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家标准《燃气服务导则》,燃气表是以机械显示数据为准,也就是机械数。燃气表上设有机械计费和电子计费两套计费方式,如果两套计费方式出现差异,以机械计费部分记录的总使用气量为准。机械数和电子数一般走字是一样的,如果出现偏差以机械数为准。
根据《内蒙古自治区燃气管理条例》第三十四条 管道燃气的用气量,应当以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的燃气计量装置显示的记录为准。 供气、用气任何一方对燃气计量装置准确度有异议的,可以申请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另外一方应当予以配合。检定误差在法定范围之内的,检定费由提出异议的一方支付。检定误差超出法定范围的,检定费由提供燃气计量装置的一方支付。居民用户的燃气计量装置由管道燃气经营者负责更换,非居民用户的燃气计量装置按照双方供用气合同约定更换。对于超出误差产生的燃气费用,应当按照计量误差累积量计算,获利方应当给予损失方补偿,累计时间自检定之日前一年计算。安装使用不足一年的,按实际使用时间计算。人为损坏燃气计量装置的除外。 对检定结果有异议的,可以向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投诉。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应当自受理投诉之日起十五日内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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