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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海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作者:医疗保障局 来源: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浏览次数:

乌海市医疗保障局行政执法委托书

委托单位乌海市医疗保障局

法定代表人云霞

单位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滨河区创业路与宜化街交叉路口

受托单位乌海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

法定代表王韶旋

单位地址内蒙古乌海市滨河区创业路与宜化街交叉路口

为规范医疗保障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确立行政执法委托机关与受委托人的权利和义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乌海市医疗保障局委托乌海市医疗保障稽核中心按下列要求行使医疗保障领域行政执法权。

一、委托执法事项

乌海市行政区域内有关医疗保障领域的行政执法,行政执法事项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基本医疗卫生与健康促进法《医疗保障基金使用监督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确定的委托人行政执法职权中的以下事项:

(一)行政处罚;

(二)行政检查

三)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

四)其他上级交办的医疗保障监督事项。

二、委托执法权限

受托人以委托人的名义行使下列行政执法权限:

(一)依法以医疗保障局的名义开展行政执法工作。落实有关医疗保障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依法统一行使医疗保障方面的行政处罚以及与行政处罚相关的行政检查、行政强制措施、行政强制执行等执法职能。

(二)承担法律法规直接赋予全市的执法职责,组织查处辖区内跨区域和具有重大影响的复杂案件。

(三)承担辖区医疗保障日常执法工作。

(四)承担全医疗保障方面行政执法业务指导、组织协调和监督考核等工作。

(五)配合建立健全监管执法责任体系和责任追究机制,规范医疗保障方面执法工作流程和执法行为。

()依法受理医疗保障违法案件的投诉、举报。

()加强执法队伍建设。开展相关法律法规的宣传,强化执法人员的教育培训。

三、委托执法责任

委托机关责任

1.指导和监督受委托人在委托事项权限范围内以委托人名义实施行政执法行为。

2.对受委托人违法或不当的行政行为予以纠正或者撤销;对受委托人违法实施行政执法行为造成严重后果的依法予以追究,直至解除执法委托。

3.组织受委托人单位中的执法人员参加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组织的执法资格培训及业务学习,并为其申办行政执法证件。

4.承担受托人在委托范围权限内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并负责对行政执法案件的合法性审核及备案工作。

(二)受委托人责任

1.在委托事项和权限内以委托人的名义实施行政执法。

2.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法定程序实施行政执法。

3.不得再委托其他组织或者个人实施行政执法。

4.主动接受委托人的指导和监督,积极参与和配合委托人的行政执法工作。

5.建立健全并落实相关的监督检查实施办法和行政执法制度。

6.严格按照委托执法的有关规定,以委托人名义制作行政执法文书。

7.及时向委托人书面报告在委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问题、意见和建议。

8.以自己名义或者超越委托权限实施行政执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后果,由受托人自行承担。

四、委托期限

委托期限3

2022916日至2025916

本委托书经双方法定代表人签字并加盖人公章后生效。委托期限届满后,经委托人审核认为符合条件的,重新签订委托书。

五、附则

本委托书一式三份,委托人和受委托人各执一份,送内蒙古自治区司法厅备案一份。

    委托人(盖章)            受委托人(盖章)

  

法定代表人(签)        法定代表人(签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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