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抽查事项编码 | 抽查事项 | 检查依据 | 抽查方式 | 检查内容 | 上传机关 | 审核机关 | 状态 | 原上传机关名称 |
| 31815030008001 | 社会代理机构监督评价 | 《财政部关于结合疫情防控开展2022年政府采购代理机构监督评价工作的通知》(财库【2022】18号) | 随机抽查 | 乌海市财政局 | 乌海市财政局 | 审核通过 | ||
| 31815030001002 | 全市预决算公开检查 | 依据《预算法》《政府信息公开情况》《乌海市财政局关于做好2017年地方预算公开工作的通知》(乌财预[2017]4号)规定,市财政局决定组织开展对2017年度决算和2018年度预算公开情况专项检查。 | 随机抽查 | (一)及时性。重点检查政府和部门预决算是否在批准(批复)后20日内向社会公开。经检查各预算单位均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向社会公开。 (二)完整性。重点检查经同级人大批准的政府预算报告、报表以及相关说明是否全部公开;市本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是否包括一般公共财政收支预决算、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社会保障基金预决算和国有资本经营收支预决算;区级政府预决算公开内容是否包括一般公共财政收支预决算、政府性基金收支预决算。部门预决算重点关注是否将同级财政部门批复的预决算表及相关说明全部公开;各级、各部门是否公开本级、本部门“三公”经费财政拨款预决算总额和分项数额。经检查均达到完整性的要求。 (三)细化程度。重点关注各级政府和部门预决算是否全部公开到支出功能分类项级科目;一般公共预算基本支出是否已经按经济分类公开;是否将“公务用车购置和运行费”细化公开为“公务用车购置费”和“公务用车运行费”;“三公”经费决算公开是否细化说明因公出国(境)团组数及人数,公务用车购置数及保有量,国内公务接待的批次、人数、经费总额;是否对“三公”经费预决算增减变化原因进行说明。经检查都能按照《财政部关于印发<;地方预决算公开操作规程>;的通知》(财预﹝2016﹞143号)中有关预决算公开内容的规定执行。 (四)公开方式。关注是否在同级政府或财政部门门户网站上设立预决算公开专栏及主管部门门户网站公开专栏;集中公开政府预决算、部门预决算及“三公”经费预决算等内容;并按时是否在自治区财政厅信息网预决算公开专栏进行公开。经检查都能按照上述网站公开内容。 (五)真实性 按照2016年度决算,重点关注是否存在虚列支出问题。对政府决算支出类别中的社会保障和就业支出、扶贫支出、交通运输支出3个科目进行检查;对部门预算的民政和交通的培训费、办公费、“三公”经费支出3个科目进行检查。通过2016年决算和网上公开内容对比检查达到了真实性的目的。 | 乌海市财政局 | 无需审核 | ||
| 31815030005001 | 内部风险防控监督检查 | 《自治区财政厅转发[财政部关于加强财政内部控制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内财监[2016]48号) | 随机抽查 | 财政内部控制机制建设工作情况 | 乌海市财政局 | 无需审核 | ||
| 3181503001001 | 预算的编制、执行实施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在2014年8月31日表决通过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修改〈预算法〉的决定》,于2015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八十八条 各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监督检查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 随机抽查 | 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预算的编制、执行,并向本级政府和上一级政府财政部门报告预算执行情况 | 乌海市财政局 | 无需审核 | ||
| 3181503003001 | 政府采购行政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十三条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是负责政府采购监督管理的部门,依法履行对政府采购活动的监督管理职责。 | 随机抽查 | 政府采购工作全过程实施情况 | 乌海市财政局 | 无需审核 | ||
| 3181503004001 | 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 | 财政部 监察部关于印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库【2003】119号,自2003年11月17日起实施) 财政部门应当加强对评审专家的监督管理,切实规范专家职业行为。 | 随机抽查 | 评审专家资格审查及评审意见 | 乌海市财政局 | 无需审核 | ||
| 3181503005001 | 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六十八号 自2003年1月1日起施行) 第五十九条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加强对政府采购活动及集中采购机构的监督检查。 | 随机抽查 | 采购代理机构监督检查 | 乌海市财政局 | 无需审核 | ||
| 3181503002001 | 会计事项实施监督 | 《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 第二十四号 自2000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七条 国务院财政部门主管全国的会计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财政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会计工作。 第三十二条 财政部门对各单位的下列情况实施监督: (一)是否依法设置会计账簿; (二)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是否真实、完整; (三)会计核算是否符合本法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的规定; (四)从事会计工作的人员是否具备从业资格。 在对前款第(二)项所列事项实施监督,发现重大违法嫌疑时,国务院财政部门及其派出机构可以向与被监督单位有经济业务往来的单位和被监督单位开立账户的金融机构查询有关情况,有关单位和金融机构应当给予支持。 第三十三条 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前款所列监督检查部门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后,应当出具检查结论。有关监督检查部门已经作出的检查结论能够满足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履行本部门职责需要的,其他监督检查部门应当加以利用,避免重复查账。 第三十五条 各单位必须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接受有关监督检查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如实提供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和其他会计资料以及有关情况,不得拒绝、隐匿、谎报。 | 随机抽查 | 对本级各部门及其所属各单位的会计工作实施监督检查 | 乌海市财政局 | 无需审核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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