触碰右侧滑开
关于对乌海市海勃湾城区内餐饮服务行业油烟污染及油烟净化装置如何监管?
发布时间:2023-06-26 11:43:56 作者: 来源:乌海市生态环境局海勃湾区分局

《中华人民共和国污染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八条 违反本法规定,排放油烟的餐饮服务业经营者未安装油烟净化设施、不正常使用油烟净化设施或者未采取其他油烟净化措施,超过排放标准排放油烟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业整治。

违反本法规定,在居民住宅楼、未配套设立专用烟道的商住综合楼、商住综合楼内与居住层相邻的商业楼层内新建、改建、扩建产生油烟、异味、废气的餐饮服务项目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予以关闭,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违反本法规定,在当地人民政府禁止的时段和区域内露天烧烤食品或者为露天烧烤食品提供场地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确定的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烧烤工具和违法所得,并处五百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的罚款。

按照《乌海市委办公厅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区委、区政府及有关部门环境保护工作职责>的通知》第二十三条第六项的规定:加强对餐饮服务单位的监督,督促餐饮服务单位规范餐厨废弃油(油脂)处理行为,规范安装油烟净化设施和专用烟道,防治油烟污染。归市场监督管理委员会管辖。


上一条:

下一条:

网站地图|设为首页|加入收藏|汇雅书世界

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主办 乌海市大数据中心 维护
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海勃湾区滨河区市行政中心 邮编:016000
蒙公网安备:15030202000006蒙ICP备05000809号 政府网站标识码:1503000001
网站有害信息举报及维护电话:0473-3998316,邮箱:zwgkjdk@163.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