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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12月1日起调整最低工资标准
发布时间:2024-11-28 09:59:52 作者:陈佳男 来源:乌海日报 浏览次数:

  近日,记者从市人社局获悉,根据《内蒙古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调整自治区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内政办发〔2024〕46号)规定,我市执行一类地区标准,全日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270元/月(较调整前增长290元),非全日制工作小时最低工资标准为22.4元/小时(较调整前增长1.6元)。

  最低工资标准,包含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住房公积金的个人缴费部分;不包含延长工作时间工资,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条件下的津贴,法律、法规和国家规定的劳动者福利待遇等。

  全日制劳动者在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应按不低于调整后的月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其工资;非全日制就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支付的货币工资不能低于小时最低工资标准。单位依法缴纳的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用人单位应按规定另行支付。

  调整后的最低工资标准将于2024年12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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