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乌社险发(2020)22号文件《关于进一步规范我市工伤职工救治和转诊转院相关事宜的通知》
未在参保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备擅自前往异地医疗机构治疗所发生的工伤医疗费、伙食补助、交通住宿等相关费用,严格按照相关规定要求,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工伤职工旧伤复发需要治疗和工伤康复治疗的相关事宜另行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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