监管资金,用于保障供热服务和应急处置,确保供热服务质量达标,有效降低居民投诉率,切实提高居民满意度。
二是深化改革,探索供热“新模式”。乌海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依托:内蒙古自治区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的《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房屋建筑层高超过标准层高的,可以参照国家相关技术规范,增收一定比例的热费,具体办法由盟行政公署、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制定”,向原业务主管部门乌海市城市管理综合执法局提请《乌海市热力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出台房屋超高部分采暖费收费办法的请示》,经机构改革后,该部分职能划分市住建局,我们将积极协调部门协作,进一步规范超高供住宅用热市场。
三是真抓实干,服务水平“上新阶”。针对我市供热退费相关工作,现阶段我们督促各热力公司严格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城镇供热条例》中对于供热退费的相关规定。第二十二条明确规定: 在供热期内因供热设施发生故障不能正常供热,确需连续停热八小时以上的,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应当及时通知热用户,并立即组织抢修,及时恢复供热,同时报所在地供热行政主管部门。由于热源单位或者供热单位原因造成连续停热超过二十四小时的,供热单位应当自停热之日起按日退还热用户热费。同时,供热单位应当保证热用户室内温度达到18℃以上。因供热单位责任导致室内温度低于18℃,四十八小时仍未改正的,供热单位应当退还室内温度未达到规定温度期间的热费。热用户对采暖期起止时间、采暖温度有特殊要求的,可以与供热单位另行约定。同时,我们将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在确需出台相关办法的情况下,积极推动出台符合我市实际的供热退费办法相关规定。
感谢您对我们工作的关心和支持,请继续提出宝贵意见!
乌海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5年5月26日
分管领导:段世雄
联系人:孙柏
联系电话:69971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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