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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海勃湾区二楼区自建房过户问题
发布时间:2023-07-03 09:33:42 作者: 来源:乌海市自然资源局

一、不能过户的原因

依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2016年1月1日国土资源部令第63号公布)第38条规定: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转移登记的,应当根据不同情况,提交下列材料:

(一)不动产权属证书;

(二)买卖、互换、赠与合同;

(三)继承或者受遗赠的材料;

(四)分割、合并协议;

(五)人民法院或者仲裁委员会生效的法律文书;

(六)有批准权的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的批准文件;

(七)相关税费缴纳凭证;

(八)其他必要材料。

不动产买卖合同依法应当备案的,申请人申请登记时须提交经备案的买卖合同。

办理转移登记,不动产机构需能查到原始档案方能办理。

二、参照政策

针对无法查到原始档案无法办理过户等类似情形,拟参照《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妥善解决城镇国有土地上房屋权属登记等历史遗留问题的指导意见》(内政办发〔2018〕95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解决办理房屋所有权证书遗留问题加快推动房屋不动产权属登记的实施意见》(乌海政发〔2017〕88号)《乌海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房屋所有权证书历史遗留问题不动产分户登记工作的通知》(乌海政发〔2021〕18号)等文件精神,作为解决类似情形的政策依据。

三、目前工作开展情况

乌海市自然资源局已草拟了《关于自建房遗留问题办理不动产登记有关事宜的通知(试行)》,对适用范围、基本原则、工作措施等都作了明确。考虑到该文件涉及范围广、人员多、情况复杂,具有较强的公共属性,应发扬民主,稳步推进,现正在广泛征求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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