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1号)第二章鉴定程序中的第十七条“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做出之日起1年后,工伤职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的,可以向设区的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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