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案件的受理及立案
1、案件的受理: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组织和个人检举和投诉的违反劳动法律法规案件的接受。对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应当受理;对不符合受理范围的举报,电话或当面口述举报的,接待人员应当告知举报人向有处理权的机关反映。
2、立案: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在执法检查和接受举报(举报人已提供有关违法行为证据)时,发现并认为用人单位确有违反劳动法律、法规行为和事实(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可以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除外)的,应当填写《劳动保障监察立案审批表》,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负责人审查批准即为登记立案。
二、案件的审理
案件登记立案后.办案人员应对案件立案所依据的书面材料(如举报、投诉材料)或在现场执法检查中对发现的违法行为进行的调查笔录和收集的有关证据材料进行初审,对违法行为和案情进行分析确认,提出审理意见和查处方案,经劳动保障监察机构研究批准即可依法查处。
三、调查取证
对登记立案的案件,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当全面、客观、公证地调查、收集有关证据。
四、案件处理
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对办案人员提交的案件调查报告、处理意见及证据附件应依法认真审议。
五、处罚决定及执行
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做出,并制作劳动保障监察处罚决定书。应按照《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在做出行政处罚决定之前,以书面形式告知当事人有听证的权利。
处罚决定应在做出之日起七日内由劳动保障监察机构送达被处罚单位、并负责追踪执行情况。
被处罚单位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复议法》和《行政诉讼法》的规定申请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可在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或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者自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起诉,对处罚决定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处罚决定生效后,做出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发现处罚决定有错误的,应当主动改正。
六、案件材料归档
劳动保障监察案件结案后,劳动保障监察机构应建立案件档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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