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711B/2023-00601 | 发文字号 | 无 | ||||||
| 发文机构 | 市人社局 | 信息分类 | 扩大有效投资 | ||||||
| 概 述 | 关于转发《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的通知 | ||||||||
| 成文日期 | 2023-02-08 00:00:00 | 公开日期 | 2023-02-09 17:07:15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国家税务总局各区税务局:
现将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国家税务总局内蒙古自治区税务局《关于做好阶段性缓缴特困行业企业社会保险费的通知》(内人社办发〔2022〕65号)文件转发给你们,并提出工作要求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简化办理流程
(一)符合缓缴条件的参保单位。通过内蒙古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网上服务大厅(https://rst.nmg.gov.cn/)或参保地人社服务大厅综合受理窗口一次性提交缓缴申请,人社部门审核通过后,参保单位按月申报核定缓缴期社会保险费,由人社部门将核定数据通过社会保险费信息共享平台(按原有正常征集交互模式)推送到税务部门缓征。
(二)自愿缓缴的个体工商户和各类灵活就业人员。2022年度社保费无需核定缴纳,可延缓至2023年底前对2022-2023年度未缴费月度一次性补缴(2023年度新参保人员除外),缴费基数在2023年缴费基数上下限范围内自主选择,缴费年限累计计算。
二、按月调度落实
实施阶段性缓缴政策时间紧、任务重,自治区将按月调度各地缓缴政策落实情况,各区每月27日前将缓缴政策落实情况分别报市人社局和市税务局汇总,在执行中遇到问题及时反馈。
三、加大政策宣传
各区人社、税务部门要充分利用网站、微信、短视频等新媒体,加大缓缴政策宣传力度,在落实缓缴政策工作中的创新举措、有效做法要及时形成高质量信息报送市人社局和市税务局。
联系人及联系电话:市人社局 李志横 13134737378
市税务局 刘洋旭 18647302898
乌海市人力资源 国家税务总局
和社会保障局 乌海市税务局
2022年5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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