参保人员可通过医保经办窗口或者国家医保服务平台等线上自助备案渠道申请备案,备案后在异地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的,政策范围内个人先行自负比例统一调整为10%(属意外伤害范围或备案后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异地直接结算的,经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可返回参保地经办机构结算,个人先行自负比例同上);
未备案返回参保地经办机构结算的,政策范围内个人先行自负比例仍为20%。申请材料:社保卡复印件(标明社保卡开户行名称);医院收费发票(住院、门诊);医院费用清单(住院、门诊);诊断证明(盖诊断专用章);门诊处方(门诊费用报销) 注:如有需要请提前将材料复印、拍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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