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乌海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违法行为处罚规定》
第十五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者,由城管执法部门责令改正,恢复原状,并给予处罚:
(一)在建筑物的楼顶、阳台和窗外,堆放、搭建、吊挂等物品有碍市容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二)未经城管执法部门批准,擅自堆放物品,搭建建(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等影响市容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三)占道经营、店外经营、店外作业、摆摊设点、圈占公共场地等情形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四)不履行“门前三包”义务的,给予警告,视情节轻重,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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