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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       题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13个部门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配套措施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2〕75号)
索  引  号 111503000115543089/2012-10062 发文字号
发文机构 信息分类 政府文件
成文日期 公开日期 2012-11-19 00:00:00 公文时效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批转13个部门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配套措施的通知( 乌海政办发〔2012〕75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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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区人民政府,市府各部门,各企事业单位:

市经信委等13个部门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配套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11月2日

 

市经信委等13个部门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配套措施

一、市经信委(中小企业局)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配套措施

(一)中小微企业贷款担保方面。

产品销售市场前景广阔、库存产品产值2000万元(按照中型企业营业收入下限)以下的,经组织评估后给予不低于库存产值40%的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二)财政补助方面。

中小企业积极聘用高校毕业生的,视情况实行多聘多补的原则。每聘用3名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政府给予每人每年1万元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聘用5名以上高校毕业生稳定就业一年以上的,每人每年给予1.5万元的微型企业财政补助。

资助积极参加开拓国际市场和参加境内国际性展览会的中小微及民营企业,给予中小微企业3—8万元的财政补助。

对生产加工、科技创新、创意设计、软件开发和特色食品生产等行业的小微型企业在发展经济、解决就业等方面成绩突出的,给予5—10万元的财政补贴。

(三)融资与担保方面。

创办微型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可以自有财产、税收奖励为质押或信用贷款等方式,到指定银行或担保机构申请10万元以下的银行贷款支持或担保。

中小企业有融资需求的,可以企业自有土地、办公场所、现有产品、企业法人及股东的不动产等方式,经指定评估机构评估后,由乌海市中小企业担保(再担保)公司办理不超过评估价值60%的融资担保。

乌海市其它投资融资担保公司,积极为当地有潜力、有前景的中小微企业生产经营担保融资的,给予担保资金当年银行总利息的50%以上的补贴。

(四)乌海市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方面。

符合国家、自治区、乌海市产业发展方向及新技术、新产品、新材料、新能源、技术创新等的中小微企业,每个项目单位可获得不超过200万元的发展专项资金扶持。

(五)服务中小微企业方面。

对推进中小微企业信息化承建工作的中介服务机构、扶持中小微企业人才培训的科技服务机构,可以获得在技术装备购置、办公条件改善等多个方面不超过50万元的资金扶持。
    二、市规划局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配套措施

1. 在城市规划编制工作中,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充分考虑中小微企业用地,将中小微企业用地纳入工业园区规划中。

2. 建立中小微企业规划审批绿色通道,提高中小微企业建设用地规划审批效率。

三、市环保局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配套措施

1. 积极协调相关部门,配合各区政府和工业园区开展规划环境影响评价,并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简化规划内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手续,以利于区域内建设项目的顺利实施。

2. 应由国家环保部、省环保厅审批的建设项目,市环保局确定一名领导负责,专人跟踪服务,自项目申报直至取得环评批文。

3. 简化审批程序。对环境影响因素相对简单,环境保护技术成熟,环境影响评价技术体系完善,不涉及环境敏感区的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表经审核同意,可不召开技术审查会,直接做出批复意见。

4. 缩短审批时间。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和《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做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在上述法定时间基础上,将报告书、报告表审批时间缩短为20天。

5. 对于实施污染物总量减排、清洁生产,发展循环经济的中小企业投资项目,积极协助企业争取国、省环保专项资金的支持。

四、市金融办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配套措施

1. 鼓励银行加大对农业及微小企业的信贷投放,落实《中央财政新型农村金融机构定向费用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金〔2009〕31号)规定,对企业上年贷款平均余额同比增长,上年末存贷比高于50%且达到银监会监管指标的银行,按年贷款平均余额的2%给予补贴。

    2. 落实《关于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99号)规定,对我市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进行扣除。对我市涉农贷款余额增量超过15%的部分,按2%进行奖励。

3. 市金融办每年要举行四次以上银企对接会,建立起政府部门、金融管理部门、金融机构、企业之间的沟通交流机制,发挥“中小企业融资孵化园”的作用,搭建银企定期信息交流和融资对接平台,推动重点项目与银行信贷资金的直接对接。

4. 加强全市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建设。进一步加大政策扶持力度,鼓励和引导担保机构扩大规模、创新产品、深化服务,全面提升为中小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能力,重点为高成长、自主创新企业提供融资服务,推动其发展壮大。

5. 建立健全融资服务机制,构筑多层次金融服务体系。一是发挥保险的保障和融资功能,促进经济社会稳定运行。各类保险基金为我市项目建设或中小企业发展投资,给予一定奖励;保险公司在我市理赔额每新增1亿元,奖励10万元。二是加快发展各类新型金融机构。适应我市经济发展对金融服务多样化的需求,通过改制、重组、引进等方式,发展基金公司、信托投资公司、资产管理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性贷款担保公司、其他金融中介机构、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产权交易机构等金融服务机构,推动金融服务规模化、集约化发展。各新型金融服务机构,为我市项目建设或中小企业发展发放贷款或股权投资给予一定奖励。

6. 全面推行“诚信乌海”体系建设。加强企业信用建设。以完善信贷、纳税、产品质量、合同履约、劳动保障、知识产权的信用记录为突破口,健全企业内部信用管理制度,加大诚信信息披露力度,深化以诚信为核心的企业文化,鼓励企业在采购、销售、招投标、投资合作中使用信用产品,推动企业健康有序发展。

7. 继续推动中小企业“融资孵化园”建设。对经营规范,发展潜力良好的暂达不到贷款条件的中小微企业纳入“融资孵化园”孵化,通过政府、银行、担保、会计事务、法律事务、房地产管理、环保、农林、商务等相关部门的共同培育和辅导,使其尽快达到信贷准入条件。

8. 进一步拓宽企业融资渠道,鼓励中小微企业利用资本市场融资。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发行中小企业集合债、集合票据、集合信托、私募债券、私募股权等多种融资产品逐步做大做强。

9. 在我市设立“中小企业投融资有限公司”,该公司将为全市民生工程融资平台,采取“统贷统还”的模式,将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转贷给有融资需求的进行民生工程的各中小企业,重点投向自来水管网改造、中水再利用、分户分室供暖计量、黄河引水、绿化工程、蔬菜直销、放心早餐、幼儿园、养老院等领域的建设。

10. 规范地方金融,充分发挥地方金融机构对服务小微企业融资的积极作用。规范小额贷款公司运营,加强对其资金来源和贷款投向的监管,做大做强融资性担保机构,完善中小微企业融资链条,构建多层次的融资担保服务体系。

五、市科技局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配套措施

1. 尽快出台《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鼓励推广工业重点技术的暂行办法》及《乌海市工业重点技术推广目录》,对应用推广目录中项目的中小微企业及法人,给予奖励和补贴。

2. 加强产学研合作,对在我市境内与国内大院大所合作,符合我市产业发展方向,对我市的产业结构调整、产业升级取得显著效益的中小微企业的项目,优先给予科技资金扶持。

六、市质量技术监督局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配套措施

(一)取消的项目。

1. 按《内蒙古自治区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厅关于〈申请内蒙古自治区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复函》(内发改费字〔2004〕6号)文件要求。取消被检定单位应提供的检定人员差旅费、运输费、保险费及其他支出的有关费用;取消强制检定计量器具使用单位若无不可抗拒因素而不按检定周期送检的,检定机构在检定收费基础上加收20%检定费。

2.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检验收费在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出台的收费标准基础上,取消锅炉安装、重大维修、改造方案审查费;锅炉图样设计审查费;压力容器重大修理、改造方案审查费;压力管道重大修理、改造审查费;罐车使用前审核费。

(二)减免的项目。

1. 免除我市302市场、党校市场、青年路市场早市等几个集贸市场的电子计价秤、台秤、度盘秤的检定费。

2. 在《内蒙古计量检定收费标准》的规定基础上大幅减少“民生四表”检定费,热能表检定费从200元下调至70元;水表检定费从40元下调至25元;煤气表检定费从56元下调至45元。

3. 锅炉、压力容器、压力管道、起重机械在自治区发改委、财政厅出台的收费标准上,检测费一律减免20%。

4. 开辟市政府重大项目特种设备检验绿色通道,积极服务企业,给予技术上支持,简化程序,特事特办,急事急办,可先检验后收费,对确实困难的企业,经申请可缓交或分期承付检验费用。

七、市国土资源局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配套措施

1. 凡属中小微企业的工业项目,在城镇建设用地范围内使用国有未利用地的,土地出让金最低价可按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50%执行。

2. 对列入《内蒙古自治区优先发展产业目录》且用地集约的工业项目,在确定土地出让底价时可按不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别相对应《全国工业用地出让最低价标准》的70%执行。

八、市商务局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配套措施

(一)外经贸区域协调发展促进资金。

主要是支持基础条件好、发展潜力大的农轻纺、机电、高新技术、战略型新兴产业、新材料等进出口基地建设,基地重点龙头骨干企业转型升级;鼓励开展进出口基地公共服务平台建设;支持外贸企业加快国际市场营销网络建设;支持外经贸企业创建自主品牌;支持企业 “走出去”项目等等。

(二)中小企业国际市场开拓资金。

支持对象为中小企业独立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企业项目;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以下简称项目组织单位)组织中小企业开拓国际市场的项目为团体项目。支持内容主要包括:境外展览会、企业管理体系认证、各类产品认证、境外专利申请、国际市场宣传推介、电子商务、境外广告和商标注册、国际市场考察、境外投(议)标、企业培训、境外收购技术和品牌等。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国家给予50%—70%的补助。

(三)对外经济合作专项资金。

支持我市企业赴境外投资,境外农、林和渔业合作,对外承包工程,对外劳务合作,设立境外研发中心,对外设计咨询等境外业务的开展。国家将予以项目运营前费用资助、中长期贷款贴息、运营费用补助扶持。

九、市财政局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配套措施

(一)大力向上争取支持。

积极协助中小微企业申报国家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深化技改工程资金、信用担保机构风险补助等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发展。

(二)全力缓解融资难题。

采取适度宽松的金融政策。继续安排金融机构考核奖励资金,引导信贷资金支持中小微企业发展。设立融资担保机构风险补助专项资金,引导担保机构开展中小微企业融资担保服务。抓好乌海市宇恒担保公司运作,对劳动密集型小企业贷款实行财政贴息。引导各类投资投向中小微企业。

(三)积极支持开拓国外市场。

争取上级国际市场开拓资金和外贸发展资金,支持中小企业利用电子商务开拓市场、出国考察、质量认证等,用于鼓励企业开拓市场。

(四)落实减轻税费优惠政策。

落实小微企业所得税、增值税、营业税提高起征点的政策。

(五)规范会计行为。

贯彻实施《小企业会计准则》,在全社会营造一种崇尚诚实守信、规范会计核算、强化内部管理的小企业会计文化,开展小企业会计人员培训。

(六)提升行政服务水平。

落实服务项目审批时限要求,进一步提高行政办事效率。加快公文运转、资金拨付,完善和落实公开承诺、限时办结等一系列制度,全面提升服务中小微企业水平。

十、市国税局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配套措施

1. 积极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切实减轻中小微企业税收负担。落实好增值税起征点上调政策,自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对全市所有便民蔬菜直销店予以免税,保证将税收优惠政策的享受对象惠及到规定范围。落实蔬菜流通环节免征增值税政策。

2. 落实小型微型企业免征发票工本费优惠政策。

3. 积极推行全职能窗口,减少办税环节。加快推行网上办税服务厅建设,为纳税人提供多种纳税申报交税方式,减轻纳税人办税负担。

十一、市地税局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配套措施

(一)扶持小微企业发展。

按照企业所得税的政策标准,对工业企业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100人,资产不超过3000万元;其他企业,年所得不超过30万元,从业人数不超过80人,资产不超过1000万元的小微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2012年1月1日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

(二)扶持小额贷款公司。

对新设立的金融法人机构(包括地方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信用担保公司和其他金融法人机构),自注册登记之日起5年内免征企业所得税地方分享部分。

(三)落实好营业税增值税起征点调高普惠政策。

营业税起征点调整为月营业额20000元。

(四)落实促进就业再就业税收优惠政策。

积极宣传落实国家出台的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就业税收优惠政策、大学生自主创业税收优惠政策、军转干部、复转军人从事生产经营的税收优惠政策。

十二、市工商局扶持中小微企业发展具体配套措施:

(一)实施宽松登记管理政策,促进各类市场主体加快发展。

1. 缩短受理时间。凡是法律法规未禁止的领域,都予以登记。凡是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窗口予以当场受理,3 个工作日内办结。凡是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我市产业政策以及符合节能环保标准的投资项目,都优先办理。

2. 放宽企业名称登记条件。企业注册资本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企业经济活动性质分别属于国民经济行业3个以上大类的,企业名称中可不使用国民经济行业类别用语表述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3. 放宽企业集团登记条件。凡母公司注册资本达到3000万元人民币,母、子公司注册资本总额达到5000万元人民币的,可以申请设立企业集团。

4. 为小微企业搭建行政指导服务平台。在个体工商户转型升级、动产抵押、债权转股权、商标培育等方面开展行政指导。在不影响其他企业名称权,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转为个人独资企业或合伙企业的,可以继续使用原名称、字号;转型登记为有限公司的,可以沿用原名称加“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支持引导小微企业与公司、集团等大企业合资、合伙、合作等,促进小微企业发展壮大。

5. 帮助企业解决融资。进一步简化动产抵押登记和股权出质登记手续,申请动产抵押登记和股权出质资料齐全的、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办结。积极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并提交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6. 取消部分行政性收费。
①免收注册登记费:小型、微型企业和筹建期企业设立。

②免收登记费、年检费:在农区投资兴办特色规模种养殖业和农副产品加工业、农民从事二、三产业经营活动。

③免收年检费: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分公司、外商投资企业分公司。

④取消各类企业营业执照副本收费。

⑤取消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变更和年检收费。

⑥取消财政补助事业单位和科技性社会团体从事经营活动或者设立不具备法人条件的企业变更登记费。

⑦取消国际商标注册、续展、变更、延展等收费。

⑧不收费:企业集团登记、股权登记、动产抵押登记。

(二)加强行政指导,为市场主体发展营造良好的服务环境。

7. 全面提升行政指导服务措施。通过工商系统的内部网络和外部网站、政府电子政务平台和行政服务中心办事大厅公开市场主体准入的事项、依据、条件、程序、期限、收费项目、标准,需要提交的全部材料目录和申请书示范文本等,方便公众了解准入信息,接受社会监督。坚持和完善咨询服务、预约登记、上门服务、延时服务等措施,特事特办,急事急办,为市场主体发展提供办照提速的“绿色通道”。对大型企业,提前介入,上门指导各种材料准备,帮助把关文件资料,协助其修订、完善企业章程。

8. 建立领导对接服务制度。对市政府确定的重大建设项目和重点招商项目建立领导协调、跟踪、督查机制,主动深入企业,上门服务,全程跟踪。从项目立项开始,提供办照前提示,办照中指导,办照后回访,对登记注册在建项目未完工的企业,定期询问情况,做好跟踪服务。分管登记业务的领导,每周不少于两个工作日在登记注册窗口现场办公,当场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避免登记环节的“梗阻”。

9. 加强与政府相关部门的联系。加强与前置审批部门的沟通、协调,建立联席会议制度,切实解决企业发展中遇到的困难。

10. 运用商标战略,提升市场主体品牌效益。积极指导企业使用注册商标,帮助企业办理商标注册登记,积极为其提供申办知名商标、著名商标的指导。进一步完善品牌培育计划,扩大企业品牌阵容,努力创建一批有知名度、影响力和竞争力的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和知名商标。

11. 支持商标无形资产资本化运作。积极支持具有商标品牌优势企业以商标专用权质押获得贷款。在商标质权人和出质人协商同意并提交相关书面认可文件的情况下,可免于提交出质商标专用权价值评估报告。

12. 开发企业登记管理信息资源,为政府科学决策服务。充分利用企业登记管理信息资源,科学分析经济形势和市场主体分布情况,对我市区域经济结构、产业优势、项目拓展空间、经济规模,特别是关系国民经济的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企业注册登记情况进行综合分析,为政府经济发展决策提供参考。

(三)加强监管执法,营造良好的法治环境。

13. 对各类市场主体进行分类监管,推进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不断探索市场监管的长效机制,严厉打击制售假冒伪劣商品、欺诈消费者等违法行为,努力创造公平竞争、健康有序的发展环境。

14. 严厉查处虚假出资、抽逃出资、虚报注册资本和提供虚假证明文件骗取登记等违法行为。

15. 加大对注册商标保护和违法广告的查处力度。严厉打击商标侵权行为,保护注册商标,特别是驰名商标和著名商标所有人的合法权益;严厉打击虚假违法广告,特别是利用网络发布虚假广告的违法行为。

16. 深化企业诚信体系建设。进一步完善企业信用评价体系,建立和完善激励惩戒机制。根据企业的信用等级实施分类监管,对守信企业以激励和扶持为主;对警示企业实行告诫制度,在日常监管中予以提示,办理登记和年检时重点审查;对失信企业重点监控,采取强制性监管措施,加强日常监管,办理登记和年检时从严审查,公开违章违法记录;对严重失信企业建立淘汰机制,区别不同情况依法采取责令停产、停业,吊销营业执照等行政强制措施。同时强化对担保公司、小额贷款公司、典当行的监管,防止非法集资、非法吸收等行为,防范金融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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