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标 题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 | ||||||||
| 索 引 号 | 11150300011554711B/2023-00646 | 发文字号 | |||||||
| 发文机构 | 信息分类 | 扩大有效投资 | |||||||
| 概 述 | 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切实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 做好电力保供工作的通知财税〔2022〕25号 | ||||||||
| 成文日期 | 公开日期 | 2023-02-13 15:46:52 | 废止日期 | 有效性 | 有效 | ||||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家税务总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税务局:
为进一步做好能源电力保供工作,现就落实燃煤发电企业增值税留抵退税政策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对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符合《财政部 税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大增值税期末留抵退税政策实施力度的公告》(财政部 税务总局公告2022年第14号)规定的,在纳税人自愿申请的基础上,进一步加快留抵退税办理进度,规范高效便捷为其办理留抵退税。
各地财政和税务部门要高度重视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工作,密切部门间协作,加强政策宣传辅导,及时掌握企业经营和税收情况,重点做好购买使用进口煤炭的燃煤发电企业留抵退税落实工作。
财政部 税务总局
2022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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