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噪声污染防治法》
第四十三条 在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禁止夜间进行产生噪声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施工作业,因生产工艺要求或者其他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除外。
因特殊需要必须连续施工作业的,应当取得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生态环境主管部门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门的证明,并在施工现场显著位置公示或者以其他方式公告附近居民。
第九章附则
第八十八条 本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二)夜间,是指晚上十点至次日早晨六点之间的期间,设区的市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另行规定本行政区域夜间的起止时间,夜间时段长度为八小时;
需要连续作业的特殊工艺情况包含:
(1)不可中断的混凝土搅捣施工;
(2)关系安全质量的深基坑开挖(含渣土装运)施工;
(3)关系工程桩基质量的钻孔灌注桩钻孔施工(混凝土灌注除外);
(4)一日内无法完成的混凝土浇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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