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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9-10063 发文字号 乌海政办发〔2019〕19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部门文件
公开日期 2019-12-24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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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乌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

  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制定的《乌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2019年8月2日    

  乌海市市属国有企业

  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

  (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  2019年8月)

  为推进乌海市市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直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内政办发〔2017〕107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国有企业负责人履职待遇、业务支出管理办法〉的通知》(乌海政办发〔2016〕89号)和《乌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乌海市党政机关公务用车配备使用管理实施办法〉和〈乌海市党政机关违规公务用车处理实施办法〉的通知》(乌党办发〔2013〕3号)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总体目标。

  2019年8月20日前,基本完成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及部门所属国有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通过改革,基本形成公务出行便捷合理、交通费用节约可控、车辆管理规范透明、监管问责科学有效,与企业负责人履职特点、生产经营需要相结合的新型公务用车管理制度。

  (二)基本原则。

  1. 严格贯彻国家、自治区及乌海市关于公务用车制度的最新规定。

  2. 企业所有车辆仅限于在企业经营活动中使用,企业负责人及高层管理人员原则上均不得配备个人专车。

  3. 完善差异化公务交通保障制度,推进公务用车货币化改革,实现普通公务出行社会化,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

  4. 妥善处理改革涉及的各种利益关系,综合考虑生产经营、交通条件等企业实际情况,切实保障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实际需要。

  5. 市属企业要充分结合本企业实际,周密制定改革落实方案,对子企业逐级落实责任,层层推进改革。主管部门推进分管企业落实改革。

  二、适用范围

  (一)企业及车辆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市人民政府授权市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国资委)监管的市属国有和国有控股企业(以下简称市属企业)及部门所属的国有企业公务用车。

  (二)人员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下列人员:

  1.市委管理的企业领导人员;

  2.市国资委核定职数并直接管理的企业班子成员;

  3.市国资委核定职数内,由市国资委党委和企业党委共同管理的子企业班子成员。

  4.部门管理并由市国资委核定职数的企业班子成员。

  三、改革任务

  (一)分级分类实施改革。

  1. 市属及部门所属国有企业负责人公务交通供给方式全部实行发放公务交通补贴。

  由市委管理的相当于正处级的企业领导人员统一按每人每月1200元发放。由市委管理的相当于副处级的企业领导人员统一按每人每月1050元发放。

  市国资委核定职数并直接管理的企业正职人员统一按每人每月750元发放,副职人员统一按每人每月600元发放。

  部门管理的国有企业正职人员统一按每人每月750元发放,副职人员统一按每人每月600元发放。

  在市国资委核定职数内,由市国资委党委和企业党委共同管理的子企业正职人员统一按每人每月750元发放,副职人员统一按每人每月600元发放。

  实行市场化方式选聘的职业经理人,其薪酬体系中包括公务交通补贴的,不再配备公务用车或另行发放交通补贴。

  不在岗位的上述人员,从其离岗之日起停止执行公务用车保障。

  2.有序实施市属企业经营和业务保障等其他公务用车改革。

  各企业应当取消与经营和业务保障无关的车辆。规模大且工作业务多的企业可根据生产经营特点和机要通信、应急、特种专业技服务(生产)、工程建设、商务接待等实际需要,保留适当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保留的车辆要有明确的实际用途,车型应根据实际用途按照实用节俭的原则合理确定,并严格控制数量。

  子企业的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由总公司审定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部门所属的企业确需保留经营与业务保障用车的,须由主管部门审定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总公司和主管部门要本着从严、从紧的原则进行审批。

  要优先淘汰使用效率低、运行维护成本高、配置标准明显偏高的公务用车。预保留的车辆及其用途以及预处置的车辆等信息要在企业实施方案中说明,分级审核后在本企业范围内予以公示。

  取消为退休、离任或者调离本企业的人员配备的公务用车,不得为非本企业人员等配备公务用车。

  3. 分级推进市属企业及子企业(含分支机构,下同)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市属企业及主管部门要统筹协调推进子企业和所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并审核其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方案。严格履行内部决策、审批程序并由总公司及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市国资委备案。

  (二)完善相关配套改革制度。

  1. 公务用车更新管理。公务用车使用年限超过8年以上的可以更新。达到更新标准仍能继续使用的应当继续使用。不得因企业负责人提职、调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2. 公务用车处置管理。市属企业及主管部门要根据国家、自治区、乌海市有关国有资产转让规定制定规范的公务用车处置办法,对于权属清晰、达到更新标准但未达到报废标准的车辆,更新时按程序进行公开处置,防止甩卖和贱卖,避免国有资产流失。

  3. 妥善安置司勤人员。各企业要根据配备、使用公务用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司勤岗位,按照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确定留岗人员。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按照“以人为本、积极稳妥、因企制宜”的原则,妥善处理好与相关司勤人员的劳动关系,保障其合法权益。

  4. 完善企业公务交通保障制度。各企业要按照本方案精神制定完善本企业公务出行保障制度和差旅费管理制度。明确公务出行的保障方式、操作程序、管理办法及公务交通补贴范围等,做好与企业国内差旅制度的有效衔接,特别是公务交通补贴保障范围与差旅费保障范围衔接。

  5. 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要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管理情况、公务用车专项预算方案及执行情况、公务用车总量及使用明细等纳入厂务公开范围、本企业内部审计内容、外派监事会监督检查工作内容。建立健全责任追究制度,对违反公务用车管理规定的责任人追究相关责任,予以严肃处理。

  (三)加强公务用车管理。

  1. 实行企业公务用车(含企业负责人用车,下同)集中统一管理。

  各企业应对公务用车的购置(租赁)、更新、保养、维修以及日常使用等实行集中管理,统一调配。

  新购置的公务用车应优先选用新能源汽车。完善公务用车使用管理程序,健全完善公务用车使用明细登记制度,确保每辆公务用车每次出行的详细信息有据可查。

  严禁公车私用,要通过新型技术手段,随时监控车辆使用情况。

  车辆各项费用实行单车核算,在年度预算额度内据实报销,结余部分不得发放给个人。不得擅自增加公务用车数量,不得向子企业调换、借用公务用车及转嫁公务用车购置、租赁资金和运行费用。不得擅自扩大交通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不得以交通补贴名义变相发放福利。

  企业公务用车要执行回单位停放制度,节假日期间除特殊工作需要外应当封存停驶。企业负责人员到外地办理公务,除特殊情况外应当尽量乘用公共交通工具,减少公务用车长途行驶。

  外事接待、会议和集体活动用车应当主要通过社会租赁方式解决。

  2. 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配备标准。

  工作量大、工作范围点多线长的市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后保留的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数量原则上控制在2至3台。配备标准应当控制排气量在1.8升(含)以下、车价18万元以内(不包含车辆购置税,下同)。确需配备越野型(旅行、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的,应当控制排气量在3.0升(含)以下、车价在35万元以内。

  规模大、人数多且有实际业务的子企业及部门所属企业,可保留1台轿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配备标准应当控制排气量在1.6升(含)以下、车价12万元以内。确需配备越野型(旅行、商务车型)经营和业务保障用车,由部门或总公司批准,报市国资委备案后,应当控制排气量在2.5升(含)以下、价格在25万元以内。

  3. 严格规范企业租赁公务用车管理。

  通过租赁公务用车保障企业负责人履职需要的,视同配备公务用车进行管理。严格按照本方案关于配备公务用车的规定控制租赁公务用车数量和标准,参照本地区同车型的市场租赁平均价格合理确定单车租赁价格,降低租赁费用。

  4. 加强企业公务用车费用预算管理。

  各企业要将公务用车购置(含租赁)、运行维护等费用以及公务交通补贴纳入年度预算管理,明确预算编制、审核、调整、动态监测以及执行规定和程序,严格控制公务用车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执行公务用车预算方案。

  四、组织实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市国资委负责指导、推动市属企业公务用车改革工作。有关部门对所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领导责任,市属企业总部对子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工作负领导责任。要认真研究部署,明确责任分工,统筹推进所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

  (二)明确工作任务。

  市国资委负责对市属企业总公司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市属企业总公司负责对子企业的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审核;主管部门对所属企业公务用车制度改革方案进行审核。市属企业总公司和子企业以及部门所属企业的公车改革情况于2019年8月15日前报市国资委、市公务用车制度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三)完善财务管理,强化监督检查。

  各企业要加强财务管理,严格按照参改人员数量和职级核定公务交通补贴数额,不得擅自扩大补贴人员范围、提高补贴标准。

  纪委监委、审计及有关部门要加强对市属企业公务用车改革情况的监督检查,将改革后公务用车配备和运行维护费用、交通费用报销、车辆处置情况等纳入监督检查范围。对弄虚作假获取不正当利益等问题进行严肃查处。

  (四)加强舆论引导和政策宣传。

  各市属企业及主管部门要充分认识公务用车制度改革的重大意义,统一思想,加强宣传,引导企业干部职工转变观念,营造理解和支持改革的良好氛围,及时有效解决改革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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