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 题 | 关于印发《全市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资产资源清查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 |||||||||
索 引 号 | 11150300MB1531743J/2025-03716 | 发文字号 | 乌国资发〔2025〕17号 | |||||||
发文机构 | 乌海市国资委 | 信息分类 | 部门文件 | |||||||
成文日期 | 2025-06-23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5-06-23 15:52:20 | 公文时效 | 有效 |
乌海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关于印发《全市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资产
资源清查盘活工作方案》的通知
三区国资监管机构,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届九次全委会暨2025年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全区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资产资源清查盘活工作方案》关于清查盘活国有资产资源的要求,市国资委研究制定了《全市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资产资源清查盘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做好统筹组织工作。三区国资监管机构和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要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全面统筹安排,认真谋划部署,按照同步谋划、同步清查、同步处置的原则,抓紧组织实施,确保工作任务如期推进。
二、全面摸清底数。三区国资监管机构要组织所出资企业结合实际,认真研究制定本企业清查盘活工作实施方案,全面摸清本企业资产资源底数,确保闲置低效无效存量资产资源全部纳入清查范围。
三、做好分类汇总工作。按照工作方案要求和印发的各类统计表,各单位要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对各类资产资源进行分类汇总统计,确保上报的各类资产资源明细清晰、数据准确。
四、做好审核报送工作。请三区国资监管机构及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将统计表格下发至各级出资企业及所属企业填报,审核汇总后,按照方案明确的时间节点报送至市国资委资本运营与考核分配科邮箱(whsgzwzbyyk@163.com)。各单位在填报过程中如有疑问或发现问题,请及时与市国资委资本运营与考核分配科联系。
五、全力推进处置盘活。三区国资监管机构和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要对清查出的闲置低效无效资产资源,抓紧时间进行处置盘活,必要时清查一例处置一例,也可分类处置,确保在规定时间完成任务。
六、及时总结上报。三区国资监管机构和市国资委出资监管企业要根据清查盘活工作进展情况,认真梳理总结盘活案例和经验做法,及时向市国资委上报。
附件:全市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资产资源清查盘活工作方案
2025年6月23日
全市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资产
资源清查盘活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党的二十大和二十届三中全会精神,落实自治区党委第十一届九次全委会暨2025年全区经济工作会议部署,按照内蒙古自治区国资委《全区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资产资源清查盘活工作方案》关于清查盘活国有资产资源的要求,组织开展全市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以下简称“各级国有企业”)资产资源清查盘活工作,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
全面落实市委、政府的部署要求,以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高效利用为目的,坚持“聚焦主责主业、依法合规、市场导向、风险可控、公开透明、价值最大化”原则,推动国有资本合理流动和提升资产资源配置效率,精准摸清全市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及所属控股或实际控制子企业资产资源底数,建立国有企业资产资源总台账。利用1-2年时间,基本完成存量闲置低效资产资源盘活利用工作,有力推动国有资产高水平管理、高效率利用、高收益回报,形成一批可借鉴、能复制、可推广的经验做法,助推各级国有企业高质量发展。
二、清查范围
对截至2024年12月31日,全市各级国有企业及所属控股或实际控制子企业持有、运营的各类实物类和权益类资产资源开展清查。
(一)实物类资产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土地、房屋、构建筑物、在建工程、机器设备、运输车辆等实物资产;企业所取得的林地、矿产、水库等资源。
(二)权益类资产资源。包括但不限于:各级国有企业持有的股权,债权、矿业权、广告位、专利权、商标权、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以及享有的特许经营权等。
(三)其他资产。除实物类资产资源以及权益类资产资源外的可能通过调整规划用地性质、地上地下空间开发利用和转变用途等多种方式实现盘活利用、提高收益水平的其他资产。
三、盘活方法
针对闲置低效无效资产资源,各级国有企业结合资产资源特点,可通过资产处置、股权转让、资产证券化、闲置资产开发利用、引入专业机构委托经营管理等方式,精准施策、依法合规、积极创新、多措并举盘活企业存量资产资源。
(一)加快闲置低效资产资源清理处置。各级国有企业要定期开展资产资源全面梳理排查,对企业运营过程中产生的闲置低效资产资源及时纳入盘活计划,开展常态化处置盘活。对长期亏损或微利,但具备市场发展潜力的企业或股权,通过专业化整合、混合所有制改革、市场化债转股等方式开展重组,提升经营质效。
(二)多元化方式盘活存量项目资产。通过自主开发、对外转让等多元化方式推进存量土地盘活,支持国有企业处置所属闲置低效国有建设用地获取地方政府合理补偿。在符合国土空间规划和用途管制前提下,产业项目可建设多层工业厂房,合理兼容生产、研发设计、仓储物流等功能。
(三)引入专业资产管理机构盘活资产。各级国有企业要充分利用产权交易机构的价值发现和投资者发现功能,更好发挥产权交易市场作用,充分挖掘资产价值,也可委托国有资本运营公司、资产管理公司等具有资本运作、资产管理运营能力和经验的国有企业进行市场化盘活,提升资产运营效率和市场价值。
(四)探索创新资产证券化融资方式。加大债券市场创新产品运用力度,合理利用生产经营过程中形成的应收账款、商业物业、收费收益权等发行资产支持票据(ABN)、ABS、类REITs等资产证券化产品。积极探索以REITs为主要盘活方式的投融资创新,聚焦产业园区、污水处理、仓储物流、保障性租赁住房等重点领域,挖掘当前收益较好或增长潜力较大的基础设施项目资产资源。
(五)支持民营主体参与资产资源盘活。在合理设置双方权
利义务、明确投资收益获得方式、风险分担机制和纠纷解决方式等事项的前提下,支持民营主体参与资产资源盘活,助力提升各级国有企业盘活质量和效益。
除上述方式外,支持各级国有企业在依法合规的前提下,灵
活运用其他方式盘活资产资源。对于清查出的低效无效资产资源(因改革改制、历史遗留问题等原因形成的),在实施处置过程中对企业当年损益产生影响的,经审计等确认后,各级国资监管机构在年度经营业绩考核时予以剔除。
四、工作任务
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充分认清资产资源清查盘活工作的重要性,统筹考虑时限要求,做到同步谋划、同步清查、同步处置,确保工作任务如期推进。
(一)制定方案(2025年7月10前完成)。市国资委出资企业制定资产资源清产盘活实施方案,指导推动本企业清查盘活工作。按照“全口径、全覆盖”的要求,紧前筹划,分类逐项拟定清查盘活思路和计划,明确责任单位、责任人和完成时间等,于2025年7月5日前将清查盘活实施方案报送市国资委。三区国资监管机构需积极开展国有企业资产资源清查盘活工作,于7月10日前将工作方案上报市国资委。
(二)全面清查(2025年9月底前完成)。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组织所属出资企业按照资产的权属,对资产资源进行全面摸底调查,重点摸清资产现状、权属状况、资产价值、盈利能力等情况。对未确权资产资源,要与资产资源所在地区的规划、自然资源、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等部门核实,梳理未确权的具体原因,确保“底数清、情况明、数据全”。在全面清查的基础上,各级国有企业按要求填报资产资源、股权、债权情况统计表和盘活进度表及未确权资产情况表(详见附件1—7)。市国资委出资企业于9月20日前上报市国资委;区属国有企业统一上报至国资监管机构,由三区国资监管机构统计汇总后于9月25日前将资产资源、股权、债权情况统计表和盘活进度表(详见附件1—6)上报市国资委。
(三)分类盘活(2025年10月—2026年12月底)。各级国有企业结合行业及资产资源特性,对照清查出的闲置低效无效资产资源,按照“一企一方案、一资一计划”的原则,制定盘活计划,明确处置盘活时限要求,分类推进实施,加快处置盘活,对权属清晰、无争议、无历史遗留问题且市场认可度高的资产资源,到2025年12月底前盘活率达到70%。2026年,在持续推进权属清晰、无争议、无历史遗留问题的资产资源处置盘活工作基础上,重点对有历史遗留问题的资产资源进行处置盘活,各权属单位要制定好遗留问题处置方案,明确具体完成时限,按期推进。市国资委出资企业每月20日前向市国资委报送盘活进度及盘活成效显著的成功案例;三区国资监管机构出资企业盘活进度于每月25日前上报市国资委,形成的盘活成效成功案例,可随时以信息形式专报市国资委。市国资委将不定期梳理总结和通报盘活过程中成功经验做法,便于各级国有企业相互借鉴学习,提高盘活效率。
(四)加强指导。市国资委加强指导和工作协调,了解清查盘活质效,梳理盘活难点堵点,指导各级国有企业扎实深入开展资产资源处置盘活工作。
(五)建立长效机制。各级国有企业要进一步健全科学完备、有效管用的资产管理制度体系,建立盘活存量资产的长效工作机制。加强对资产的建设、使用、经营、变动、处置的全过程、精细化管理,利用信息化手段实现资产管理的高效化、智能化,有力提升存量资产的利用效率,优化资产结构,促进国有资产保值增值。
五、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保障。各级国资监管机构组织和指导所属出资企业开展资产资源清查盘活工作,要指定相关部门负责,明确责任分工,确保工作顺利推进。
(二)加强沟通协调。各级国有企业在工作中遇到困难问题,
要及时与国资监管机构沟通,反馈问题。国资监管机构要加强指导,与企业共同研究对策,帮助各级国有企业解决问题。
(三)强化督促推进。对资产资源管理规范、开展清查盘活
工作成效突出的企业,各级国资监管机构要给予表扬;对清查不全面、不及时,资产长期闲置、盘活工作推进不力的企业,给予通报批评。
(四)健全容错机制。坚持“三个区分开来”,按照鼓励创新、激励担当、客观公正的原则,对处置盘活过程中决策程序合规、价格公允、操作公开的企业,如因市场波动、行业周期、合作方重大变化等难以预测、不可避免的因素造成的资产处置损失,可免予追究相关责任。对盘活过程中存在违规违纪行为,造成国有资产资源流失的企业,依纪依法予以严肃追责问责。
附件:1.资产资源(不包含股权、债权)情况统计表
2.股权情况统计表
3.债权情况统计表
4.存量资产资源(不包含股权、债权)盘活进度表
5.存量股权盘活进度表
6.存量债权盘活进度表
7.未确权资产情况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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