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中医养生保健服务规范》(试行)
第五条 提供中医养生保健服务的机构及其人员不得从事诊疗活动,包括以下情形:
(一)使用针刺、瘢痕灸、发泡灸、牵引、扳法、中医微创类技术、中药灌洗肠以及其他具有创伤性、侵入性或者危险性的技术方法;
(二)开具药品处方;
(三)给服务对象口服不符合《既是食品又是药品的物品名单》《可用于保健食品的物品清单》规定的中药饮片;
(四)开展医疗气功活动;
(五)国家中医药主管部门规定的其他诊疗活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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