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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特殊病种门诊慢病费用异地不能结算时,能否选择门诊统筹予以结算?
发布时间:2023-07-03 10:10:31 作者: 来源:乌达区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乌海政办发【202223号文件《乌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乌海市建立健全职工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共济保障机制的实施细则>的通知》第十二条:职工参保人员在本统筹地区外发生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纳入门诊统筹支付范围,实现异地门诊费用直接结算。

  乌医保办发【202241号文件《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关于开通特殊病种门诊慢性病费用异地直接结算的通知》第三章第三条:癌症、尿毒症、糖尿病综合症、肝硬化、股骨头坏死、心脏搭桥手术异地门诊票据将不再按照住院待遇结算。符合慢病范围的,按照异地门诊慢性病管理;符合门诊统筹报销范围的,自2022101日起按照门诊统筹予以结算。其他门诊单据不予结算。因系统故障等特殊原因不能在异地直接结算时,经所属医保经办机构同意,可返回参保地经办机构予以结算。

  乌医险医字【20161号文件《乌海市医疗保险管理服务局关于基本医疗保险特殊病种门诊就医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第三条明确规定:特殊病种患者变更定点医疗机构工作仍由各区负责,每年年底前由患者提出申请,次年生效,年中不得变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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