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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711B/2023-00646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扩大有效投资
概       述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23-02-13 15:46:52 废止日期 有效性 有效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
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乌海市税务局 成文日期: 打印 保存 关闭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现就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各地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工作,密切部门间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重点做好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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